工伤劳动纠纷

时间:2011-02-24 13:29:18  作者:李亚丽  文章分类:案例评析

                                                               工伤劳动纠纷
   案件基本事实: 

 陈某于2008年8月应聘进入上海一家光纤传感技术有限公司西安办事处从事技术支持工作,2008年10月28日陈某在河南洛阳出差工作,工作地点在西霞院大坝,其在下午6:00左右进行调试机械时,想厕所小便,但发现厕所门把已经损坏无法打开,陈某知道附近没有其他厕所情急之下便在工作站门口的草坡处解手,但不幸被草根绊倒导致其左肩锁骨粉碎性骨折。后应公司指示返回西安进行治疗,获取医药费八千多元(公司以及时交付医院),在住院固定手术并消炎处理约半个月后出院在家休养。

      公司此后拒绝兑现给付三个月工资的补偿承诺,并要求其办理交接手续做实际辞退处理。陈某2008年10月份工资也一直拖欠不予发放。 以双倍工资赔偿款为资金支持,前往公司注册地上海申请工伤认定。在证据存在缺陷的情况,积极和劳动局的工作人员进行有效沟通,并积极配合调查,以其他方法来弥补事实证明上的缺陷。要求公司进行工伤赔偿。
案件难点:
      在证据搜集环节工,考虑到取证的实际困难,未采取现场取证的方法,而是通过间接证人证言取证地方法,虽然节约了成本,但仍然困难重重,证人并非现场目击证人,而是间接旁证,且是第三方公司的工作人员,该公司与被告公司又是长期合作关系。在我积极的指引和陈某的努力下,最终取得了有效的间接证据。
 尽管如此,证据仍显得单薄不足,我据此积极和承办此案的工作人员协商补救办法,请求劳动局积极行使调查权:要求公司出具曾对此事故作出的调查报告。
 处理结果:

      劳动局认定为工伤,公司方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结果维持。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为九级工伤。后在西安申请工伤待遇赔偿,经积极协商和解,中达成令陈某满意的这届协议:公司支付各项赔偿款五万六千多元,陈某收款后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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