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盗窃案判决书

时间:2016-12-12 20:01:00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怀刑初字第23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男,50岁(1964年8月9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羁押,因涉嫌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14年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辩护人贾霆,北京观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麻×,男,32岁(1982年5月12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羁押,因涉嫌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14年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辩护人孙芳芳、韩德镇,北京市环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吴×1,男,51岁(1963年4月16日出生);2008年3月7日,因介绍卖淫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处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怀检公诉刑诉(2014)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麻×、吴×1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麻×、吴×1以及被告人孙×的辩护人贾霆,被告人麻×的辩护人孙芳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1于2013年11月,在明知被告人孙×、麻×驾驶银灰色“本田”奥德赛汽车盗窃柴油的情况下,为其出资在顺义区高丽营镇养殖小区租下一处院子,用于停放该“本田”奥德赛汽车,并且被告人吴×1与被告人孙×约好收购孙×等人盗窃的柴油。后被告人孙×、麻×先后实施三次盗窃行为,并将所盗窃的柴油全部低价销售给被告人吴×1。一、被告人孙×、麻×于2013年11月26日3时许,驾驶银灰色“本田”奥德赛商务车(悬挂车牌号京NRC×××)窜至北京市怀柔区京承高速出京方向怀柔桥引桥处,孙×下车撬开被害人陈×停放在此处的“欧曼”牌红色十二轮货车(车牌号冀R×××××)油箱盖,麻×在车上打开抽油泵,采用软管插入油箱泵式抽油的方式盗窃0号柴油50升,后将所盗窃柴油以低价卖给被告人吴×1。经北京市怀柔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柴油价值人民币376元。二、被告人孙×、麻×于2013年11月14日1时至5时许,驾驶银灰色“本田”奥德赛商务车(悬挂车牌号京QL××××)窜至北京市怀柔区中智百高职业教育培训学校校门东侧路南,孙×下车爬上被害人李×1停放在此处的白色“东风”牌油罐车(车牌号冀EHR×××),拧开油罐车顶部油盖,采用软管插入油罐泵式抽油的方式盗窃-10号柴油350升,后将所盗窃柴油以低价卖给被告人吴×1。经北京市怀柔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柴油价值人民币2800余元。三、被告人孙×、麻×于2013年12月24日2时许,驾驶银灰色“本田”奥德赛商务车(悬挂车牌号京P6FF××)窜至北京市怀柔区大中富乐村欧曼配件库东门外南北向柏油路,由孙×下车撬油箱盖、麻×在车上打开抽油泵抽油,先后盗窃被害人刘×1绿色陕汽奥龙卡车(车牌号冀JG××××)油箱内-10号柴油250升;被害人刘×2绿色陕汽奥龙卡车(车牌号冀JG××××)油箱内-10号柴油250升。后将所盗窃柴油以低价卖给被告人吴×1。经北京市怀柔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柴油共计价值人民币4140元。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麻×、吴×1的上述行为构成盗窃罪,并向本院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依法惩处。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孙×的辩护人贾霆提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孙×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家属愿意帮助退赔赃款,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麻×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麻×的辩护人孙芳芳、韩德镇提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麻×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家属积极帮助退赃,建议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吴×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称我只是低价收购了柴油,我的行为属收购赃物,不构成盗窃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被告人孙×、麻×购置一辆银灰色“本田”奥德赛汽车及抽油泵、电瓶、油桶等作案工具,预谋实施盗窃柴油,被告人孙×与被告人吴×1达成合意:被告人孙×低价销售给被告人吴×1柴油,由被告人吴×1出资在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养殖小区租下一处院子,停放被告人孙×等人用于盗窃柴油的“本田”奥德赛汽车。后被告人孙×、麻×先后实施下列三起盗窃行为,并将所盗窃的柴油全部低价销售给被告人吴×1:一、2013年11月26日3时许,被告人孙×、麻×驾驶银灰色“本田”奥德赛商务车(悬挂车牌号京NRC×××)窜至北京市怀柔区京承高速出京方向怀柔桥引桥处,孙×下车撬开被害人陈×停放在此处的“欧曼”牌红色十二轮货车(车牌号冀R×××××)油箱盖,麻×在车上打开抽油泵,采用软管插入油箱泵式抽油的方式盗窃0号柴油50升,被发现后逃跑。经北京市怀柔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柴油价值人民币376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孙×、麻×、吴×1的供述以及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害人陈×的陈述证实,案发当日凌晨,他驾驶车牌号为冀R31608红色“欧曼”货车行驶至京承高速怀柔收费站出口不远的地方时,车出了故障,他打电话让张×1开车来接他回车队,约3时许,张×1开车和他返回上述地点时,看到有一辆银灰色的商务舱在他车的右侧偷柴油,他下车赶紧往停车的地方跑,偷油的车就往怀柔收费站出口跑,张×1开车追到收费站,对方的车已经开出收费站,他发现车油箱盖被撬开,被盗大约50余升0号柴油,偷油的车是一辆银灰色本田“奥德赛”商务车。2、证人张×1的证言证实,他驾驶一辆车牌号为京AG××××的“欧曼”红色货车与陈×一起赶到货车抛锚的地方,看到一辆车牌号为京NRC×××的银灰色“奥德赛”车停在陈×货车的右侧正在偷柴油,陈×下车就往过跑,偷油的车驶向怀柔收费站出口,他驾驶货车追到收费站,偷油车已经开出收费站停在收费站外边,他看见有人在地上捡石头,他害怕就没再追,他开车掉头回去找陈×时,偷油车追过来用石头扔他的车,他害怕就开车跑了。3、辨认笔录证实,经证人张×1现场指认,确认被盗柴油地点为京承高速出京方向主路怀柔出口标识牌南侧路边。4、证人冀×的证言证实,案发时他在京承高速公路收费岗亭上班,一辆红色“欧曼”大车停在收费口,司机下车边打电话边在收费窗户上画字母,说车牌号,后来司机没有交费将车退回高速主路,10多分钟又交费离开,后警察到现场调查。5、证人徐×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18日7时许,发现她家停放在怀柔区王化村村西路边的白色“奇瑞”轿车上的车牌被盗,车牌号为京NRC×××。6、证人张×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11月初,被告人孙×、吴×1租用她家养殖小区的院子及吴×1给付租金的事实。7、证人谢×的证言证实,她丈夫吴×12013年10月、11月的时候开始收柴油,前后收了大概1个月,每次有两个男子开一辆银灰色汽车送油,有时是前半夜,有时是后半夜,他们住的房子西侧鸡圈旁边放两个油桶,男子将车开到油桶处,用车里的管子往油桶抽油。8、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怀柔刑侦支队接报后赶至上述被盗现场,于当日4时10分至4时50分进行了现场勘查:现场位于北京市怀柔区京承高速出京方向怀柔桥引桥处,引桥入口处见有两辆一东一西且车头均朝东停放的货车,西侧货车为一辆红色“欧曼”货车,车牌号为冀R×××××,该车油箱位于车辆右侧中部,油箱盖上见有不规则线状破损,车辆下方地面见有大量油渍。右侧货车为一辆红色“欧曼”货车,车牌号为京AG××××,车左前车门外侧面上见有一处破损,北侧地面上发现并提取两块形状不规则的石块。9、嫌疑车辆行驶轨迹及受害人车辆所处位置图、公安系统调取的嫌疑车车辆行驶轨迹图、公安网轨迹截图证实,被盗车辆所处位置、悬挂车牌号为京NRC×××的“本田”奥德赛商务车车辆行驶轨迹情况及其在上述案发时段内驶入怀柔赵各庄站的事实。10、辨认笔录证实,经被告人孙×、麻×现场指认,证实被告人孙×、麻×驾驶汽车在上述地点实施盗窃柴油的事实。11、北京市怀柔区价格认证中心京怀价(鉴)字(2013)第599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柴油价值人民币376元。12、受案登记表证实,被害人陈×于案发当日8时许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事实。二、被告人孙×、麻×于2013年11月14日1时至5时许,驾驶银灰色“本田”奥德赛商务车(悬挂车牌号京QL5782)窜至北京市怀柔区中智百高职业教育培训学校校门东侧路南,孙×下车爬上被害人李×1停放在此处的白色“东风”牌油罐车(车牌号冀EHR×××),拧开油罐车顶部油盖,采用软管插入油罐泵式抽油的方式盗窃-10号柴油350升,后将所盗窃柴油以低价卖给被告人吴×1。经北京市怀柔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柴油价值人民币2880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孙×、麻×、吴×1的供述以及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害人李×1的陈述证实,2013年11月13日,他妻子孟×和司机李×2驾驶车牌号为冀EHR×××的油罐车到河北定州购买-10号柴油,次日凌晨将油罐车停放在怀柔南华市场东南角怀柔建筑试验院大门东侧传达室房山旁,早晨6点,市场工作人员发现油罐车车顶后盖打开着,他赶到现场,看到车左侧地上及车身上有油迹,还有一个油罐口垫扔在地上,他爬上车顶看到后侧的油罐盖敞开着,油罐里的柴油少了很多,足有3吨左右,他将盖子盖好,后打电话报警。2、证人孟×、李×2的证言及收据二张证实,他们将从保定华兴油库购买4.6吨-10号柴油的油罐车停放在上述地点,被盗后于15日将所剩柴油卖给北京云龙波月物流有限公司,称重时还剩1.6吨,被盗大约3吨左右。3、证人田×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8日,在北京市顺义区牛山镇北军营村,她家的中南“凌志”汽车上的京QL××××车牌两个被盗。4、公安系统网上调取的套牌嫌疑车轨迹及轨迹截图、综合信息系统查询单证实,2013年11月14日02:57:53、03:52:36、04:46:56,悬挂京QL××××车牌的银灰色“本田”奥德赛汽车三次经过怀柔区赵各庄综合站进京,该车来怀三次。5、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怀柔刑侦支队接报后赶至上述被盗现场,于当日15时50分至17时20分进行了现场勘查:现场位于怀柔区中智百高职业教育培训学校校门东侧路南。现场停放一辆白色“东风”牌油罐车,车头朝东,车牌号为冀EHR×××,该油罐顶部见有两个加油口,口盖均呈关闭状。6、辨认笔录证实,经被告人孙×对上述盗窃地点进行指认,确认被告人孙×伙同麻×在上述地点实施了盗窃柴油的事实。7、北京市怀柔区价格认证中心京怀价(鉴)字(2014)第00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10#柴油单价为每升8.23元。8、受案登记表证实,被害人李×1于案发当日16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事实。三、被告人孙×、麻×于2013年12月24日2时许,驾驶银灰色“本田”奥德赛商务车(悬挂车牌号京P6FF××)窜至北京市怀柔区大中富乐村欧曼配件库东门外南北向柏油路,由孙×下车撬油箱盖、麻×在车上打开抽油泵抽油,先后盗窃被害人刘×1绿色陕汽奥龙卡车(车牌号冀JG××××)油箱内-10号柴油250升;被害人刘×2绿色陕汽奥龙卡车(车牌号冀JG××××)油箱内-10号柴油250升。后将所盗窃柴油以低价卖给被告人吴×1。经北京市怀柔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柴油共计价值人民币4140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孙×、麻×、吴×1的供述以及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刘×1的陈述证实,案发当日2时许,他将车牌号为冀JG××××的陕汽奥龙货车停在上述被盗地点,7时许,他睡醒后下车发现油箱盖被人打开,里面的柴油一点都没有了,被盗大约250升-10号柴油。2、被害人刘×2的陈述证实,案发当日凌晨1时30分,他将车牌号为冀JG××××的陕汽奥龙货车停在上述被盗地点,7时30分许,他睡醒后下车发现油箱盖被打开,被盗大约250升-10号柴油。3、证人张×3的证言及机动车号牌丢失报案证明证实,张×3的一辆银灰色“捷达”车的车牌于2013年12月15日在顺义区木林镇贾山村英顺路被盗,车牌号为京P6FF××,后已补办车牌。4、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怀柔刑侦支队接报后赶至上述被盗现场,于当日9时3分至10时3分进行了现场勘查:现场位于怀柔区大中富乐村欧曼配件库东门外南北向柏油路。中心现场的货车为陕汽奥龙牌,车身为绿色,车牌号为冀JG××××,头北尾南停放,位于驾驶室后部右侧油箱上油箱盖被破坏,油箱东侧地面见洒落油迹;该货车南侧见一集装箱,集装箱南侧见另一货车,为陕汽奥龙牌货车,车身为绿色,车牌号为冀JG××××,头北尾南停放,位于驾驶室后部右侧油箱上油箱盖被破坏,油箱东侧地面见洒落油迹。5、嫌疑车轨迹证明,2013年12月24日悬挂京P6FF××车牌的银灰色本田奥德赛汽车于01:20:41在顺义区顺密路(木林)由南向北行驶,02:18:41在怀柔区赵各庄综合站进京。6、北京市怀柔区价格认证中心京怀价(鉴)字(2014)第250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柴油价值人民币4140元。7、受案登记表证实,被害人刘×1于案发当日8时30分向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报案。8、证人吴×2的证言证实,她与丈夫麻×一起居住生活的基本情况。9、证人单×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29日,一个自称叫刘保得的男子在他家二层3号房间租住,后被警察带走。10、辨认笔录证实,经证人单×对一组照片进行辨认,确认被告人孙×就是自称刘保得的男子。11、怀柔公安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物证证实,怀柔公安分局从被告人孙×处依法扣押涉案银灰色“本田”奥德赛商务车、一字扳手、十字扳手、千斤顶等相关物品,上述物证经被告人孙×、麻×当庭质证,予以确认。12、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京公司鉴(理)字(2014)第28号易燃液体残留物检验报告证实,从涉案“本田”奥德赛汽车内提取的7份检材中均检出柴油残留物成分。13、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证实了被告人孙×、麻×、吴×1到案及身份情况。14、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京公(朝)决字2008第80293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单证实,被告人孙×、麻×无违法犯罪记录,被告人吴×1曾因违法被处行政拘留一次。另有证人于×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16日凌晨,他在京承高速公路进京方向的路上行驶过程中,先后两次看见一辆悬挂QL××××车牌号的银灰色商务车在路边偷油及该车副驾驶位置上的人从窗子伸出一根管子往他车上喷油的事实,上述内容与本案认定的事实无关,故不予认证。综上,被告人孙×、麻×、吴×1实施盗窃三起,盗柴油共计价值人民币7396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孙×、麻×、吴×1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属共同犯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麻×、吴×1犯有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孙×的辩护人贾霆提出的关于被告人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依法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所提其余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麻×的辩护人孙芳芳、韩德镇提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吴×1提出的关于他的行为属收赃,不构成盗窃罪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吴×1明知柴油来源不合法,为获取低价收购柴油的非法利益,出资帮助被告人孙×等人租院子用于停放盗窃柴油的车辆,其主观上就盗窃柴油的事实已与孙×形成事前通谋,客观上对孙×、麻×盗窃所得柴油实施了收购行为,且为盗窃柴油车辆提供了停放场所,其行为构成盗窃共犯,故其辩解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孙×、麻×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鉴于被告人孙×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其亲属积极帮助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故决定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麻×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其亲属积极帮助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故决定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吴×1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故决定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吴×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8日起至2014年12月27日止);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二、被告人麻×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8日起至2014年11月27日止);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三、被告人吴×1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21日起至2014年10月20日止);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四、已追缴在案的赃款人民币七千三百九十六元,发还给被害人陈×三百九十六元,发还给被害人李×1二千八百八十元,发还给被害人刘×1二千零七十元,发还给被害人刘×2二千零七十元。五、随案移送的银灰色“本田”奥德赛商务车一辆(无号牌)、一字扳手一把、十字扳手一把、千斤顶一个,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尤贵荣人民陪审员马春海人民陪审员闫玉利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执业机构:北京霆盛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朝阳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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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房产纠纷 罪与非罪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交通事故 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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