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12-28 09:19:51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近日,中国网络电视台有一则消息(记者李文学) ,12月23日8时30分左右,在黑龙江哈尔滨市一辆340路公交车上,一名不到30岁的女乘客与司机发生口角,并上前抢夺方向盘、拔车钥匙,争执中公交车失控撞到设在人行道上的指示牌铁柱上,又向前冲了几十米才停下。司机死亡,17名乘客受伤入院。很显然,这次事故伤害的不仅仅是司机和17名乘客,更重要的是对公路安全的一种严重威胁。这起事故固然可以按法律问题来评价,但事故的背后所反映出的问题却不能仅用法律手段来解决,或者说那也不全是法律问题,前不久,党的十七届六次全会做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决定,提出文化建设要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手抓,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决定特别提出在有些领域道德失范、诚信缺失,一些社会成员人生观、价值观扭曲,由此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引导人民增强道德判断力和道德荣誉感则显得非常重要,每个社会成员都应当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家庭责任,形成男女平等、尊老爱幼、扶贫济困、扶弱助残、礼让宽容的人际关系,对于严重违法犯罪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笔者认为,就本次事故而言应该从社会责任,组织责任,家庭责任和法律责任四个角度来分析,其中前三个责任是社会矛盾解决的基础,法律责任只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下面就具体谈一下个人看法:
从社会责任角度看,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矛盾尖锐复杂,人民内部矛盾有时产生严重的摩擦和碰撞,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情况多样,如果各种矛盾处理不好,则会给整个国家带来负面影响,这些负面的东西传递开来就会形成交叉感染的效果,如果不好好控制则可能会升级。这就赋予我们整个社会一种责任,那就是要积极引导社会成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社会舆论要以理性、科学、实事求是为导向,要加大民众思想教育、举办各种类型的讲座、培训、文娱活动,让整个社会形成一种积极、向上、健康的思想文化氛围。这是大的方面,是其他任何责任的基础,只有负好社会这个大责任,就垒好了整个责任体系的基石,使民众有了责任意识的方向感。
从单位责任和家庭责任角度看,具体到这个案件,我们更多的应该把责任加担给单位(组织)和家庭,事故的起因源于公交司机与女乘客的口角争执,我们在对死亡司机及其家属悯怜的同时,不禁要问司机为什么要不顾车上几十条生命的安危而与一个女子发生这么大冲突呢?那位不到30岁的女青年又为什么想到要抢公交车的钥匙呢?我们从小受到父母家庭的教育,长大一些后都在学校学习和受教育,这里家庭的教育是启蒙的,是非常重要的,良好的萌芽很可能就使孩子走向良性轨道,而不良的示范恐怕就是错误甚至罪恶的开始,因此家庭教育对于一个人的成长无疑是起基础作用的。人在学校受的教育也是很关键的,学校时期正是一个人人生观,世界观形成的时期,学校如何导引,使用什么方法手段都对整个学生群体发生直接的影响,学生之间还会相互影响和促进。而人们最终走入社会,要进入单位、组织,人们的教育却不能因工作而丢失,因此,教育的责任更多的落到了单位的头上,特别是那些承载在众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部门,更应该时刻警醒、一时也不能放松对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使职工的思想里警钟长鸣,对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念念不忘。这个案例中,公交公司首先就要担负起这个责任,要不停不断的使公交职工把群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放在首位,即使遇到矛盾和冲突也要礼让,这种礼让不应限制为相互,而是单方的,即司机要尽最大努力克制自己的情绪,因为司机是乘客生命安危的控制者、主宰者,这就要求他们承担首要的安全责任,遇到问题要冷静,实在不行还可以停车报警,而不能置责任于不顾任由事态恶化。而我们的家庭责任方面除了刚才说到的启蒙教育以外,还应在家庭内部形成一种管理机制,要多交流、多提醒、多督促,要树立群众利益和群众安危优先的意识,遇到事情要考虑环境、考虑方式,急于处理个人恩怨可能会酿成大祸,像案例中这位女青年就属于这种类型。
从法律层面看,由于案例具体发生原因尚不清晰,女青年和已故司机的主观样态和具体争执的情节不清,笔者在这里不便具体展开论述,但是由于事故发生在公共交通领域,事故当事人的行为给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并造成1人死亡10余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因此当事人可能会受到刑事追诉,由于公交司机已无从追究法律责任,现在只有女青年在接受调查,相信司法机关会给出一个公正的裁决。
综上,笔者认为,这个事故固然可以用法律的视角来评价、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但更要看到事件背后所反映出的本质的、深层次的矛盾,即提升国民的思想道德水准、素质素养、法律意识等“文化”范畴的东西,做到法律治标,“文化”治本,标本兼治,使我国法治建设和文化建设都上升一个新的高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