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6-10 00:38:02 作者:徐晓冬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2004年,林某经人介绍,购买了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意外伤害保险。尔后,林某每年都按时向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交纳保险费。2009年8月的一天凌晨,林某在家中突感不适,被紧急送往成都金牛区人民医院抢救。但是,经过一番抢救后,林某因抢救无效死亡。医院方面出具的死亡原因系猝死。次日,林某的家属向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报案。
2009年10月,林某的家人向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提出赔偿请求,但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目前,林某的家属已经正式向法院提起诉讼。现在,我们就讨论一下,“猝死”是否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赔范围。
猝死,根据法医学的分类,可分为病理性猝死和非病理性猝死。病理性猝死,即是因为自身疾病原因导致死亡的。非病理性猝死,即指非因自身疾病、非本意、意外的原因导致死亡的。根据上述解释再结合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来看,只有在因自身疾病原因导致死亡的情况下的猝死,保险公司是免责的;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在死者死因不明的情况下,未对尸体进行尸检,无法查明死者的死因到底是不是因为疾病原因导致的。既然保险公司认为猝死是免责的,那么就应该证明死者确系疾病原因死亡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将承担不利后果。结合本案,保险公司无法提出证据证明林某确因疾病原因导致死亡,并且其与死者林某签订的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里并无“猝死”一项,因此,我们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向林某的家属支付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