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5-26 23:01:46 作者:庙加艳 文章分类:工伤纠纷
都是“工伤私了”惹的祸
一民工在工地上出了事故,公司随即与他签了“私了”协议,不料聪明反被聪明误。昨从市劳动保障部门了解到,在随后引发的劳动争议仲裁中,这纸荒唐的“协议书”成了双方有劳动关系的证据,老板不得不承担该民工工伤的赔偿责任。
小工“丢”了一节手指
张某是瓦匠,来肥干了近6年,一年前从脚手架上摔下致残,从此丢了手艺,靠在建筑工地上干零活为生。一次,他通过老乡张某某认识了一个正在寻找小工的包工头。此人承接了合肥一家建筑公司的活,任务是挖土方。当天,包工头就与张某达成用工协议,由张某责打杂。不料,张某干了不久就出了事故,当时他在清理卷扬机旁的场地,不慎被轧断四个手指。经医治,两指骨折作了接合手术,另两手指被截掉两节。
包工头失去了踪影,建筑公司对张某的工伤赔偿要求也不认账。张某投诉无门:他与包工头之间只有口头约定,出了事故后,他既拿不出劳动合同,也没有其他确认劳动关系的凭证。建筑公司的法律顾问多次劝张某与建筑公司“私了”。理由是:这样公司出于同情会给他医疗费、误工费等补偿;如不肯“私了”,一分钱也拿不到,因为公司没聘用其,不承担赔偿责任。该公司很快拿出了一份协议,其中写明张某在为公司干活时受伤的情况,公司承担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以及后续治疗费、营养费、交通住宿费共3万元。
张某仅得到3万元赔偿。面对这一不公平协议,张某为何肯签字?其实,在他背后有位律师(该律师通过此种手段使农民工兄弟多次成功获赔)在指点。按有关法规,包工头跑了,张某的工伤责任应由建筑公司承担,但须有证据证明他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可当公司表示愿意补偿部分费用,并与其签订协议书时,张某迟迟没答应,因为这与他了解到的工伤赔偿应得金额相差近10万元。这时律师告诉他,协议书可以成为双方有劳动关系的证据,而协议书上的赔偿金额是不合法的。只要确认了劳动关系,他就可通过申请工伤认定,依法获得工伤赔偿。结果,张某拿着这纸协议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有关部门裁定,他与建筑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专家提醒:很多职工既没有劳动合同又没有相关的事实劳动关系证明,受到工伤后盲目私了或仅听凭单位的口头承诺,一旦接受赔偿后便将其辞去,最后只能是工伤赔偿不足额,工作也丢了,得不偿失。所以建议职工一旦遇到工伤问题,要及时咨询相关的专业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