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XX诉米XX教授名誉权案
时间:2016-12-29 18:12:50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決书
(2015)海民初字第31603号
原告徐某某,女,1957年...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大学历史系干部,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国人民大学。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贾霆,北京观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米某某,男,1950年...日出生,汉族,退休教授,住北京市海淀区志新小区。
身份证号:...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米某某名誉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郝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及委托代理入贾霆与被告米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某某诉称,我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获历史学学士学位。1987年11月到人大历史系工作,担任研究生教务秘书,直到2013年2月退休。在人大工作的27年里,我没有出过任何差错,更不存在任何渎职违法行为。然而,同在该校历史系工作的米某某于2011年8月28日在其个人新浪博客里发表题为“米某某问是谁出卖了这份硕士生入学考卷?"的博文,采取主观臆测、自我分析的方法,诽谤我在1999年1月31目的中国人民大学历史系硕士生入学考试中违反教育部、人大研招办的保密规定,将考题出卖给考生。然而这些都是米某某的一厢情愿,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在该博文中还是用诸如“泼妇”、“肮脏交易”等贬义词语侮辱、谩骂我。该文发表后,点击量达千余次,该博文还被转载。另外,米某某在在博文里还称其早在2009年时就将这封“检举信”发向人民大学“院校各级有关行政、纪检单位和各级主要领导人"。故我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米某某立即删除其在新浪博客上侮辱诽谤我的题为“米某某问是谁出卖了这份硕士生入学考卷”的博文和其他博文中含有相同内容的部分;2、判令米某某在其发表过侵权文章的新浪博客首页的醒目位置刊登对我的赔礼道歉声明,声明刊登至少保留三个月;3、判令米某某立即主动联系相关网站、网民删除所转发的题为“米某某问是谁出卖了这份硕士生入学考卷”的博文;4、判决米某某立即向其曾经举报我的有关单位及相关领导承认自己的诽谤行为,为我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在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网站刊登赔礼道歉声明,声明刊登至少保留三个月;5、判令米某某赔偿我为维权支付的费用,公证费####元,律师费####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元,共计#######元。6、诉讼费由米某某承担。
米某某辩称,四年来我没有再写过文章谩骂她,徐某某的起诉理由站不住脚。2001年到2002年人民大学篡改考卷案,后来是泄题案。徐某某利用我博文论证薄弱之处彻底颠倒黑白。我的检举档案材料都保存在人民大学【纪检委】,可通过书面鉴定徐某某是否有篡改考卷的问题,具体答辩意见为:
1、徐某某诉状故意肢解歪曲我的系列博文,恶意隐瞒其篡改考卷的严重错误,彻底颠倒了案情。我与徐某某的纠纷根源在2001年篡改考卷案而不是1999 泄题案,直至2009年我才把它呈递给院校各级领导,但始终无人受理,因此我一直推迟到2011年才在博客公布。由于徐某某作为我系办公室秘书登分不慎,在上报统计表和考生通知书上都误记为70分,为了掩盖失误,在考卷封存2个多月以后,徐某某串通我系博导徐浩将考卷77篡改为70。更恶劣的是他俩篡改后嫁祸于人,诽谤我“私通”女生袁弋嫣“给她多加了7分”。徐某某先在“新浪杂谈”“搜狐社区”开辟网页,匿名反复诽谤我。
2、我的“泄题案”博文在陈述事实,未有诽谤侵权。我的分析认为,编号为4005,拟于1999年1月31日在人民大学历史系世界古代中世纪史的硕士生入学考试中使用的考卷照片,其考题旁注肯定是一份考前舞弊演习解答提纲。因为它原来藏在系办公室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徐某某卷柜里,这份演习解答提纲的执笔者,可能是当年的一位考生,也可能是与当年考试利益密切相关的教师或工作人员。
3、我通过获得这份考前演习提纲的来源证明徐某某有无法推脱的作弊嫌疑。
4、“1月31日”、考题编号“4005”等字的笔迹是我出题以后别人(很大可能就是徐某某)添加的以外,其余试题笔迹都是我手写的,细看才发现,复印的我的笔迹是黑色暗淡的而另外亲笔批注都是蓝色亮丽的。2000年12月徐某某将其收藏在系办卷柜里的这份非常专业化的答题纸演习提纲亲手递给我。考卷不同于家常用品,绝不是常人在任何地方随处可见随便可得 只能在特定时间由特定专业的教务秘书负责保管在他的卷柜里。换言之,徐某某与这份特定考卷不可推脱的必然关系是根据有关制度缔结的,而不是任何人任何虚拟或者额外强加的,因此这毫无疑义不可抹杀的必然关系不容诡辩推脱。
5、我在2011年8月28日博客公布前两年,曾经首先秘密发给10多位院校各级领导实名举报信,该博文引用的泄题案考卷4照片证据产生在2001年12月5日。2001年4月以来,为了争辨袁弋嫣2001年成绩的7分修改究竟是当时合法修改的。还是封存2个多月之后违法篡改的,已经大会小会辩论了8个多月,院系领导恶意偏袒篡改犯。我立即用我家自己的扫描仪把那张考卷扫描下来,不久写了《是谁出卖了这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卷?》。
6、出题教师徐浩与可疑提纲可能有潜在责任。
7、制度规定有关考试的档案仅仅保存两年,事后早已销毁殆尽,徐某某在默认6年后不再具有本案的翻案资格。
8、2002年,校纪检委吴副书记叫我面谈,我对吴书记说,您刚才给我看的这个徐某某最近交给您的所谓“原始登分汇总表”它肯定是伪造的,吴书记说:“现在只是按群众反映问题来处理,无法进行物证鉴定。不过,考卷和登分表保存在纪委丢不了,必要时还可以鉴定”。
9、徐柱兰在6个网站匿名诽谤我50多次。故我请求法院驳回徐某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徐某某退休前任人民大学历史系研究生教务秘书,米某某退休前任人民大学历史系教师,双方曾经为同事关系。2011年8月28日,米某某在其个人新浪博客:“二什斋米某某的博客(http://blog.sina.corn.cn/michenfeng)里发表了一篇题为“米某某问是谁出卖了这份硕士生入学考卷?”的博文。该博文开头为“我的分析认为,编号为4005,拟于1999年1 月31日上午在中国人民大学历史系世界古代中世纪史的硕士生入学考试中使用的考卷照片,其考题旁注肯定是一份考前舞弊演习解答提纲。因为它原来藏在系办公室分管研究生工作的秘书徐某某的卷柜里,再加上她前几年渎职、篡改考卷的其他迹象,徐某某与本卷的泄密嫌疑显然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下面的详细分析说明……”第三部分写道,“是不是徐某某等内线人物在出卖考题?"第七部分写道“徐某某与可疑提纲的关系,徐某某是责任人,应当调查所有与试卷有关人。鉴于【郝蓬漏了主语徐浩】他2001年敢顶风作案,串通徐某某篡改袁弋嫣的考卷.说明他与徐某某早有勾结,做这类违法乱纪的事可能不止一次":第八部分写道,“徐某某与可疑提纲的责任关系:由于提纲来自徐某某,她是负责考题的收集、复印、传递和保管工作的秘书……徐某某有不可推卸的解释责任。“该博文最后一段写道 ”2009年6月本案初期,我曾经把带有4张照片的这份检举信实名但秘密发给院校各级有关行政、纪检单位和各级主要领导人,然而至今没有得到任何正面答复。唯一反馈是,贪官污吏们不仅无人受理本案,反而把本来秘密举报的电邮暗中及时转给了被告,让恼羞成怒的泼妇徐某某等被告在网上匿名发帖数百次,疯狂辱骂诽谤报复原告米某某直至今天。因此我现在想暂时避开本校官吏,仅给北京市纪检委级别类似及其以上级别的专案人员/海淀法院发送检举信,并随时准备现场口述/笔录1999年考生xx考卷作弊实况。他理应是与徐某某肮脏交易的见证人之一”。徐某某于2015年8月3日申请北京市求是公证处将上述博文予以公证,可见当日该博文点击量1122次,并被“天路客的博客”转载。
徐某某认为上述博文侵犯其名誉权,主要理由为该博文最后一段“泼妇”、“肮脏交易”等词语系侮辱、谩骂,第三、第七部分内容系捏造其出卖考题、泄密作弊等事实,侵犯了其名誉权;且在博文中提到,米某某将检举信发给多个有关部门,亦影响到其名誉。对于徐某某的上述主张,米某某均持有异议,理由如下:就徐某某提出的诽谤、谩骂问题,米某某提交了(2009)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4563号和(2009)京国信内民证字第04033号公证书证明徐某某先有诽谤自己的行为,自己的文章系对其诽谤行为进行反击;就徐某某提出的捏造事实的问题,米某某辩称其不能确定徐某某是否曾出卖考题,但由于徐某某是当年唯一的教务秘书负责保管考卷,而考卷上看出篡改作弊问题,综合证据和分析可得出徐某某确有作弊泄密的行为,只是有关部门尚未做出审查处理。徐某某不认可米某某提交公证书内容为其本人所写,亦不认可自己有篡改、出卖考卷的行为。此外,徐某某还提供了1050元公证费发票和10000元律师代理费发票,证明自己为维权进行了上述支出。米某某对律师费发票持有异议。诉讼中,米某某认可“米某某”是其笔名,博客中自称“米某某”之人为自己。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公证书》、公证发票等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本案中,米某某认可题为“米某某问是谁出卖了这份硕士生入学考卷?”的博文为其本人所写,就其发表傅文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应当根据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受害人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来认定。就米某某发表博文的行为是否违法的问题,米某某在撰写博文时,指明徐某某真实姓名,并运用了恼羞成怒的泼妇”、“疯狂辱骂报复”等语言;同时,米某某通过一些证据及个人分析推理,得出徐某某存在篡改考卷作弊的结论,虽然其本人作为历史系学者,博文的行文力图表达其谨慎的“考证”,但对于学校教务处秘书是否存在篡改考卷作弊的行为不得以米某某个人的“考证”代替有关部门的审查处理意见,米某某将其个人的分析推理结论运用肯定性语言加以陈述,在网络中将个人观点公之于众,故本院认定该行为存在违法性。就米某某发表博文是否存在主观上过错的问题,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及对不当言论造成的侵害积极减损是一个“诚信谨慎之人”对发表微博言论的一般注意义务【上述31字原文病句不通】。虽米某某称系徐某某侮辱诽谤在先,但即使他人存在侵犯其合法权利的行为,米某某应通过合法途径进行救济【救济原文严重不通】,并不能成为其发表不当言论贬损他人名誉的合法理由;且米某某在个人博客中运用他人的真实姓名,公开表达未经有关部门证实的贬损他人的言论,并在发现有网民转载和较多阅读点击量后仍不予删除,故本院认定米某某发表博文的行为未尽到网络用户的注意义务,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就米某某发表博文是否造成徐某某名誉权受到损害的问题,米某某将其个人的分析推理结论运用肯定性语言加以陈述,并在博文中将个人观点公之于众,引发上千次阅读点击量,容易引发读者的误解,认为徐某某确实存在篡改考卷等行为,且原被告曾在同一单位任职,米某某博文的读者不乏人民大学历史系师生等熟识徐某某的人士,故而对徐某某的名誉势必造成一定的侵害。但由于该博女发表在米某某个人博客,米某某为普通网民,又基干网洛媒体的快消性,其影响范围有限,对徐某某名誉权影响的程度较轻。
另外,就徐某某主张米某某向人民大学等有关单位发送“检举信”的行为侵犯其名誉权并请求法院判令其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问题,公民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检举、控告的权利,本案中,米某某向有关部门寄送检举材料为实名举报,寄送部门均为人民大学教务管理相关部门及法院等国家机关,且检举材料内容系依据其发现的可能存在违规违纪的线索,并未将检举材料向不特定的公众散布.并无侮辱、诽谤他人的故意,属于公民合法行使举报权的行为,本院对徐某某的此项主张不予支持。综上,米某某未尽到对网络言论负有的注意义务,利用新浪博客平台发表针对徐某某的诽谤、侮辱言论,使一定范围的网民对徐某某产生误解,造成徐某某社会评价有所降低,该言论已经超出公民行使合法批评监督权的界限,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名誉权,故米某某就此承但停止侵权、删除侵权言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现徐某某起诉要求米某某删除涉案博文、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均有事实与法律论据,本院支持。对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范围和持续时间,由本院根据侵权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予以判定。就徐某某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本院根据具体损害程度予以酌定。就徐某某提出公证费、律师费问题,公证费作为本案证据保全的合理支出,本院予以支持,律师费部分,因被告对数额持有异议,且并非本案救济之必须,本院不予支持。就徐某某第一项诉讼请求中提出要求米某某删除其他博文中含有相同内容的部分,由于诉讼请求所指文章并不明确,在诉讼中亦未指明,故本院不予支持;就徐某某第三项诉讼请求要求米某某立即主动联系相关网站、网民删所转发博文,由于未指明网民真实身份信息,转发主体并不明确,本院对该项意见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后三日内,米某某删除其于二0一一年八月三十日在“二什斋米某某的博客”的新浪博客( http:blog.sina.com.cn/michenfeng. ) 中公开发表的题为“米某某问是谁出卖了这份硕士生入学考卷?”涉诉博文。
二、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米某某在其“二什斋米某某的博客”的新浪博客首页(http://blog.sina.corn.cn/michenfeng)中公开发表致歉声明,向徐某某赔礼道歉,持续时间为连续七天(声明内容需经本院核准,如米某某拒不履行该义务,本院将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米某某负担)
三、米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徐某某公证费#####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合计#######元。
四、驳回徐某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元,由米某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曰起十五扫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郝蓬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