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年前眼被崩伤 18年后索赔成功

时间:2011-11-22 11:24:32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18年前眼被崩伤18年后索赔成功 2011年7月11日   B04:B04-律师讲述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北京孙中伟律师事务所 贾霆

    18年前遭受的伤害事故, 18年后还有可能获得赔偿么?别说是律师了,可能很多普通人的第一反应都是:怎么可能?

    实际上,并不全然如此。

陈年旧伤 多年未获赔偿

    季宝祥 (化名)是北京郊区的农民。 18年前的一天,才18岁的季宝祥在生产队干活时被碎石崩伤左眼。由村干部送至市里的医院治疗,并解决了他的医疗、伙食费和护理问题。虽经救治,季宝祥的眼睛仍然没有挽救回来。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多年来,季宝祥从没考虑过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2008年8月,季宝祥在看一档法制节目时,看到类似的情况竟能索赔,于是拨通了我的咨询电话,开口便问: “我的事情已经过去18年了,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了吧?你看还有没有办法解决?”

    我耐心问清了案情,告诉他说: “你的认识有误区,认为人身损害赔偿只要超过一年就是过了时效,其实不然。按照 《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开始计算,不是从案件发生之日,而且有中止、中断事由的,时效还可以延长,最长可达20年。你的眼睛虽然经过了治疗,但一直没做伤残鉴定,时效可从鉴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历经两审 获赔17万元

    几天后,季宝祥来到我所,正式委托我代理他的案子。他告诉我,之前其实也曾咨询过乡里的司法所,还问过其他律师,他们都表示超过时效了,起诉打赢官司的希望不大。

    接受委托后,我所委托鉴定机构对季宝祥进行了鉴定,结论为7级伤残。我方以此为依据,代理季宝祥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赔偿诉讼。

    开庭时,作为被告的村民委员会也委托了代理人参与了庭审。双方围绕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认为本案没有超过时效,据此,法院判决村民委员会赔偿季宝祥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4万余元。

    判决后,季宝祥认为判决认定的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过低,又委托我代理其提起了上诉。

    二审开庭时,法院主持双方进行了调解。我向法庭阐述了季宝祥在18岁的年纪就遭受了伤害、影响其以后的就业、婚姻等问题,其蒙受的损害是无论多少金钱都无法弥补。

    最终,二审改判村民委员会赔偿季宝祥各项经济损失17万余元。

原文链接:http://newspaper.jfdaily.com/shfzb/html/2011-07/11/content_61104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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