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内财物被盗谁来赔偿损失
时间:2011-08-09 15:45:33 作者:李亚丽 文章分类:案例评析
车内财物被盗谁来赔偿损失
案情:杨某开车前往某酒店进行消费,到某酒店门前便将车停到酒店服务人员指定的地点,此处为酒店提供的免费停车位。杨某车内放有几十万元的巨款,在锁上车门后与朋友进店消费。不料,车内钱款遭人偷盗全部丢失。经公安机关侦破该案查明此案系董某所为,为杨某追回被盗钱款十多万元,其余已被董某全部挥霍掉了。
律师说法,帮你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寻求维权之道:
1. 问:杨某剩余钱款的损失能否向盗窃者董某追回?
答:杨某就剩余被动董某挥霍的钱款,可以向董某盗窃案的受诉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董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其余款项。
如果查明董某还有其他个人财产的话,杨某可以其财产范围内追回自己的部分或是全部损失。如果董某没有其他个人财产,那么杨某的损失在司法实践中将很难追回,董某没有财产有没有能力获得财产的情况下,杨某的损失在董某这里将无法追回。
2,问:杨某是否可以向酒店提出财产损失的民事赔偿要求?这个要求有何法律依据?
答:杨某可以依法向酒店提出损失赔偿要求,但是,赔偿要求是否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主要看此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
首先,搜寻可以使用的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有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宾馆、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保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因此,在董某无力承担财产侵权赔偿责任的情况下,酒店若有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则要承担董某赔偿不能部分的损失偿付责任。
3. 问:要求酒店赔偿损失的要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争取法院的支持有哪些关键的因素?
答: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要看有没有事实依据佐证酒店方有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事实行为的存在。
具体查实:酒店安全保障的范围是否包括停车场地?酒店方没有尽到合理的安保职责要求? 酒店当时采取的安保举措是什么?如果,可以证实酒店的安保范围包括停车场地,但没有安排专人负责看管,或者看管人有严重失职行为如:擅离职守 ,那么酒店方则存在安保失职的过错行为,则应承担补充赔偿之责。如果不能证实安保失职行为的存在则要承担败诉的风险及其不利后果。
4.问:杨某可否以与酒店存在事实上的保管合同关系,酒店报关行为有过错,要求损失赔偿?
答:杨某与九点之间是否存在保管合同关系,主要看双方的意思表示,事实上,酒店提供的停车服务只是场地使用服务,一般难以推定其中包括财物保管服务,因为双方间并未有明确的财物托保管的意思表示,即使交付了停车费,也并不能断定停车费里包含财产的保管费。双方间只有使用场地停车的意思表示,所以,只是成立了场地租使用合同民事法律关系。
即便推定双方间有财产保管关系,但是依据《合同法》中保管合同第375条的规定:‘寄存人寄存货币等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据此,杨某车内方有大量现金,在停车后未向酒店看管人员声明,遭受损失,该酒店也致富有按一般物品赔偿的法定责任,这样,杨某的损失在很大程度上要自己承担。
法律风险防范:1. 停车车内不要放置大量现金和其他贵重物品
停车时所要停车收费凭证 。3. 贵重物品孙神携带或是取出单独交由酒店妥善保管,对于托管者来说,有偿保管比无偿保管的法律风险
低。4. 贵重物品托管要声明并经保管人封存,最好书写书面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