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再为股票账户起纷争

时间:2011-05-14 22:35:32    文章分类:婚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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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再为股票账户起纷争

因感情破裂经法院办理离婚手续的沈新(化名),再次把离异的妻子张园(化名)告上法院,要求分割张园名下银行账户内资金54万元,认为系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审理中,台商余某声称涉案钱款是他的炒股款项,并以第三人的身份加入审理。近日,上海静安法院一审判决,对沈新之诉不予支持。

沈新与张园原系夫妻关系,因夫妻感情破裂张园向法院起诉离婚。于2010年12月上旬,经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了一审离婚判决。

2011年1月下旬,拥有香港身份的沈新向法院起诉称,在离婚诉讼中,法院未对张园名下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做分割。认为自己曾向张园的个人账户存入过106万元,是该账户存入的初始资金,但夫妻关系不睦时,被张园先后转走54万元,要求法院确认上述钱款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分割。还请了原在家保姆出庭作证,证明沈新每月都出资钱款给家用等。

法庭上,离异妻子张园辩称本案沈新主张的款项,不属夫妻共同财产,是案外人余某借用自己账户炒股所存入的,股票炒作以及资金转移都是余某自行进行,请求法院驳回沈新的诉求。

第三人余某辩称因本人是台湾人,与张园是朋友关系。按照中国大陆政策规定,而不能在中国大陆炒股,所以借用张园的账户炒股。转入张园账户资金都是他的,不属沈新夫妻共同财产。

经审理法院查明,涉案张园开设的银行炒股专户,是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业务账户。余某在2007年6月15日汇入张园的账户45万元,于2007年7月16日又汇入该账户45万元,于2008年3月19日再次汇入该账户60万元。上述钱款均于当日,通过银证转账转入股票账户。后在2008年1月28日至2009年12月23日,上述情况绝大部分先后又转出该账户,剩余尾款又提现完毕。而上述钱款的银行账户与相关的股票资金账号,自2007年6月15日起至2009年12月15日,曾经不间断地进行股票交易操作。

审理中,沈新主张要求分割张园名下银行账户中被转走的54万元存款。对此,沈新声称每月给张园2万元家用,应该有些节余,该款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张园和余某则认为钱款,是余某借张园之名炒股而存入账户的。法院认为,关于张园及余某辩称,因余某系台湾人,无法以自己的名义在中国境内炒股,而借用张园账户。结合庭审中余某对银行账户中资金流向、股票账号中的交易情况,法院确认辩称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予以采信。涉案银行账户内巨额钱款是台湾人余某用于炒股的资金,而不是沈新和张园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遂法院判决对沈新之诉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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