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女暗室遭欺凌 恶徒狡辩受严惩

时间:2011-11-22 11:16:32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弱女暗室遭欺凌恶徒狡辩受严惩 2011年2月28日   B04:律师讲述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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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博人律师事务所 贾霆

    窗外,暴雨倾盆;室内,一对男女在床上翻滚。事后,两人之间有关于钱财的对话;一个小时后,警察赶到将男子拘捕。

    强奸抑或自愿?检察官有疑问,辩护人有辩解,而嫌犯除了到案时曾承认强奸外,一概称当时属于 “半推半就 “,应当认定为你情我愿。

    在目前的刑事诉讼制度中,作为被害人的代理律师,不但要和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交锋,而且往往不受公诉方的待见。然而,为了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律师也必须知难而上。

女子上门咨询自称遭到强暴

    去年年末的一天,一个年轻的女子来到律所指名要找我。我迎出去后,发现面前是一个文静、羞涩的女子。她虽然个头很高,但身材纤细,一脸羞涩无助的表情。

    当我问起找我的目的时,她变得十分紧张,几度欲言又止。支支吾吾了半天,她才稳定下来自己的情绪,开始从她的个人情况谈起。

    她说她叫风铃,住在北京的郊区。自幼家境贫寒,生活环境造就了她胆小懦弱、委曲求全的性格。年初她到一家新开的药店应聘,成了那里唯一一名员工。

    上班之初,因为工作勤奋、做事谨慎,老板夫妇对她不错,每个月有两千元左右的收入。半年后,老板的妻子怀孕,回河北老家生孩子去了。从那时起,她就开始感到背后总有一双色迷迷的眼睛在盯着自己。有心辞掉这份工作吧,可一想自己的文化水品不高,又没有一技之长,找份理想的工作实在不容易。于是她想:只要自己走得正、行得端,不怕别人心怀不轨,也没准是自己多心了呢。

    2010年8月下旬的一天,天气特别闷热。中午的时候,一场大雨倾盆而落,店里没有了客人。大约3点钟时,在里屋睡觉的老板汪金龙皱着眉头走了出来,说自己的后背很痛,风铃就从货架上拿了一瓶红花油让他自己涂抹一下。

    过了一会儿,汪金龙在里边喊风铃,说自己够不到后背,让风铃过去帮一下忙。风铃没多想就进去了,这时,汪金龙已经把上衣脱了,光着后背在床上趴着。帮他抹完药水后汪金龙又说:你帮我揉一下吧,真的好痛。于是,风铃就给他揉了几下。过了一会儿,汪金龙突然翻过身来,一把将风铃抱住了……

    “我当时吓得不知道如何是好,只能拼命挣脱。然而我那么瘦弱,他那么强壮,我怎么反抗都没有用……”风铃说到这里,不由地低下头去。

警察出警迅速查获相关物证

    遭到侵犯后,风铃仿佛觉得整个天都塌了下来。更让她无法忍受的是,汪金龙发泄完兽欲,竟然没事人一样把风铃晾在一边,悠闲地去上网跟妻子聊天了。

    风铃越想越气,心底的怒火终于爆发了。她质问汪金龙为什么欺负她,没想到汪一脸不屑,说玩了就玩了,你想怎么样?风铃说,我的清白被你玷污了,你要给我一个说法。汪说,好吧,给你三千块钱怎样?风铃一听这话就更生气了:什么?给钱?你把看成什么人了?汪说,那你想怎样解决?开个价吧。

    风铃一时不知道该怎样惩罚这个无耻的家伙,便随口说了一个她觉得汪金龙肯定无法承受的数字:你得赔我二十万!汪说,能不能少点?风铃咬着牙说:不行,少一分也不行!汪金龙不屑一顾地说了句 “随你便”,就不再管风铃了。

    此时冷静下来的风铃想到,应该马上报警,于是她拨了 “110”。警察很快就到了,直到这时,汪金龙才意识到自己惹了麻烦。可是,现场尚没有遭到破坏,连物证也已经来不及销毁了。警察提取了相关物证后,把汪金龙带到了附近的派出所,开始对他进行讯问。眼看事实无法抵赖,他不得不低头供认了作案经过。

嫌犯突然翻供称是你情我愿

    然而几天之后,汪金龙又翻供了,说他根本不是强奸,风铃一直对他有好感,当时的事情属于 “半推半就”,事后风铃还曾向他要钱。

    作为被害人,风铃在侦查阶段配合警方做了笔录之后,就一直不知道案件的进展。直到案子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她又被找去接受询问。

    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反复询问当时的每一个细节,并说这个案子存在疑点,有些细节无法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比如:被强暴时,你为什么不喊叫?风铃说,下着那么大的雨,周围的声音根本听不见,我喊谁呀?检察官说,喊了有没有人来是一回事,你不喊又是另一回事。

    检察官又问:被强暴后,你为什么没有马上报警?风铃说,我都吓傻了,不知道该怎么办,后来不是报了警吗?检察官说,你是报了,可被告说你是跟他要钱遭到拒绝才报的警,他还要控告你敲诈勒索呢!你回去好好想一下吧,实事求是地向司法机关说明问题才是正确的出路。

联系办案法院身份遭受质疑

    明明自己是受害人,可是却遭到检察官像对犯人那样的盘问,风铃觉得既生气又委屈。反复思量并跟好友商量后,她决定找一个律师提供法律上的帮助,并慕名找到了我。

    她问我,为什么检察院的人问我的时候像审犯人一样?要是法院也认为证据不足,是不是要判那个家伙无罪?我说,是的,根据我们国家 《刑事诉讼法》 “疑罪从无”的原则,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法院应当判决被告人无罪。

    听我这么一说,风铃顿时愁眉不展。

    虽然同情她的遭遇,但作为律师,我不能给她任何不负责任的承诺。我说,到底案件能办到何种程度,要看具体的案情和相关证据。

    她咬着嘴唇思考了一会儿,然后坚定地说:无论如何我都要把这场官司打到底!

    办完委托手续,我查询得知这个案子已经到了法院,当天下午就与法院取得了联系。听说我要以被害人的代理律师身份阅卷,接电话的书记员显得很诧异,她问我:被害人不是没有什么物质损失吗?我说是。她说:那你还有什么好代理的?我说,我代理的是刑事部分。书记员说:刑事部分有公诉人呢!你要代理有法律依据吗?我说:请你看一下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吧。沉默了一阵后,她告诉了我承办法官的姓名,让我跟法官的助理联系。

    联系上法官的助理后,他虽然对我的代理资格没有表示疑义,却让我先跟检察官联系,并要我去检察官那里阅卷。经过一番据理力争,我才取得了到法院去阅卷的权利。

阅卷寻觅罪证发现有利口供

    到了约定的时间,我带齐证件材料来到法院。这次倒没有遇到什么麻烦,我顺利地复印了案件的卷宗材料。

    从刑事侦查卷里我看到,被告人汪金龙在案发当日回答刑警的讯问时明确承认自己是强奸。以下是笔录摘要:

    问:你今天和她 (指风铃)发生性关系的时候她是自愿的吗?

    答:不是。

    问:你怎么知道她不是自愿的?

    答:因为她当时反抗来着。

    问:她怎么反抗?

    答:就是用手推我,推我的胸部后来还抓我的胳膊。

    ……

    但是,他此后的口供就不承认这回事了,一口咬定风铃一直喜欢他,当天的事是半推半就;并且说如果不是因为风铃跟他要钱他不给,风铃根本不会报警。

    风铃在侦查阶段的陈述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据笔录记载:警察问她当时为什么没有趁机赶紧逃离,她的解释是当时全身发抖,心里特别恐慌。警察又问为什么不喊叫,她仍然说只顾害怕了,没有意识到要呼救。

    关于事后她向汪金龙要二十万元钱的问题,她说当时很害怕,不知道汪下一步还会做出什么事,想通过要巨额赔偿吓住他。

    看完笔录,我感觉风铃的解释的确会给人牵强的感觉。按照正常人的想法,在遇到危险时一般都会大声呼救。针对我的质疑,风铃跟我详细讲述了她当时惊慌失措的心理状态。

    我认为,风铃的自我保护意识的确存在问题,在受到侵犯后的应对也确实有缺陷。但是,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她和汪金龙存在不正当的关系,就连汪本人第一时间也是承认自己属于强奸的。因此,对于一个突然遭受性侵犯的女子来说,我们不能苛求她每一步都处置得当,也不能因此而放纵施暴者。

    根据案件的证据情况,我对于追究被告人刑责还是很有信心的。

法院开庭审理又称属于通奸

    2011年初,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起诉书的内容极其简短,除了交代案发的时间和地点外,起诉书称“被告人汪金龙……采用推压等手段,违背被害人风铃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当日16时许,经被害人报案,被告人汪金龙被公安机关抓获。”

    这是我做律师以来见到的最简短的一份 《起诉书》,心里忽然有点忐忑起来。

    果然,随后被告人马上表示对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有异议,声称自己没有实施强奸,发生性关系是经被害人同意的。

    公诉人质问他为什么第一次口供供认是强奸?汪的辩解是受了公安人员的欺骗,公安当时答应他签完字可以调解。

    接着,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被害人风铃的 《询问笔录》,证明当时她进行了强烈的反抗,汪则辩称当时没有遇到反抗。辩护人马上提出该笔录存在矛盾:被害人没有喊叫,起先的解释是害羞,后来又说是因为害怕,说法前后不一。

    辩方还出示了证人高某的证言,高某是汪的朋友,他作证说,当天下午汪曾给他打电话说出事了,他把店里的那个女的 “办了”,那女的找他要20万元,否则就要报警。汪的意思是让他向被害人求求情,看能不能少给点钱。

    汪金龙解释说,当时是要高某来帮忙看店的。辩护人马上抓住这个机会说,这个情况证明被害人是为了要钱!

    辩护人最后说:被告人不构成强奸,被害人当时的表现是 “半推半就”。他甚至提到,两人应该属于“通奸”。

采纳律师观点嫌犯遭到重判

    随后我代理被害人风铃向法庭发表了意见:

    首先,被告人第一次的口供明确承认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被害人进行了强烈的反抗,这足以认定发生性关系不是出于被害人的自愿,符合强奸罪要求的 “违背妇女意志”这一主观要件。

    其次,辩护人关于 “通奸”的说法是极其不负责任的, “通奸”指的是已婚男女双方多次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往往具有经常性、稳定性,与本案的情况风马牛不相及。

    再次,无论是被告人还是其辩护人,在法庭上一再强调的都是案发后被害人曾向其要钱这一情节,我认为无论事后双方如何表现,均不能改变、推翻被告人当初强奸行为的性质。

    被害人在事后向被告人索要赔偿,恰恰证明了她当时对发生性关系是不同意的、是受到了伤害的。如果像被告人所说的 “半推半就”,被害人还有什么理由要求赔偿?

    最后,被告人后来虽然翻供,但根据犯罪心理的一般规律,被告人归案后的第一次口供往往最具真实性,翻供说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不好,依法应当严惩。

    一周后,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以强奸罪判处汪金龙有期徒刑六年。

    关于强奸罪,刑法规定的刑期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对量刑作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一人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基准刑。

    从犯罪情节和手段来看,这一有期徒刑六年的判决无疑是较重的,这也跟汪金龙在审判阶段始终拒不认罪有关。正所谓机关算尽太聪明,汪金龙终于受到了应得的惩罚。

(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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