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2-27 21:12:55 作者:武云飞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辩 词
根据案例材料我方的观点是:拍卖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所谓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不问过错,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及其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行为。
首先,拍卖公司不具有一般侵权行为,所谓一般侵权行为是指侵权行为一般条款规定的侵权行为,即行为人基于自己过错实施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的侵权行为,它的侵权民事责任方式是直接责任。一般侵权责任都必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这四个要件。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执行机关在执行没收财产刑时多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执行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拍卖公司的拍卖活动是经过法院委托而进行的合法业务行为。材料中提到的“侵占”房产实际上是拍卖前的合法占有行为,根据《拍卖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由此可以看出拍卖公司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客观上没有违法行为的发生,亦未造成相应的损害结果,自然也不存在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拍卖公司的拍卖活动不存在一般侵权行为。
其次,拍卖公司不具有特殊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是相对于一般侵权行为而言的,是指欠缺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的侵权行为,其侵权民事责任方式是间接责任。对于过错推定原则适用的部分特殊侵权行为,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民法理论包括国家公务员的侵权行为、用人者的侵权责任、法定代理人的侵权行为、专家侵权行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物件致害的侵权行为、事故侵权行为,显然拍卖公司的行为不属于上述侵权行为类型。对于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部分侵权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包括产品侵权行为、危险活动和危险物的侵权行为、污染环境的侵权行为、动物致害的侵权行为、机动车致害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侵权行为、工伤事故保险,显然拍卖公司亦无这些侵权行为类型。
再次,拍卖公司的行为也不属于共同侵权行为,所谓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或者虽无共同过错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致人同一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包括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视为共同侵权行为和合伙致人损害。案例材料中提到“在没收财产的过程中,法院认定沈先生的6套房屋属于闫某财产,因此委托拍卖公司进行拍卖”表明案件已经进入执行阶段,执行程序依据的判决已经生效,基于生效判决的执行力,法院有权根据生效判决对涉案标的采取强制执行。如果法院此时的认定无误,拍卖公司的拍卖活动基于法院委托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侵权行为,被执行人也谈不上有财产损失,因此不存在共同侵权;如果法院的认定有误,则拍卖公司在法院的委托下,基于对公权力的信赖,主观上也不具有明知的故意和过失,根据《拍卖法》五十八条之规定“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委托拍卖其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拍卖人明知委托人对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则造成的侵权后果也应由委托人法院来承担责任,如沈某确信法院的认定有误,应向上级法院申请暂缓执行,也不应由拍卖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则法院和拍卖公司也不存在共同侵权。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拍卖公司不构成侵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