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8-07 19:07:21 文章分类:用工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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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共45条,其中22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主要为:
一是要求用人单位依法制定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并要告示全体劳动者。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与其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及支付办法,约定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是要求用人单位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书面记录劳动者工资应发数、实发数,支付周期和日期,并要求保存工资支付凭证;
三是明确了用人单位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代缴范围,并对由于劳动者过错扣除赔偿费后,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作出规定。
四是对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
五是对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规定确定的劳动定额应当是本单位同岗位80%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
六是对执行非标准工作时间的劳动者如何支付工资作出规定;
七是规定对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医疗期内,支付其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八是规定了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隔离观察期间、享受法定假期期间、参加法定社会活动期间,均视为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必需支付劳动者工资;
九是规定了对非因劳动者原因,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十是规定了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工资最长不得超过30日,但要与本单位工会协商一致,并告知劳动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