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辩、审三方谈死刑

时间:2016-12-14 19:20:42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发布:2013-10-14 09:46:16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作者:□本社记者 庞 静 
  对于死刑,判与不判,缓与不缓,争议一直存在。  作为审判现场的控、辩、审三方,是如何维系整个审判程序又是如何共同维护法律尊严的?  废除死刑的呼声从未停止,反对的声浪也是一波接着一波。  虽然中国的刑法历经修改,依然保留了多种死刑条款,但这不代表中国对生命的漠视。在立法上,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就取消了13种罪名的死刑;司法实践上,最高法院也陆续制定了一些司法解释,要求各级法院审理死刑案件时,严把证据关,严格控制死刑判决。  但不可否认的是,中国传统理念中“杀人偿命”的观念依然占据了社会情绪的很大部分。  那么,在维护法律公平正义和尊重社会民意方面,作为司法第一线的人又是如何去做的?对于死刑,检察官、法官、律师,三方是如何去认识的?
  什么是罪大恶极  “以故意杀人罪为例,判处死刑的标准可不只是检察院的标准,而是司法界的标准,实际上是法律及刑事政策的把握和司法经验的问题,基本上是罪大恶极、社会危害性极大的,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的才会以死刑定论。”北京市一分检孟粉检察官介绍说。  那么,究竟什么样的情节属于罪大恶极呢?  孟粉向民主与法制社记者介绍了她刚刚处理完的一个案件:被告人唐某(化名)于2006年因抢劫被判4年刑期,2010年10月刑满释放后,对其前女友怀恨在心,预谋杀人。2011年4月,唐某将前女友骗至出租房内杀害,分尸后抛至各处。案发后,唐某被抓捕归案。  该案移交至检察机关后,孟粉认为这起案件事实简单清楚、证据确凿,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他的故意杀人罪。一审、二审法院都判处唐某死刑,最高法复核之后于今年8月对其枪决。  该案中,无论是检方还是法院方,对唐某分尸且属于累犯的情况有统一的认识,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并在庭审时只是认罪,没有悔罪的态度。  检察官在提起公诉的时候,是依照法律的证据标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去做的,而且要从事实、证据上考虑他的社会危害性之后作出综合判断。检察官在诉讼程序中是要保证对案件事实、证据的把握,最终由法院进行裁决。  “我们提起公诉之后,有些案件会在法院期间进行双方民事之间的调解,这个情节我们检察机关并不掌握。所以,或许我们根据嫌疑人作案当时的手段动机、证据等,认为案情比较严重,但到了法院的时候,可能由于双方达成调解或嫌疑人表现出较好的悔罪态度且进行了赔偿,获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从而在量刑上会发生一定程度的变化。”孟粉综合她多年的从业经验总结说。  当然,除了在法院审理阶段出现的悔罪或努力赔偿等情况外,检方调查阶段,也会考虑许多酌定情节。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故意杀人罪的酌定情节,如激情犯罪,比如偶遇场景发生了口角,被害人特别无理、纠缠,激发了被告人的杀人之心,也有杀人之后积极救助,或者自首,或者积极赔偿获取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等等。这些情况也会降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可能性。  另外,根据我国刑法第48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  对此,北京观唐律师事务所贾霆律师表示,死缓的规定坚守了生命的最后一道防线,同时也彰显了司法的公平和正义。  他认为我国现阶段涉及死刑的法条有五六十条,但依据他多年的从业经验,其中涉及人身伤害类案件中具有加重情节如故意杀人手段残忍的、杀人两人以上的,强奸杀人的,抢劫致人死亡的,爆炸投毒致人死亡的,这些判处死刑的概率较高。     三方维系   尽管从认识角度上看,故意杀人中罪大恶极的标准基本一致,但无论是检察官、法官还是律师,在同一案子中,往往会从不同角度去认定某一情节是罪大恶极或不是罪大恶极。  当然,在一个完整的诉讼过程中,检察官、法官、律师的关系实际上不是完全对立的,三方在互相制衡中去追求同一目的——通过事实来维护法律公正。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并不是一句空话。  每当接到新的案件,孟粉和同事们首先就要对证据进行审查,如果证据足够确凿充分,就依此认定事实,然后确定一个基本的量刑,诉至法院;如果证据不足,检察官也会自行侦查或交还侦查机关补足证据。  “有时证据存在重大瑕疵,在交还侦查机关查证之后,现有证据仍不能达到认定嫌疑人构罪或者达到可以起诉标准的话,检察机关会终止案件。不起诉分三种:一种是绝对不起诉,是指现有证据绝对不能证明该罪,他不是犯罪嫌疑人;二是酌定不起诉;三是存疑不起诉,大家都从司法常识上认为是他犯罪,但证据达不到事实清楚的程度,这个情况下通过检察机关的检委会,由检委会讨论后最终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  实际上,在严格依赖证据方面,律师也是不遗余力。  贾霆律师表示,每当接到案子,如果从证据、材料中找不到突破点的话,会如实告诉被告人或被告人家属,如果他们坚持请他辩护,他会尽最大能力去维护当事人权利。“一方面从实体上考虑,去尝试有没有可能轻判;另一方面是从程序上,要保障被告人说话的权利。”  为此,他会尽一切努力去寻找证据。  2009年10月,贾霆和孙中伟律师共同为一起故意杀人案做了辩护,当时该案已经进入死刑复核阶段。该案发生于2007年1月,当时的广东省某县渔政局局长石川在该县渔政局三楼副局长周扬的办公室内,趁周扬不备,实施杀人行为。在确定周扬死亡后,石川携带作案工具逃离现场。案发当天,被告人石川由亲属陪同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鉴定,周扬属生前被钝器多次作用头面部及被锐器作用双侧手腕,致颅脑严重损伤并出血性休克死亡。一审和二审法院都判处石川死刑。  之后,石川的哥哥找到了贾霆和孙中伟。两位律师经过审阅案卷,发现两次审理都认为石川的杀人动机十分卑劣,是因石川听说周扬想占据自己的职位,不满杀人。  “当时石川已经57岁,并连任局长10年即将退休,怎么会因为要保住自己的职位而去杀害即将接替的副局长?很明显,石川的杀人动机或许是突破点。”贾霆两人找到了方向。  在调查石川的真正杀人动机时,贾霆律师发现一审期间,司法机关曾委托市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石川曾患轻度抑郁症,其在作案时并非处于抑郁症发病期,评定为具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之后两位律师向其家人了解到,早在案发前几年,石川就曾出现自卑、悲观等情绪,还曾经到医院精神科看过病,但家属怕影响到他的仕途就把这事隐瞒起来了。  综合以上证据,贾霆和孙中伟律师提交给最高法的辩护意见为:基于本案的一些基本事实没有查清,作案动机不明;被告人存在精神疾病,建议最高法院不予核准死刑。  2010年3月,最高法院裁定该案发回重审,几个月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再审,改判石川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该案最终由死刑改判为死缓,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众多异议指向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对此,北京市一中院的刘璐法官也颇有感触:“我国现在刑罚轻缓化的趋势愈加明显,过多的死刑不见得会收到非常好的预防效果。‘杀人偿命’的传统观念也是在不断转变,把最重的刑罚判给真的罪大恶极的人,能更好地达到缓解社会矛盾的效果。”  现在案件被公开的情况越来越多,所以不受周遭舆论的影响也成为现在法官办案的一个标准。  刘璐介绍说:“实际上,为了维护司法统一,死刑判决是由审判委员会做出的。而且检察机关也可以监督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如果检察机关认为某案判决过轻或过重,一审判决结束后可以向法院提出抗诉,案件进入到二审审理环节。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被告人上诉的话,上诉是不加刑的,但如果检察机关抗诉的话是不受这个限制的。”
  限制死刑还是废除死刑  从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及最高法陆续出台的司法解释来看,“能不杀就不杀”的理念贯彻其中。司法实践中,死缓案件比例逐渐增加,那么,死刑还有存在的必要吗?  从检察官孟粉的角度来看,公诉人提起公诉是在行使国家赋予的检察权,因为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罪大恶极所以法律规定将对其追究最严厉的刑事责任,是国家要代表法律对他进行处罚,这是在伸张正义。而且依照我国的治安现状,废除死刑为时过早,可能会导致一些恶劣的暴力犯罪激增,只能循序渐进。  “虽然我做刑事辩护,但是我个人认为我国要保留死刑,法律必须有威慑力,要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如果废除死刑,有可能会纵容一些杀人、抢劫等威胁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暴力犯罪,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不利于社会安定。废除死刑不仅需要法治健全,还要求人民群众具有足够的法律意识,生活水平提高到一定程度等很多方面。”虽然经常处于公诉方的对立面,但贾霆律师对于死刑持有保留的观点。  而刘璐法官也认为我国目前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但是国家限制死刑的政策一直在进行。尤其是我国现处于社会转型期,矛盾很多,死刑的震慑作用是很大的,如果直接废除死刑的话,对公众的威胁是未知的。“从实务角度来说,被害人家属其实很难接受家人被害却不给予罪犯同等处罚的现实,这种情况下,法院还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安抚、做思想工作。”
执业机构:北京霆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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