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7-20 16:52:58 作者:庙加艳 文章分类:仲裁诉讼
2013年合肥交通事故与工伤赔偿手册
庙加艳律师团队编著
2013年7月20日
第一篇 律师团队
一、庙加艳律师团队介绍:
庙加艳律师团队由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工伤交通事故法律事务部近十名律师及实习律师组成,专业代理工伤及交通事故案件。目前庙加艳团队网站已成为全国专业工伤和交通事故律师知名网站,庙加艳律师团队服务过近30家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每天通过网络、QQ及电话为全国各地工伤及交通事故当事人免费解答近百人次!团队每年代理工伤及交通事故案件数百起。
庙加艳律师,资深交通事故、劳动工伤律师,庙加艳交通事故与劳动工伤团队首席律师,2006年起专业从事交通事故与工伤业务,目前在安徽省内具有较高知名度。
庙加艳律师团队以专业化、规范化、品牌化为发展方向,在交通事故、劳动工伤、公司法律顾问业务等领域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各专业部门既相对独立、分工明确,又紧密联系、相互配合,特别是针对劳动工伤案件中存在的多种法律服务需求,如工伤和交通事故竞合、工伤死亡与继承、工伤与刑事犯罪等法律事务,能够集中全部优势资源,提供高效率、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并创办了www.148d.com、www.122hf.com、www.ahht64.com等大型网站。庙加艳律师团队以其良好业务水平,获得业内人士及广大当事人的好评,今天的庙加艳律师团队会秉承以往作风,继续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工伤与交通事故赔偿数额对比表(2013)
工伤
交通
十级
6万元左右
8万元左右
城镇
5万元左右
农村
九级
13万元左右
13万元左右
城镇
9万元左右
农村
八级
19万元左右
19万元左右
城镇
11万元左右
农村
七级
24万元左右
25万元左右
城镇
15万元左右
农村
注:以上数据均为除去医药费后预估数,具体依个人情况。
二、庙加艳律师团队服务项目:
(一)交通事故法律服务:
办理交通事故认定及复议、交通事故理赔、交通事故诉讼或仲裁、保险理赔、案件代理、和解协调、执行、涉外交通事故案件以及交通事故当中涉及工伤等侵权竞合案件、出具各类鉴定申请书;参加责任认定听证会;参加赔偿调解谈判;调查取证;代为委托鉴定(三期鉴定、伤情鉴定、伤残鉴定);代为诉讼;交通肇事辩护。
(二)工伤赔偿法律服务:
代理工伤和解、工伤取证、工伤调查、联系媒体维权、工伤认定、工伤行政复议、工伤行政诉讼、劳动能力鉴定、重新鉴定、停工留薪期确认、复查鉴定、职业病鉴定、工伤辅助器械鉴定、工伤导致疾病鉴定、劳动仲裁、诉讼理赔、强制执行、涉外劳动工伤等服务。
三、庙加艳律师团队办理的重大工伤及交通事故案件有:
李某某失踪认定工伤案(安徽省首例);六安张某工伤死亡纠纷案(和解赔偿82万元);石某某工伤死亡私了后二次索赔案(在第一次赔偿22万元之后,第二次获得28万元赔偿);孟某某交通肇事案(死亡);张某工伤案(二级伤残,涉案金额200多万);詹某某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案(植物人一级伤残,涉案金额200多万);李某某交通肇事案(死亡);利辛县张某某交通事故案(死亡);广州从化张某某交通事故案(两人死亡);江苏江阴李某某交通事故死亡案(农业户口获赔76万元);淮北张某交通事故与工伤死亡竞合案;许某某交通肇事案(死亡);刘某某交通肇事案(死亡);金某某交通肇事案(死亡);周某某交通事故案(死亡);王某某交通事故案(死亡);上海张奶奶交通事故案(死亡);合长路特大交通事故案(1死7伤)……
四、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简介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是安徽省大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现有执业律师50余名,系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事务所半数以上律师具有研究生学历,部分律师拥有会计师、税务师、工程师、经济师、专利代理人、注册会计师等专业资格。 事务所以“依法执业、规范立所”为立所宗旨,以“高层次、规模化、国际化”为发展目标,以“专业分工、团队合作、优质高效”为服务特色。
事务所下设刑事辩护部、工伤与交通事故法律事务部、金融法律事务部、建筑房地产法律事务部、投资与贸易法律事务部、医疗事故事务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综合法律事务部等十六个业务部以及研究室和行政办公室等二室。已与数百家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建立了稳定的法律服务关系。在全省数百家律师事务所中,无论是业务总量、人员规模、律师素质,还是综合考评、社会知名度等均名列前茅。
第二篇 交通事故赔偿
一、注意事项★★
1、注意交通事故的诉讼时效
交通事故涉及到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是一年,一般自治疗终结之日起算。
交通事故如果不涉及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是两年。
2、起诉时注意申请财产保全
由于诉讼过程耗时较长,肇事方可能在诉讼过程中将肇事车辆转移过户,造成“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受害者的权益难以保障,因此,在起诉的时候申请财产保全,可以保证判决能够得到更好的执行。
3、申请先于执行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可以在诉讼中申请先予执行,若因家庭经济困难,可委托律师代理先予执行。
4、注意相关证据的保存
证据是诉讼的关键。我们建议,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尽快与律师取得联系,委托律师来代理索赔,可能你的索赔将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5、★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赔偿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条 因他人侵权行为受到伤害,同时又构成工伤的,当事人获得工伤待遇后又向侵权人要求人身损害赔偿的,应予支持。当事人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后,有要求工伤待遇的,应予支持。工伤待遇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可以扣除第三人已经赔偿的部分,但营养费、精神抚慰金不应扣除。
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同一单位的,受害人只能选择一种赔偿。
6、★农村户口按照城镇标准赔偿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 农村居民能提供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短期回农村探亲等不视为中断),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农村户口的未成年人在城镇上学、生活的,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损害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在生效判决宣告以前因法定事由成为城市居民的,其残疾赔偿金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因同一事由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受害人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确定。
7、★交通事故案件肇事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再支付精神抚慰金(调解的除外)。
二、维权流程
发生交通事故→报警、保护现场,同时向保险公司报案,让保险公司对车辆损失进行定损→领取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调解,调解不成可向法院起诉,或直接向法院起诉。
三、7—10级交通事故赔偿金额(2013年最新标准)
1、安徽省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024元,人均消费性支出15012元,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161元,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556元,作为安徽省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标准。
2、十级赔偿:除医疗费外,城市户口可获赔8万左右赔偿,农村户口可获得5万元左右赔偿。
3、九级赔偿:除医疗费外,城市户口可获赔13万左右赔偿,农村户口可获得9万元左右赔偿。
4、八级赔偿:除医疗费外,城市户口可获赔19万左右赔偿,农村户口可获得11万元左右赔偿。
5、七级赔偿:除医疗费外,城市户口可获赔25万左右赔偿,农村户口可获得15万元左右赔偿。
注:
因个人情况不不同,具体赔偿数额可咨询律师。
其他伤残级别赔偿不在此一一列明,详细赔偿可咨询律师,登录www.122hf.com查阅。
四、安徽省2013年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及计算公式:
(一)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范围(受害人没有达到残疾级别)
1、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
挂号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
3、营养费赔偿计算公式
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4、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
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
5、护理费赔偿计算公式
护理人的原收入×护理时间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护理时间(合肥为98元/每天/每人)
6、交通费赔偿计算公式
实际发生的合理交通费用(凭票据)
7、住宿费赔偿计算公式
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范围
8、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1024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7161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1024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7161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1024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7161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附:安徽省统计局《2012年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有关统计数据,2013年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发布如下:
A 2012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1024元。
B 2012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15012元。
C 2012年农民人均纯收入7161元。
D 2012年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556元。
E 2012年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4601元。
9、残疾辅助器具费计算公式
残疾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10、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计算公式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5012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556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5012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556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 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5012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556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5012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556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11、伤残鉴定费(包括:伤情鉴定、三期鉴定、伤残等级鉴定、因果关系鉴定)
12、精神抚慰金 13、护理费 14、后续治疗费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范围
15、丧葬费赔偿计算公式:丧葬费赔偿金额=44601元÷12个月×6个月
16、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1024元×20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7161元×20年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1024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7161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1024元×5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7161元×5年
17、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计算公式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5012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556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5012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556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5012元×[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556元×[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5012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556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18、交通费 19、住宿费 20、误工费 21、康复费 22、精神损害抚慰金5-8万元。
第三篇 工伤赔偿
2013年合肥工伤赔偿标准
合肥工伤赔偿标准,是指在合肥发生工伤或在外地发生工伤在合肥索赔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参考合肥市2012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4227元/月)计算的赔偿数额即为2013年工伤赔偿标准(从2013年7月1日执行)。(工伤发生在合肥,以个人工资4000元标准计算)
一、工伤维权注意事项:★★
申请主体,有权申请工伤认定、鉴定的主体包括所在单位、工伤职工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
申请时效,用人单位来说,申请期限为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特殊情况下,报经社保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对于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为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超过了上述期限,申请人即丧失了申请权,工伤职工也就丧失了最终共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申报部门,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部门,即当地区(县)劳动局工伤认定科。
工伤申请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人单位企业基本信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诊断鉴定书)。
二、工伤维权流程
申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重新鉴定-劳动仲裁-法院诉讼
三、工伤赔偿预估
1、工亡赔偿:除去医疗费、被扶养人抚恤金,可获得52万左右的赔偿,因个人情况不不同,具体赔偿数额可咨询律师(下同)。
2、十级赔偿:除去医疗费,可获得6万左右的赔偿。
3、九级赔偿:除去医疗费,可获得13万左右的赔偿。
4、八级赔偿:除去医疗费,可获得19万左右的赔偿。
5、七级赔偿:除去医疗费,可获得24万左右的赔偿。
6、六级赔偿:除去医疗费,可获得27-70万左右的赔偿。
7、五级赔偿:除去医疗费,可获得40-86万左右的赔偿。
8、四级赔偿:除去医疗费和康复性医疗费外,可获得70-100万左右的赔偿。
9、三级赔偿:除去医疗费和康复性医疗费外,可获得90-180万左右的赔偿。
10、二级赔偿:除去医疗费和康复性医疗费外,可获得100-200万左右的赔偿。
11、一级赔偿:除去医疗费和康复性医疗费外,可获得130-210万左右的赔偿。
四、2013年合肥工伤赔偿项目及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合肥目前为20元每天。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一般由劳动仲裁及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六) 停工留薪期工资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安徽省工伤停工留薪期实施办法》。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安徽省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
(七)护理费
1、标准: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八)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提醒: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指参保的职工,非参保的按照本人的实际工资计算。有时参保的职工反而比未参保的职工赔偿少)。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九)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合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227元)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本人提出,可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2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为15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35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227元),六级伤残为30个月。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3条。
4、提醒:本人工资解释同上。
(十)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4227X60%)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合肥2013年工伤赔偿标准4227元每月)。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1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为8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2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为15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
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不足两年的,按全额的 60%支付; (二)不足三年的,按全额的70%支付;
(三)不足四年的,按全额的 80%支付; (四)不足五年的,按全额的 90%支付。
伤残职工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予支付。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安徽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4-26条。
4、提醒:本人工资解释同上。
(十一)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227元×6个月)。
2、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 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5、 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6、确定是否符合被供养资格时间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7、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3年的上年度即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565元)24565元×20=491300元。
(2)、要求: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十二)、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四篇、便民服务篇
一、合肥劳动局信息
合肥市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电话及地址 劳动法咨询电话13485677903
安徽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立案庭0551-62663119 三孝口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63536153 63536410 政务新区劳动局
蜀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65597576 望江路与潜山路交口
庐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65699578 北一环与亳州路交口
瑶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64496478 和平广场西瑶海区政府9楼
新站区劳动仲裁委员会64240545 64219917 64255263胜利路新站区管委会四楼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65315587 黄山路高新区管委会B座一楼
经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63679047 翡翠路经开区管委会B座一楼
肥东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67735200 肥东县政府3楼
肥西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68828956上派镇巢湖中路90号
长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66671047水湖镇长寿路中段劳动人事局三楼
合肥市各劳动保障局投诉举报电话
1 合肥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63536153 政务文化新区劳动保障大厦一楼大厅
2 长丰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66683681 水湖镇长寿路中段县劳动保障局三楼
3 肥东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67727991 店埠镇人民路15号县政府三楼
4 肥西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68838159 上派镇巢湖中路90号县劳动保障局四楼
5 蜀山区劳动监察大队 65597566 望江路与潜山路交口蜀山区行政服务中心
6 包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63357145 包河大道118号包河区政府二楼
7 瑶海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64692635 长江东路999号东都大厦西二楼
8 庐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65699509 濉溪路295号庐阳区政府五楼
9 新站区劳动人事局 64240545 胜利路新站区管委会四楼
10 高新区人事劳动局 65315587 黄山路高新区管委会B座一楼
11 经开区人事劳动局 63679047 翡翠路经开区管委会B座一楼
12 市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办公室 65617070 沿河路111号
二、省暨合肥市各级法院地址及联系方式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合肥市长江西路472号,电话:0551-65569999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怀宁路(合肥市政务办公大楼西侧),电话:0551-5352358,0551-65352391(查案)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合肥市天柱路66号,电话:0551-65352425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合肥市沿河路111号(蒙城北路与沿河路交口向西300米),电话:0551-65352806,65352802,65148577(杏花法庭)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合肥市蜀山区经济开发区内井岗路与万泽路交口,电话:0551-65357751,65357801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合肥市包河大道118号(二环南路以南包河政务区\包河区政府旁边),电话:0551-65352533,65352505,65528014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合肥市东二环路与新海大道交口向东300米,电话:0551-65352700,65352675
肥东县人民法院,肥东县店埠镇(肥东县城)安乐路,电话:0551-67748113(立案庭)67711478 67286271(梁园)
肥西县人民法院,肥西县上派镇(肥西县城)西县上派镇合安路,电话:0551-68841760, 63858577(桃花),68501108(小庙)
长丰县人民法院,长丰县水湖镇(长丰县城),电话:0551-66675014 66676480
巢湖市人民法院,巢湖市居巢区官圩路与牡丹路交叉口往东200米,电话:0551-82632293
庐江县人民法院,文昌路66号,电话:0565-87322720,
三、交通事故与工伤诉讼文书范本
1、交通事故起诉状:证据目录
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某,女,汉族,1968年8月1日生,合肥xxx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合肥市十五里河皖西新村12幢408室,电话:1595xxx7851。
被告钱某某,男,汉族,1976年1月2日生,住合肥市庐阳区丁家岗5号2幢403室,电话:183261xxx85。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濉溪东路88号国土大厦3楼。
负责人:张瑾,电话:0551-5420710。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钱某某赔偿原告医疗费20015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290元,交通费800元,电动车维修费2000元,以上费用合计24105元(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待鉴定后另行追加);
2、判令被告大地保险在承保的交强险及商业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自2010年3月至2012年3月,原告在杭州上班,并购买了社会保险。2012年3月后,原告到合肥xx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上班,负责销售工作。
2012年8月14日13时35分左右,被告钱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皖AR1315小型客车,沿茗香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南二环交叉口右转弯时,遇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南二环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此,两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合肥市公安局公路巡逻民警支队一大队第340104520120541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钱某某付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后经了解,被告钱某某作为皖AR1315小型客车所有人,在大地保险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保险,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交通事故。
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合肥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0一三年 月 日
证据目录
证据一:被告钱某某驾驶证、行车证复印件各一份
证明目的:被告主体适格。
证据二:机动车保单(交强险、商业险)复印件两份
证明目的:被告保险公司主体适格。
证据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
证明目的:被告钱某某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证据四:病历及出院小结复印件一组
证明目的:原告受伤住院治疗的事实。
证据五:医疗费发票一组
证明目的:原告因治疗产生的费用损失。
证据六:社保卡及社保记录一份
证明目的:原告自2010年3月至2012年3月在杭州上班,应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原告各项损失。
证据七:收入证明、误工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
证明目的: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误工费损失。
证据八:交通费发票一组
证明目的: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交通费损失。
证件九:维修费发票一份
证明目的:原告因维修受损的电动自行车所产生的损失。
(以上证据均由原告提供)
提交人:
2013年 月 日
2、劳动仲裁申请书(工伤赔偿)范本 计算清单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李某某,男,1988年12月9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板栗树乡地亭溪村四组。
被申请人合肥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地址合肥市肥西县桃花镇玉兰大道。
法定代表人:蔡胜远,电话
请求事项:
1、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750元;
2、裁决被申请人依法为申请人足额补缴自2011年4月1日起至解除劳动关系之日止的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
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应当签订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8500元
4、裁决被申请人补发申请人2011年4月1日至解除劳动关系之日期间的双休日加班工资14159.2元(自2011年4月1日暂计至2013年5月1日),并支付迟延支付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3539.8元;
5、裁决被申请人补发申请人2011年4月1日至解除劳动关系之日期间的年休假加班工资4827元,并支付迟延支付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1206.7元;
6、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自2013年5月1日至解除合同之日止的生活费1010元(暂计至2013年6月1日);
7、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护理费5857.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1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50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2722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37870元,交通费50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280元。
事实和理由:
2011年4月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每周工作六天,每月工资为3500元,被申请人未依法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2012年4月11日,被申请人开始与申请人签订为期3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同年5月份开始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
2012年7月19日,申请人上班期间在车间维修区生产模具,不慎被模具砸伤左足,随后被送至医院救治,并产生了以上治疗等费用。2012年10月,申请人受到的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2013年1月12日,合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申请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为九级。
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每周工作六天且拒付加班工资,不安排年休假也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也未依法为申请人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人据此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被申请人至今仍未依法支付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经多次协商未果,不得已,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委提起劳动仲裁,望裁如所请!
此致
安徽省肥西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二0一三年四月 日
证据目录
证据一:劳动合同书一份
证明目的:双方于2012年4月11日才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
证据二:病历及出院小结两份
证明目的:申请人因工受伤治疗的事实。
证据三:劳动能力鉴定书一份
证明目的:申请人的劳动能力障碍鉴定为九级。
证据四:管理规定及九月份考勤表两份
证明目的:1、申请人每周上班六天的事实;2、被申请人仅按申请人原工资待遇的70%发放其停工留期限工资。
(以上证据均由申请人提交)
提交人:
2013年 月 日
申请人仲裁请求计算过程
月平均工资为3500元。
日工资:3500元÷21.75天=160.9元
小时工资:160.9元÷8小时=20.1元
一、2011年5月至2012年4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8500元
月工资3500元×11个月=38500元
二、依法足额补交2011年4月起至今的五项社会保险;
三、2011年4月至2013年5月的双休日加班工资14159.2元(扣除2012年7月19日至2012年9月15日停工留薪期);
双休日加班工资:160.9元×4天×11个月×200%=14159.2元
四、2011年4月起至2013年5月止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为4827元:
日工资160.9元×5天×2年×300%=4827元;
五、护理费5857.2元(2012年7月19日——2012年9月15日共58天)
3787元/月×80%×58天÷30天=5857.2元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2100元
3500元×30%×2个月=2100元
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500元,计算如下:
月工资3500元×9个月=31500元
八、一次性就业补助金37870元(2013年7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4227元),计算如下:3787元×10个月=37870元
九、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2722元(2013年7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4227元),计算如下:3787元×6个月=22722元
十、交通费500元
十一、劳动能力鉴定费280元
十二、自2013年5月至解除合同之日止的生活费1010元(暂计至2013年6月份);
1010元×1个月1010元
十三、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750元,计算如下:
月工资3500元×2.5个月=8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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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财富广场首座1401室 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联系律师:庙加艳律师 汪勇律师 苏勇(律师助理) (来访前请提前电话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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