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6-10 00:36:45 作者:徐晓冬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案情:2008年,桂某向谢某借款24万元,约定在2009年1月份还清。2009年1月底,桂某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还款,谢某将桂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桂某还款,同时,为了防止桂某恶意逃避债务转移财产,谢某向法院申请保全桂某的财产。2009年3月,都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桂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还款。之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4月,谢某向都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桂某的财产。5月,都市法院告知谢某,早在谢某起诉的第二天,桂某就已经将其名下财产全部转到其哥哥名下。
根据上述案情我们可以得知,桂某和谢某之间的借款关系式很明确的,都市法院作出的判决时正确的,现在问题的关健就在于谢某能否依据判决而从桂某处执行到财产。现在,桂某已经将其名下的财产转移给第三人,而他名下没有任何财产。并且这个受让的第三人是桂某的亲大哥,由此,我们可以猜想:桂某是否是为了逃避债务而将其名下财产转移呢?如果是,我们是否有办法使谢某实现自己的权利呢?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作为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这种恶意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的行为,可以再法定时限内行使撤销权,即主张其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而损害债权人的行为是无效的。由此,我们可以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撤销债务人的上述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