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的几种情况

时间:2010-05-09 18:22:24  作者:翟彦  文章分类:合同实务

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与否的前提和基础。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之间才具有法律约束力,才受法律的保护。合同如果不能成立,则合同履行及违约赔偿根本就无从谈起。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即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实践中,以下情况表示合同已经成立:
  一、诺成性合同。
  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2、当事人以电话、电报、信件、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订立合同的,承诺人的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合同成立;
  3、当事人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人即时作出承诺时合同成立;
  4、当事人采用电子邮件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人的承诺邮件进入收件人指定的接收系统或者任何系统时合同成立(要约人未指定特定系统时);
  5、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6、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二、实践性合同。
  实践性合同又称要物合同,当事人交付物品时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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