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7-22 09:21:57 作者:李亚丽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谁能让达芬奇企业家们走诚信经营之道
达芬奇造假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引发了一场执法监督检查大行动,这从积极地角度看是一件好事,认为它引起了政府相关监督执法部门的足够重视,达芬奇公司非法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但从消极的角度看,这又是一起消极被动执法引发的大事件。
家具现在的市场售价是越来越超乎人们的预想值了,是它被投机资本家们炒高了?我想这里一定不乏这样的市场因素,但这不是我们消费者能够影响的。但对于达芬奇家具的欺诈性消费,虚高的售价,我们完全能够运用法律的武器对他说:“NO”。
现在,大家都明白达芬奇家具的问题绝不可能是个例,甚至可能是行业的普遍现象,为了追求高额利润,诚实信用在现在已经不是他的对价,甚至远低于它的对价。家具协会的领导不是还声称:“家具允许出口后再进口”听听这话的基调,是在为达芬奇辩护吗?还是在为家具行业辩护?难道中国的商人都是傻子?把自己的东西卖出去,再从外边把自己的东西买进来,浪费资金和精力是件很有乐趣的事情吗?真是怪异地离谱。
现在,必须要让达芬奇公司为自己的欺诈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使那些没有信义的企业家们知道诚信经营是企业生存的唯一方式,没有别的选择。那么谁有这样大的力量呢?
1. 首先是我们最有发言权的广大消费者,他们是直接的受害者,依照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并双倍支付商品价款作为赔偿。
需要建议的是:消费者一个人的力量有限,影响力也是有限的,甚至达芬奇公司可以利用这一点,实施各个击破的办法,最终使消费者的权益被强有力的打了个折扣。一旦有人败诉的消息传开,会严重打击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反而使商家钻了空儿占了上风。所以,权益受侵害的消费者应当在各地方进行集体诉讼,在减少诉讼成本的同时增强维权的集体力量,扩大影响力,也能够有效地促使司法的公正化程度。
2. 其次, 政府的监管执法部门此时的严格执法,给达芬奇公司最严厉的处罚,这样的执法态度和实际行动,相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较广泛的警示作用。
达芬奇的企业家们在这样的法制环境下,得到唯一经验结论就是:“诚信经营是企业长远发展之道”
相信通过上述1.和2.两项措施的有效落实,家具行业多有企业甚至是全国其他行业的企业都会引以为戒的。市场环境会得到很大程度上的净化,消费者的权益将得到企业家们较为足够的重视。
3. 最后,需要公众了解的法律问题是:在达芬奇公司受到相关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广大的消费者也对该公司提起了民事损害赔偿。这两项开支如果高到达芬奇公司掏出全部资产都无法偿付完全的话,那么已发至相关规定:消费者的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优先于行政获得处罚财产的权利。
所以鉴于这一可能性的存在,建议消费者还是及早集体诉讼,早日获得民事赔偿款,防止在先的消费者获得赔偿后,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申请破产的情况,此时再想获得赔偿将非常困难,甚至没有希望。
另外,我想说的是:我们的政府监管总是在媒体引发的大曝光之后如火如荼的进行着,这不符合正常的法治社会的行为逻辑,为何不监管在先媒体在后,当然这方面中央走在了各地政府的前面起着榜样的作用,在中央先是抽查监管,后媒体配合曝光警示。但是这在地方政府那里,却颠到了两者的逻辑顺序。中央能够不远万里查到的问题,为何就在地方眼皮底下活动的违法行为而地方却监管无果?
政府的监管部门,你们是消费者财产和人身健康安全的守护者?你们不能打着盹儿,眯着眼睛来开展你们的守护工作,不能等我们把违法者刘送到你们跟前,你们才狠狠的抽他们一巴掌,来给我们展示你们严肃的姿态。喝茶、看报、聊天、打牌、淘宝、你们的工作日程不会是这样安排的吧?不是的话,就是你们工作的能力不够或是工作的方法不够科学?还有什么原因呢?民众指责你们的呼声越来越响,不知有没有敲响你们的警钟?法治的社会,是讲究实体正义和程序争议的,你们完全有申辩的权利,我们也不想冤枉那些尽职尽责的公务人员。那么,你们的申辩内容是?
我们的律法应当设立这样的机制,在监管出现严重的失职行为时,应当及时积极组织对相关责任领导的质询会议 ,而且,这样的会议应当对媒体和社会全程公开。让他们来告诉民众,他们每天的工作时间都在做什么?他们是否早就知情?他们为什么没有发现?为什么没有采取监管举措等?对于让公众非常失望的严重失职领导应当下台。在接受公众谴责的同时向公众道歉。
这种机制,将使监管负责人将自己的无能、不作为甚至是腐败行为自我曝光到公众面前,这时,对他们来说就不是丢官那么简单,他们的名誉,品格、能力将会受到最大程度的负面评价,相信这时他们难以承受的损失。我想这样的机制将会有效地促使监管部门严格依法行政,积极监管。
期待社会法治的进步,期待政府的服务民众的意识能够像中国的GDP那样稳步快速提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