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交强险照赔

时间:2010-06-10 00:32:54  作者:徐晓冬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醉酒驾驶,交强险照赔

最近有当事人向我咨询,机动车驾驶员醉酒驾驶引发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关于这个问题,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法院的实际判例,作出如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投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交强险作为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其投保是基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也分别规定了交通事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而且在人身权的保护方面,适用的是无过错归责原则,即严格责任,即在交通事故的交强险责任中,只区分有责和无责,对有责方的保险公司而言,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无条件赔付受害方的人身伤害损失,这体现了法律对于人身权的特殊保护。至于驾驶员醉酒驾驶,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规定的保险公司对受害人人身伤亡赔偿义务的免责事由。

虽然保监会《关于交强险有关问题的复函》中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人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但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存在无证驾驶、醉酒驾驶、车辆被盗抢险期间肇事以及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这四种情形之一,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并未明文规定醉酒驾驶是保险公司的人身伤亡除外责任。并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综上,《道路交通安全法》系法律,《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险条例》系行政法规,而保监会文件属于部门规章,根据法律位阶原则,应当以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准。因此,我们认为,保险公司仍然应当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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