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之法律适用

时间:2011-07-21 15:41:17  作者:李亚丽  文章分类:法律适用

                     精神损害赔偿之法律适用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的弱碱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精神抚慰金。
      从上述1. 规定看,伤残或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和补偿项目是:劳动收入损失。而精神损害赔偿金是与伤残死亡赔偿金相并列的损害赔偿事项,精神损害赔偿救济补偿的项目是精神痛苦损害,这与劳动收入之物质性损害的伤亡赔偿金完全不同。
       因此上述2. 的规定以1.在本质上存在毛肚冲突,是立法上不足之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身就是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它与其他物质损害赔偿金(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没有关系,更不能不合法律逻辑地将二者规定为一个是另一个的表现方式。这是不科学的。应当由司法解释部门对2.的不当规定予以纠正。
     3.那么,精神损害赔偿金额该如何确定,依据什么养的标准来进行计算呢?
     目前没有法律层面上的统一规定,只是在有的地方,又该地区省高院出台《精神损害赔偿办法的指导意见》对惊声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予以明确规定,有的规定为5万,有的则规定为10万元,也有很多地方高院没有做具体规定。
      4.唯一有法可依的一部行政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该条例,第五十条第十一款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    

      就陕西地区发生的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由于陕西省高院没有这方面的具体规定。所以,法律工作者们完全可以依照《医疗事故赔偿条例》的规定提出要求。因为这是唯一可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额的法律依据。而且依照该法规的规定,最终确定的精神损陪数额还是相对较高的,对当事人给常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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