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合同纠纷
时间:2011-02-24 14:09:58 作者:李亚丽 文章分类:案例评析
买卖合同合同纠纷
案件基本事实:
李某和董某在2006年6月30日,经过中间人牛某的说和签订了笋苗买卖合同,牛某当即将李某支付的苗款给付董某,董某签字收下。后董某妻子得知此事后,向按外的其他费时间相关人表示不同意该笔交易,要求李某返还笋苗,并退还苗款。
李某早在之前与经营权人陈某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的土地经营期自2006年6月30日开始。之前这片土地由陈某承包给董某经营,到期日同上述合同的起始日。董某经营时在土地上栽植的是多年生的农作物芦笋,因此李某和董某通过牛某在中间磋商笋苗折价买卖一事,后达成协议。2007年5月新一年的芦笋的农产品的收购价格开始大涨至15元每斤,李某经过一年的辛勤耕耘,遇到个好年景喜获丰收,董某之妻见状,即生反悔之心,且称李某在交易中存在欺诈行为。
案件争议点:
原告董某要求适用《婚姻法》称未经妻子同意,协议无效,并保留其芦笋所有权。
买卖合同应使用《合同法》还是使用《婚姻法》
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以婚姻法为依据,认定合同无效,并判令李某补偿原告一万多元。
二审法院以合同法为依据,认定此合同不具备合同无效的法定条件:一方欺诈随还国家利益的情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