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5-26 17:56:38 作者:庙加艳 文章分类:仲裁诉讼
合肥劳动法律师庙加艳律师13485677903
撤诉申请书 申请人张XX,男,XX岁,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XX路XX号。 被申请人合肥市新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法定代表人:王维健,校长,电话0551-5695789。 地址:合肥市临泉路公交四公司院内。 请求事项: 请求撤回对被申请人合肥市新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的仲裁申请。 事实和理由: 2010年2月10日,申请人张XX诉被申请人合肥市新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贵委已经受理。现双方友好协商已经达成和解协议,据此申请人请求撤回其仲裁申请,望予以准许! 此致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二〇一〇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