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7-20 13:56:50 作者:李亚丽 文章分类:私人顾问
企业劳动合同之法律风险防范
—试用期因素
现今社会,随着劳动者文化层次的普遍提高和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企业在劳动用人方面有不断高法律风险花的趋势。因此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控能力成为企业生存并不断发展壮大的必要举措。下面仅就从《劳动合同》约定条款中的适用期约定进行完善,以有效防控这一方面的法律风险。
实例简述:某保险公司聘用一位较年轻的男青年高某担任某部门主管经理,约定试用期三个月,薪资2800元每月。转正工资为3500元每月。在劳动合同实际履行中,公司方面在期限近四个月的时候通知高某试用期经考核不合格,经研究决定解除劳动关系。事后高某申请劳动仲裁,在其提起的诸多诉求中就有这样的项目:要求公司支付试用期三个月后的转正工资;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个月转正工资。而其事实上并未经考核转正,但问题是考核期间的待遇成为合同约定的盲点,双方都可以做对自己有利的解释。而考核不合格的解约理由也需要一定的证据来说明结论的合理,程序的正当,来证实解约理由的合法性。
在这个以保护劳动者弱势群体利益为主题的年代,企业就此则必然处于相对不利的局面。
上述事件从物质损失的角度考虑,企业或许都可以忽略不计,但是劳动者诉求事项越多,很大程度上意味着企业的不守法行为越多,这种局面即使在劳动仲裁员哪里也会对企业产生非常不利的主观印象。这类行为一旦被社会、媒体或是网络披露,这对于企业在同行业、客户企业、相关管理部门、司法及劳动部门的名声信誉利益会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所以,尽可能得减少劳动合同中法律风险因素是非常有必要的。
试用期法律风险防控建议如下: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合法的试用期期间的同时,明确约定:
1. 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方在5-7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负责人进行考核评定并在2-3个工作日将考核结果通知劳动者,经考核合格者,考核期间薪资标准按转正工资标准发放;不合格者,考核期间薪资按试用期薪资标准发放,同时向劳动者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即时解除劳动关系。
2. 明确约定:经考核不合格者,经与公司协商,双方决定对岗位进行调整,或是继续进行试用的,双方应先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后,再重新办理入职手续,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和其他劳动条款。(手续复杂,但法律风险可有效防控)
3. 企业制定较完善的试用期考核制度,对考核的不同岗位、考核的方法、考核的项目、考核组的组成人员、考核结论的确定规则,劳动者的试用期工作报告、劳动者的申诉途径以意见内容、申诉的处理规则和方法等,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规章制度。并保留相关人事管理档案。(诉讼中可以成为企业胜诉的可靠工具)
4. 在公司的公共场所悬挂公布签署考核制度,或是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经公开的的规章制度才对员工具有拘束力,才能作为证据在诉讼中使用起到法律上的证明效力)
法律风险是相对而言的,对于注重防控的企业,在事先采取了诸多有针对性举措的企业,风险完全是可控的,最大程度上得以规避的。以上建议由于个人经验有限,所以不足之处,敬请见谅!上述举措仅对看重企业发展和信誉声望的企业所有者或管理者们有用。但这样的企业目前只是极少数的,很遗憾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