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0-08-07 18:49:18    文章分类:劳动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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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7年01月12日  执行日期:2006年07月01日  查阅:1011次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劳社〔2007〕2号

 

 

各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切实保障企业因工致残人员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我省企业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抚恤金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此次调整范围为2005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并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2003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工伤一至四级的伤残职工,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统筹地区200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与200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差额部分的80%乘以待遇率;

 

  2004年发生工伤一至四级的伤残职工,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统筹地区200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与200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差额部分的80%乘以待遇率;

 

  2005年发生工伤一至四级的伤残职工,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统筹地区200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与200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差额部分的80%乘以待遇率。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2005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70%乘以待遇率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70%乘以待遇率计发;高于2005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待遇率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待遇率计发。

 

  按上述调整办法增加的伤残津贴低于50元的,按50元增加。高于上述办法计算的待遇部分予以保留,待以后调整时逐步冲减。

 

  劳社字[2004]74号文规定保留部分,此次调整时冲减50%。

 

  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列入调整范围,其待遇调整按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

 

  三、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

 

  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为:2005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护理费待遇率。

 

  四、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

 

  2003年12月31日以前工亡人员,其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标准为,统筹地区200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与200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差额部分的80%乘以待遇率;

 

  2004年工亡人员,其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标准为,统筹地区200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与200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差额部分的80%乘以待遇率;

 

  2005年工亡人员,其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标准为,统筹地区200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与200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差额部分的80%乘以待遇率。

 

  人均抚恤金增加不足30元的,按30元增加。高于上述办法计算的待遇部分予以保留,待以后调整时逐步冲减。

 

  供养三人及其以上的,增加后抚恤金待遇合计高于2005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月平均工资计发。

 

  调整后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均抚恤金低于统筹地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0%的,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计发;高于2005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待遇率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待遇率计发。

 

  劳社字[2004]74号文规定保留部分,此次调整时冲减50%。

 

  五、费用来源

 

  参加工伤保险并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原已由养老保险基金计发的工残人员的护理费、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仍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本《通知》的规定支付。

 

  六、其他

 

  五至六级伤残人员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增长水平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

 

  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以省统计局公布的数字为准。

 

  统筹地区是指设区的市。

 

  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率,是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计发比例。

 

  此次待遇调整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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