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妻未遂 警方定故意伤害 据法力争 最终获刑十二年
时间:2011-11-22 11:12:05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杀妻未遂 警方定故意伤害
据法力争 最终获刑十二年
——回顾一起代理被害人参加刑事诉讼案件始末
2010年11月22日 B04:律师讲述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资料图片
□北京博人律师事务所贾霆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主要是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自己的专业知识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相比较而言,由于我国法律对于被害人权益的保护稍显薄弱,导致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往往处于 “无力”的状态,而律师也较难发挥作用。
下文回顾的是一起我代理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的案件,虽然中间遇到不少波折,但最终还是通过自己的努力,很好地维护了被害人的权益,使犯罪分子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遭家庭暴力妻子诉离婚被报复
这是一起因为家庭矛盾引发的刑事案件。案件中的丈夫刘为群是北京人,只有小学文化,常年无业。其妻夏淑娟说,刘为群经常赌博,还对她施行家庭暴力。为此,夏淑娟曾报过警,也找过妇联,但刘为群屡教不改。
2006年9月,夏淑娟从家里出走并到法院起诉离婚。一审法院判决准予他们离婚,并将双方争议的两套楼房判给了夏淑娟。刘为群不服,对该判决提出了上诉,且对夏淑娟怀恨在心。
2007年5月17日,刘为群怀揣菜刀来到夏淑娟所住的位于北京市郊的某小区,伺机作案。中午12时许,夏淑娟下楼外出,刘为群此时正守侯在楼梯口处,待夏淑娟刚一出楼梯,刘为群立即持菜刀砍向夏淑娟。
夏淑娟看到到刘为群拿着刀砍过来,连忙回身往楼上逃命。刘为群在后边紧追不舍,追至四楼电梯间时,刘为群终于追上了夏淑娟,并持刀对其一通猛砍。夏淑娟苦苦求饶,并答应回去跟刘好好过日子,刘置之不理,连续朝夏淑娟的头部、颈部、肩部、背部砍了十几刀,直到夏淑娟倒在血泊中。
夏淑娟被砍倒后,刘为群以为她已经死了。但他还不解气,又跑到夏淑娟父母门前,并称: “我已经把你们女儿杀了”。之后他拨打了 “110”报警。
后经医院抢救,夏淑娟于两天后脱离生命危险。经法医鉴定,夏淑娟身体所受损伤构成轻伤 (偏重)。
变故意伤害被害人聘律师维权
这本是一起很平常的刑事案件,但由于个中的种种因素,使本案之后的过程变得异常复杂,案情的进展可谓是一波三折。
侦查机关在拘捕刘为群时,其涉嫌的罪名是 “故意杀人”,但不知何故,到侦查终结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时, 《起诉意见书》上刘的罪名却改成了 “故意伤害”。这样关键的定性改变,无疑会对刘为群可能面临的刑罚产生重大影响,却是在被害人伤口上又撒上了一把盐。
对此,夏淑娟和家人多次和办案机关交涉并表达了自己的不满,但办案机关根本不予理会,依旧我行我素。
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夏淑娟的家人经人指点,想到了请一个律师来维护自己作为被害人的权利。
在了解上述情况后,我正式接受委托介入本案。首先,我根据对案情的详细了解,向检察机关递交了长达六页的书面代理意见,全面分析了本案的各种情节。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动机、作案手段、作案工具、加害部位,以及从案发前的表现到案发后的口供等等证据的分析,我在书面意见中着重指出:刘为群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 (未遂)而非 “故意伤害”。
检方细思量认定杀人但属中止
在收到我的书面代理意见后,检察机关对该案高度重视,指派了公诉部门的一位处长亲自办理。经过二十多天的慎重考虑和反复研讨,检察机关最终基本认同了我的意见,以 “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而不是公安机关建议的 “故意伤害”。
但令人遗憾的是,在最终形成的《起诉书》末尾,又节外生枝地提出被告人属于 “犯罪中止”,要求对其减轻处罚。
与此同时,夏淑娟的家人还告诉我一个他们认为并不乐观的消息——被告人家属请了一个据说很知名的律师。该律师表示,他准备按 “故意伤害”进行辩护。
夏淑娟及其家人之所以对刘为群所涉的罪名如此在意,除了希望法律严惩凶手以弥补她所受到的伤害之外,其实还有一层担心。
因为我替她分析过本案可能的量刑,如果定 “故意杀人 (未遂)”,应该对被告人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定 “故意杀人 (中止)”,只能在十年以下量刑。如果按 “故意伤害”的观点定罪,恐怕量刑还要更轻,因为依据 《刑法》,故意伤害致轻伤的,只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听我这么一分析,夏淑娟又一次陷入了恐惧之中。她表示,案件的结果如真是这样,那么以刘为群的性格,肯定不会放过她,短短几年之后,她的生命安全将再次受到威胁!
析证据材料力证应是杀人未遂
为了做好充分的准备迎战 “劲敌”,我将自己的意见又做了详细整理,准备在法庭上发表。我认为,判别本案故意杀人是 “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的根据,是行为人是否自动停止了犯罪行为的实施。
本案中,被告人刘为群将被害人夏淑娟砍成重伤后,认为夏淑娟必死无疑方才离开现场,并没有料到夏淑娟因群众及时送往医院抢救而活了下来。虽然没有出现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并非被告人自动中止犯罪,而是出于其意志以外的其它原因。所以,应当以“故意杀人(未遂)”定罪。
同时,我结合案件的证据材料分析,认为综合考察本案的起因、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关系、犯罪的手段和工具、打击部位和强度、被告人的一贯表现、犯罪前后的态度和表现等因素,刘为群的行为属于 “故意杀人”(未遂)而非 “故意伤害”。
这些证据包括:被告人在作案前曾经写下遗言,说明他自己也已经作了与被害人同归于尽的思想准备;被告人使用的作案工具是菜刀,足以致人死命;被告人在作案过程中,所砍的都是头部、脖子等要害部位;当地派出所的 “110”出警单也记载 “事主扬言杀人了”;被告人在第一次回答侦查人员的讯问时也承认 “最终也就被砍死了,砍死了我去抵命”。
我对本案的上述分析,以及撰写的详细意见,给了夏淑娟很大的安慰。虽然对方请了知名律师,但我通过自己的工作让她也感受到了信心。
第一次开庭能否质证引发争议
2007年9月中旬,本案正式开庭进行了审理。与检察院的重视态度相对应地,法院也指派了刑事审判庭的一位副庭长担任审判长,与两名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随着 “咚”地一声法锤敲响,法庭启动了审理程序。
首先是法庭调查: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法官询问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对被指控犯罪事实的辩解,我等了半天,发现惟独遗漏了征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此举虽然不妥,但我想到在质证阶段我还有发表意见的机会,就没有深究。
然后是公诉人举证和辩方质证阶段,审判长询问完被害人之后,又宣布进入下一个程序。此时我有点急了,连忙向审判长举手示意,要求发表质证意见。
审判长一楞,说: “你不是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人吗?”我一字一句地回答:“被害人对我的授权是刑事及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审判长又问:“有法律依据吗?”我答道:“《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有明文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既然是诉讼代理人,就可以阐述意见”。
审判长听完沉默了一阵,然后用显然是善意的语气征求我的意见:“关于坚持发表意见这个问题,是否给你几分钟的时间考虑一下?”我不卑不亢地回答: “不用考虑了,我坚持自己的意见。”
随后审判长同左右两边的陪审员低语了一阵,作出一个令人吃惊的表示: “鉴于时间关系,现在休庭。下次开庭日期另行通知!”
庭下再交锋尽力争取法定权利
要说吃惊,显然并不是我一个人的感觉,自认为是这场诉讼中的主角的控辩双方都楞了。显然,所有诉讼参与人都不愿意为一个案子一次次地开庭。跑腿受累不说,检察官和律师的业务这么繁忙,要另外安排时间实在是件麻烦事。
还没等我说话,辩护律师一下子先急了,呼地一下从辩护席上站起,一溜小跑到了审判台前,一边对审判长点头哈腰,一边用手指着我说:“法官,您别听他的,他什么都不懂。 ”我强忍着胸中的怒气对他说:“你在说什么你知道吗?请注意你的身份和言辞! ”
这时,公诉人冲我微笑着说:“代理人,你可以发表辩论意见,但不可以对我们的证据进行质证。你是否还有必要学习一下 《刑事诉讼法》啊?”我也微笑着回了一句: “我认为这句话不应该从您的口中说出来。如果是在 《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初有人提出这样的问题还情有可原,可是,该法修改已经十多年了啊。看来,我们还是共同温习一下 《刑事诉讼法》吧!”公诉人脸色一红就坐下了: “好!好!共同学习一下。”
辩护人此时又一溜小跑地走到我面前,一只手按着我面前的办公桌,另一只手指向公诉人,质问我道:“你还想代替检察官行使控诉职能吗?”
我不客气地回敬他: “你还是学好了法律知识再上法庭为人辩护吧!”
第二次开庭充分发表代理意见
第二次开庭是在10月下旬。庭前我准备了充分的法律依据,以期在法庭上舌战群儒。但出人意料的是,这回不但是法官和检察官对我要求质证的意见没有表示任何异议,由于被告人换了一个辩护律师,就连辩护人也没提出反对。
质证之后,我提请法庭传唤了我方的证人,该证人证明刘为群完成作案过程后,又跑到证人家门外辱骂威胁,扬言要杀死她,而且告诉她被害人已经死亡了。
我还就公诉人所举的一份证据,即被告人自己报警的电话记录发表了意见。我指出,被告人当时误以为被害人已死,于是报警称自己杀人了。这充分说明,被告人之所以没有继续砍杀被害人,是自己主观认识上发生了错误,并非是他自动中止了犯罪。
法庭辩论阶段,控、辩以及我所代表的被害人三方就各自观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作为第三方,我除了反驳公诉人关于 “犯罪中止”的观点,还重点抓住辩护人逻辑上的一个漏洞展开 “猛攻”——辩护人既同意公诉人关于犯罪中止的意见,又坚持认为是故意伤害。
我反驳道: “假定辩护人关于故意伤害的观点成立,那么,被害人的伤情已经构成轻伤偏重,犯罪行为已经彻底完成,应该属于既遂,怎么还会有 ‘中止’的说法?这不是自相矛盾吗?”辩护人被我问得一时哑口无言。
一审判12年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有人说法庭是律师的舞台,可是,这个舞台既没有掌声,也没有鲜花,只有看到当事人信任的目光,法官和人民陪审员不经意间透露出会意的眼神,作为律师才能感到一点小小的成就感。
2007年11月,期盼已久的判决终于下来了。法院认为:公诉人关于“犯罪中止”和辩护人关于 “故意伤害”的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采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 “故意杀人 (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八万余元。
判决作出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最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过我代表被害方的 “据法力争”,两级法院的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体现了刑法所要求的 “罚当其罪”、 “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不但使被告人获得了应得的处罚,也让被害人看到了法律的公正和严明。
(文中人物为化名)
原文链接:http://newspaper.jfdaily.com/shfzb/html/2010-11/22/content_45872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