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原则的探讨
时间:2010-05-17 13:57:36 文章分类:
情势变更原则的探讨
情势变更(frustration of purpose )是民法上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则,通说认为,情势变更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因发生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不能预见并且不能克服的情况,改变了订立合同的基础,使合同的履行失去意义或者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应当允许当事人终止合同或变更合同。情事变更,根据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的定义,是指“为法律效力发生原因之法律要件法律行为或其他法律事实之基础或环境之情事,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之事由,致有非学时所得预料之变更,而使发生原有效力,显有背于诚信原则(显失公平)时,应认其法律效力有相当变更之规范”
大陆法系一般认为是合同有效成立之后,产生合同效力的合同基础或环境,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了当事人不能预料、不能防止的变化,若继续履行原有合同,将显失公平,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在此情况下,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责任。其目的在于消除因合同的基础发生变化而产生的不公平后果。
我国的《合同法》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并不是因为情势变更原则本身的缺陷。而是立法者考虑到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特别是商业风险不易区别,并担心法官因此而滥用自由裁量权。在面对具体的合同纠纷案件的时,应正确区分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以及商业风险,在合同订立时的情势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当事人利益严重失衡时,准确适用情势变更规则。
实际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在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娱乐有限公司与海南华信物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中作出的终审判决认为:根据银信大厦项目开发的实际情况,继续履行合同双方还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国家对房地产开发实行宏观调控政策后,海南房地产开发的客观情势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继续履行合同不能实现订立合同双方 期待的经济利益,还可能给双方当事人造成损害。这种变化时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且无法克服的。就本案而言,合同接触后,海口市滨海娱乐有限公司(简称滨海公司)应向海南华信公司(简称华信公司)返还3115万元项目转让价款及利息,诉争项目归滨海公司,滨海公司为报建诉争项目等支出1400余万元已将物化在该项目中,不属于损失。该项目价格下跌不是因为双方当事人违约或解除合同而引起的,一审法院基于客观情势变化给海信大厦项目造成差价损失的事实,适用公平原则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判决滨海公司之返还本金不返还利息,符合民法的诚信和公平的原则。具体的案情可以查阅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
律师评论
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运用的情势变更的原则,尽管在我国的《合同法》中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在法理上是可以推出来的。公平原则是《民法》以及《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合同订立后,发生生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不能预见并且不能克服的情况,从而改变了订立合同的基础,使合同的履行失去意义或者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从公平的原则出发,应当允许当事人终止合同或变更合同,实现公平的结果。在实践中,要对情势变更以及不可抗力以及商业风险作出准确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