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家鑫应该受到怎样的惩罚
时间:2011-04-06 17:08:35 作者:李亚丽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药家鑫应该受到怎样的惩罚
(据报道)案件的基本事实:2010年10月20日,大三学生药家鑫开着一辆雪福来轿车撞倒一名骑电动车的女服务员后为逃避责任,从车中拿出尖刀在女子身上刺了6刀将其刺死后驾车离开,离开后还撞伤了两名行人再度逃离,此时被人拦下后停车。10月22日经公安机关讯问未较未交代之前的肇事杀人案情,被释放后10月24日才在家人的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投案。
我在查看了相关报道和庭审现场视频后,感慨很多啊。我的看法是药家鑫应当判处死刑,我观察他的主观恶性确实是很大,手段也很残忍,开庭刚开始,他居然还在莫名得笑。据说他元宵节那天还在看守所里放声高歌,不知是心情太好了,还是心情太压抑了。我看不出他有忏悔的虔诚之心。没有可以宽恕的理由。
虽然,我看到他在庭审时流泪了,还有些紧张的情绪,嘴里说着后悔了的言语,但我还是没有看到他虔诚的心,一份悔过书,配合着他的后悔的话,显得是那样的虚伪,这些按部就班的受审应对策略看上去表演的意味是那样的重,我知道这不过是很多人都尝试过的对自己最有利的做法,他没有选择,他为了自己和家人他也必须这么做。
药家鑫在庭审时说他会给受害女子的父母养老,他和他的家人会尽最大努力给受害人家属赔偿。但是我对他的言语的真实可靠性存在很大置疑,因为:
首先,药家鑫之所以会杀死被撞伤的女子是考虑到她是一位农民,他认为农民会很难缠。正是因为他对农民人格尊严的极度蔑视才会有无视农民生命的罪恶举动,这样的人会尊重赡养同样是农民身份的受害者父母,除非他的人格改变,谁都知道这是一件几乎不可能的事情。
其次,到庭审结束之时,药家鑫的父母还未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而且,他们期间并未以积极的态度来处理此事,只是被动,态度生硬的交涉和讨价还价。我真的不能理解药家鑫亲属的心理,他们感受到的是良心上的不安吗?还是更多关心的是自己儿子能不能保住性命或是因此事给家里带来的是多大的经济损失,我想他们在处理赔偿问题是考虑更多的不会是受害家庭的巨大不幸和损失。给还在上大学的儿子毫不吝啬得买雪福来轿车的工薪家庭,这时却很难做出慷慨的举动来弥补自己因教育不够而使儿子犯下的严重罪恶。
所以,我都怎么也看不出他和家人忏悔诚意,也无法估量他那些有良心的言语的信用程度。从轻处罚的请愿者们能够向受害者和社会公众证明他的善良吗?可以担保药家鑫的人格会被矫正或不是扭曲的?能够担保从轻处罚将来会造福社会而不是危害社会或只是造福药家鑫及其家人。如果都不能,那么他们的请愿从公正的角度看就不应该在判决时考虑。
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他是否应该得到从宽处理:
依据我国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因药家鑫的行为不可能属于情节较轻的,所以,对他量刑就只能依据该项规定做出。首先考虑死刑,但死刑又包含死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两种,虽同为死刑,结果却大相径庭,死刑缓期执行的判决不会剥夺被告人的生命,最终会演变为无期徒刑再到有期徒刑,只在极少数故意再犯重罪的情况下才会执行死刑。
明白了这两种量刑的区别后,再看一下量刑情节的规定,依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最高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并非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由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应视为自动投案。自动投案后如实供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药家鑫经父母劝说并由父母陪同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杀人的罪行,认定成立自首。
就要考虑药家鑫杀人罪的具体量刑情节,是否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据《自首与立功解释》第3条的规定,具体确定从轻还是减轻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药家鑫故意杀人,交通肇事后无视受伤女子的痛苦,不积极施救反而心生恶念,并狠心向已经事故受伤倒地的女子连刺6刀,犯故意杀人的重罪,且手段比较残忍,这对于正在接收到学教育的学生来说主观恶性很重,社会危害性也很大。再来考虑药家鑫自首的具体情节:父母规劝,父母陪同投案,时候第4天投案,投案前两次在震颤人员面前撒谎否认交通肇事和杀人行为。这些自首情节和他的严重犯罪行为,只能在量刑时对是否可以从轻出发进行考虑。根据上面的看法,我认为药家鑫不应当从轻处罚,也许我看到的全是他的罪恶面,所以才对他有这样不依不饶的观念。
我认为可以从轻处罚,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理由:
考虑到他是在校学生,也许还有可以教育纠正的可能,校正成功的希望相比社会青年也比较大,所以,我还是于心不忍,其可塑性较强,希望能够给他一次改正的机会,可以从轻处罚。
考虑两清的社会公正性:罪大恶极,手段积极残忍,恶贯满盈,经常为非作歹的罪犯判处死刑,公众是不会有不同意见的,因为这样的处理符合所有人对公正审判的期望。但是,对这些行为的处罚如果和偶犯,初犯,临时起意犯,手段相对残忍的行为的处罚不想去别的话,很难体现量刑制度本身的公正性。
我想我认为可以从轻处罚理由还需要亟待确定事实的支持:药家鑫杀人的恶念的根本来源是社会的不良思想引导和怂恿,不是他本人春自我的一种行为选择。我们知道社会上流传着这样的思想和做法:出了交通事故如果将人撞伤,不如直接把人撞死,这样算下来,赔偿的金钱会少很多。这是一种多么害人害己的以讹传讹的错误想法和做法。药家鑫不知是不是受了这种不良社会思想的影响才做出那样让人不可思议的杀人行为。但愿是的,毕竟很多没有是非分辨能力的人不能避开这种思想的感染。如果是的话,这至少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说明他的本性是善良的。
在这个事件中,我总想知道一个事实状况:药家鑫的人格是否健全,他的心理是否健康或者说是心里是否已经扭曲。如果有心理医生能够告诉我他的心理因为某些原因已经处于病态,并且判断,他经过有效地治疗,还是可以矫正的。那么,我想从轻处罚是有社会意义的,也是可行的。如果无药可救,那么从轻处罚可能就是另外一桩悲剧事件的祸根。在判决时需要慎重从轻处罚的决定。
但在法定刑幅度内,即便从轻处罚,也只能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我认为这是对他最宽大的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