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6-10 00:45:08 作者:徐晓冬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案例:2009年12月1日凌晨1时30分许,刘某驾驶川A FRXXX号菲亚特牌轿车由二环路方向沿浆洗街往老南门方向行驶至衣冠庙立交桥南端下桥处,与王某驾驶的川A 00YYY号发现牌小型越野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当场死亡,川A FRXXX号菲亚特牌轿车严重受损。经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分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死者刘某于2004年4月1日为川A FRXXX号菲亚特牌轿车购买了机动车车辆保险,险种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以及不计免赔特约险,保险期间是一年。最近一次交费是在2009年4月27日,保险期间是自2009年4月28日起到2010年4月27日止,保额为70200元。
问题:川A FRXXX号菲亚特轿车车辆损失险的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进行理赔?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于车辆损失险只对被保险机动车在事故中有责任的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具体为:被保险机动车负全部责任的,赔付责任为80%;负主要责任的,赔付责任为85%;,负同等责任的,赔付责任为90%;负次要责任的,赔付责任为95%。
而被保险机动车在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