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青取款自首案考量着我们的法律制度

时间:2011-07-21 14:13:13  作者:李亚丽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张青取款自首案考量着我们的法律制度
                            它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看到张青案的报道,我的心情很沉重,我不禁在想:张青取得的人民币10500元意外之财能够买到什么?是一张达芬奇床头柜?是杭州近半平米的住宅?还是二三个月婴儿的安全进口奶粉?
      这些钱的市场对价就是张青三个月左右超限劳动的报酬收入,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和平繁荣发展中的国家就一定要法律手段中最严厉的刑事犯罪性质的惩罚吗?我觉得屈得慌,最广大的劳动人民大众也觉得屈得慌,这也是我们都忍不住要站出来舆论一下的出发点。
     依照现行的刑事法律规定,张青构成犯罪是确定的,因自首将轻判也是毋庸置疑的,那么我们广大的民众不辞辛劳得表达自己的看法,舆论的目的又何在呢?因为我们都是潜在的张青们,我们不能对刑法的超高标准的要求听之任之,我们渴望生活在善良、正义和科学的法律管束之下。
     所谓‘乱世用重典’这是刑事立法的规则,可是现在是乱世吗?我们为什么觉得对于张青案的处罚却比重典还要重呢?是我们错误评估了时局吗?张青这样的行为普遍存在?没那么多‘幸运者'吧?他严重损害了国家或他人的合法利益?很快就还了失主的损失,损害也没那么大吧?
     专家称:舆论不能干涉司法,的确,这也是司法独立公正审判的内在要求,应当坚守这样的原则。但是我们民众舆论能不能干涉司法,那是司法者本身的问题。但在我们有中国特色的国度里,舆论已经成为继司法制度之后的最终救济途径,所以在立法滞后,技术水平较低、刑事司法又只能教条化的情况下,我们试图通过舆论的请愿方式来促进法治的科学公正化进程。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有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利,当然就具有话语权,如果立法者、司法者这些权力的掌控者们对于民众的心声充耳不闻的话,刑法真的就要成为权贵阶层们独裁的工具了。法律本身的公正性何以保障?
     下面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刑法制度在此类事件中存在的问题:
     一、刑法对人们的道德和行为要求不应当过高,惩罚的范围也不应当过大。
       刑法是所有法律规范中惩罚手段最残酷的法律,触犯了它就是犯罪行为,一般将会受到限制人身自由或是剥夺生命的最严厉的处罚。所以,刑法维护者道德的最底线要求。
      看张青案,我们很疑惑:在因为别人的过失行为而造就了赤裸裸面对着自己的利益诱惑,随即生了贪财之念想行为,作为绝大多数的劳动大众,我们都是凡人,都生活在世俗社会中的‘猪八戒’都可能存在的举动,这是我们普遍的思想境界,法律如果用最残酷的手段来制裁这类行为,这不是在要求我们像唐僧像古代圣人那样品德高尚、境界超凡脱俗吗?这是与刑法制度的捍卫道德最底限的本质要求相矛盾的。
       我们认为:这类行为应当有民事法律来调整更加符合现今社会的法治要求,民法中有不当得利的制度规定,用于这类事件纠纷恰到好处。完全没有必要将此类行为上升到刑法的处理层面。
        二、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适用性规定不应做不合理的扩张解释。诈骗的定性应当慎重。冒用也应当做严格的精确解释,
     信用卡诈骗罪应当符合诈骗的要求,张青利用失主遗留在自助取款机里的银行卡取款,他诈骗了谁?是自助取款机?这看来很不可理解,还是诈骗了失主?不可能啊,脸面都没见过,如何说服实施诈骗计划。
     冒用他人的银行卡进行取款就构成上述罪名的犯罪,这样的规定也是存在问题的。入刑的冒用行为应当进行精确严格界定,刑法处罚要求行为人主客观相统一,冒用在张青案中就存在特殊性:首先是冒用的行为条件是由失主的过失行为和银行的管理不够完善而造就的,张青没有用非法的手段如窃取、劫取劫夺等取得该银行卡。对此的冒用不应当成为刑法规范的行为。行为无恶意性质。
      我认为将因受害人存有过错引发的冒用行为应当与利用先前的盗窃行为、抢劫抢夺违法犯罪行为引发的冒用行为应当进行区别对待,后者应当有刑法规范,而前者应当交由民法进行调整,不同性质不同对待,这样才能保持刑法的公正科学。
      只是有冒用占有的故意,立法不能因为有冒用的行为就将其纳入刑法的暴力管辖范围。故意占有的行为很多如:借钱不还也是在故意占有,借用物品事后却不还也是故意占有行为等,这些行为也是损害了他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但是法律却允许他们用民事诉讼的方法维护权益。它们没有本质区别,就应当同样用民法的手段进行调整是符合法律逻辑的。
     三、 信用卡诈骗罪的起刑点:诈骗金额的规定过低,这样会导致本来可以由公安机关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和民事债的追索就能很好解决问题,被不合理强行地划归刑事法律来规范处理,造成不必要的苛刑制度的存在,使广大的民众成为潜在处罚对象,不合理。
      诈骗5000元作为信用卡诈骗罪的起刑点规定不符合现在的现实情况,现在个税都规定工薪阶层月收入4500元以下的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新个税调整说明了什么,经济发展的速度是惊人的,加上物价上涨,通货膨胀的预期,5000元对我们每个工薪阶层来说,它的使用价值有多大?或者没有了它,我们会受到多大的损失?刑法为了保证他的严肃性,较强程度的稳定性,就可以不与时俱进吗?就可以拿人民对法律后果的承受能力于不顾吗?
      我认为诈骗的金额构成犯罪的起刑点应适时进行科学调整,现信用卡已有规定:恶意透支一万元以上的才入刑,那么,信用卡诈骗罪也应该规定不少于1万元的起刑点要求。
   
       最后张青自首的后果将会指引广大的民众今后遭遇同样的事件时该采取什么样的行为举措?我想大部分的民众不会再选择自首,而是躲藏或逃跑。或是选择取款4900元跑掉,抓住大不了还款,也不至于犯罪入狱,或没被找到,自己就偷着乐沾了点小便宜。这是民众的无奈之举,更是法律制度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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