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男子铁链囚禁两女童 获刑一年零六个月

时间:2011-02-25 16:43:38  作者:武云飞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栏目名称:《律师访谈》

主    题:被铁链囚住的女孩

嘉宾律师:武云飞

本期策划: 周文政

背景资料:http://www.fabao365.com/news/723567.html

 

本期介绍:

 

近日,震惊全国的铁链囚养女童案一审宣判,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杨峰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据报道,被告人杨峰将非法领养的两名6岁女孩带至一毛坯房居住,白天用铁链将她们锁在该房的卫生间内,晚上让她们睡在地上,每天仅供维持生命的饮食。

为此,法邦网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的武云飞律师。

 

访谈内容:

 

【法邦网】武云飞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邦网。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律师】各位网友大家好!

 

 

【法邦网】儿童是祖国的花朵,他们本该都有一个幸福的童年。但是虐童事件总在牵动人们敏感的神经。虐童行为长期存在的根本原因您认为是什么?

【律师】虐童事件发生的情况有很多种,有的是再婚后虐待前夫(妻)的孩子,有的是虐待自己亲生的孩子,有的是虐待领养的孩子,还有的是为了出名而虐待儿童让别人知道自己,当然还有一些无良幼儿教师殴打、体罚儿童事件。从上述情况来看,我们可以先不必总结出一个根本原因,但不妨从以下几方面谈谈个人看法,首先,从社会发展角度来看,中国现在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矛盾集中,社会竞争激烈,人民生活压力增大,于是很多人拿与自然界抗争力最低的儿童出气;其次从法律和伦理道理角度看,我认为相当一部分人道德沦丧,目无法纪,遇到事情不计后果也是造成很多悲剧上演的原因;最后我认为应该加大执法力度,增强人民的法律意识,加强对保护儿童宣传教育,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认真核查收养儿童的法律手续,只有各方面综合并举才能更好的保护好儿童。

 

【法邦网】本案被告人囚禁非法领养的女童,限制她们的人身自由,也没有提供一个良好的生活条件,使其身心健康受到了伤害,这是否已经构成了虐待?虐待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您能否为大家简要的介绍一下。

【律师】本案被告人采取限制儿童人身自由的方法,提供不良饮食和恶劣的生活环境,使儿童的身心受到了很大的伤害也构成了虐待罪。从刑法理论上说,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虐待罪和非法拘禁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种罪处罚。所谓虐待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表述来看,是指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行为。成立该罪名的客观构成要件为,经常性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与精神上的摧残、折磨;主观构成要件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虐待行为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成立本罪还要求情节恶劣。值得注意的是《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规定本罪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重伤、死亡的除外),作为6岁的孩子是不可能知道控告嫌疑人的,因此本案只能按照非法拘禁罪来追诉被告人。

 

【法邦网】不少网友表示对“非法领养”这个词比较陌生。我国《收养法》对收养人的条件、收养程序是怎么规定的?哪些收养行为属于非法领养?

【律师】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的条件包括:(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的一般程序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那么非法收养一般指的是:(1)违反《收养法》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即未办理合法收养手续的,为非法收养。(2)《收养法》第九条规定的“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即违反这个规定收养的也是非法收养的收养行为。

 

【法邦网】非法领养和拐卖儿童又有何区别?请您为大家谈谈。

【律师】非法领养行为除在领养行为中有违法犯罪的行为外,经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无效,法院确认无效的,领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其性质属于民事纠纷。而拐卖儿童属于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构成此罪的其刑罚最少都要5年有期徒刑,并且还要判处罚金,严重还可以判死刑。因此二者有本质的区别。

 

【法邦网】当问及被告人囚禁这些女童的目的的时候,被告人阐述囚养女童是“一本万利”,等她们长大了,能让她们去挣钱。这是否能说明被告人主观上有从事其他违法犯罪的嫌疑。是否构成犯罪未遂?

【律师】不排除被告人还有其他的犯罪意图,但是认定犯罪是要根据嫌疑人(被告人)主客观方面的情况综合判定,本案中,被告人虽然有拐卖儿童的主观犯罪意图,但是客观上并没有开始着手犯罪,即侵害法益的危险还没有达到紧迫程度,因此不能以犯罪未遂来认定。

 

 

【法邦网】本案的审理结果判定被告人犯了非法拘禁罪。考虑其有自首情节,从轻判处。对于此案的判决,大多数网民都觉得此判决在量刑上过轻。对于网民的这种观点,作为律师,您是如何看待的?

【律师】就本案案情及刑法法条规定来看,我认为法院判决还是比较恰当的,刑事处罚的原则讲的是能不以刑事犯罪认定就不认定为刑事犯罪,能从轻处罚就从轻处罚,这是由刑法的歉抑性的体现,也是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本案中法院较好的体现了这一点,我认为判的还是比较公平的。

 

【法邦网】此案唯一让人欣慰的地方也许就是孩子们已被成功解救。但我们不禁想到,如果不是被热心群众及时发现,她们或许现在还被铁链锁住,成为赚钱的工具。怎样才能有效杜绝此类悲剧再次上演?您有没有一些好的建议?

【律师】这个问题我前面也已经说过了,这需要社会的综合治理,虽然说这是一个个案,但是它却反映了社会方方面面的问题,比如说:道德,法律意识,生活压力,国家的行政管理,执法监察等等。我觉得不能就事论事,头疼医头,脚痛医脚,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加强国家各方面的建设,特别是法律方面的建设,让人们心目中真正了解法律,信仰法律,才能防止类似事件乃至其他违法犯罪的发生。

 

【法邦网】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需要补充的吗?

【律师】没有了。

【法邦网】再次感谢武云飞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法邦网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网站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律师】谢谢法邦网,谢谢大家,有建议和想法的时候我会随时跟网站联系,希望网站办的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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