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12-09 13:57:06 作者:贾霆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笔者作为贵州“戴避孕套不算强奸”案件被害女教师的代理律师,曾经于2011年11月1日、11月10日两次出庭为被害人维权。刚才接到被害人打来的电话告知,她已经拿到了毕节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王忠贵有期徒刑五年,并赔偿被害人各种经济损失六千余元。回顾本案艰辛的办案历程,笔者百感交集。然而,天理昭昭,正义必胜!谢谢关注本案的广大网友和社会公众!
北京孙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贾霆
戴避孕套不算强奸案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条规定,北京孙中伟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害人周琴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周琴的刑事和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参与今天的诉讼活动。通过听取刚才的法庭调查,结合之前阅卷的情况,我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忠贵犯强奸罪的事实成立、定性准确。
公诉人在庭审中出示的大量证据均可以证明被告人王忠贵于2011年5月17日下午15时许,利用被害人周琴酒醉无性防卫能力之机与周琴发生了性关系。当然,被告人辩称是被害人自愿的,甚至说被害人主动勾引他,但是,被害人在案发后马上将自己被凌辱的事用手机短信的形式告诉了其男友,并委托其男友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在法庭上回答公诉人和本代理人的发问时也承认在案发前与被害人并不太熟悉,此前被害人也没有向他表示过好感,而且被害人平时生活作风正派,被害人怎么可能“自愿”与一个平时并无好感的已婚男人随便发生性关系呢?天下有自愿跟别的男人发生性关系之后马上告诉自己男友的傻瓜吗?有主动勾引别的男人并与其发生性关系之后又到公安机关报案的女人吗?被告人的说法纯粹是说谎!被告人之所以说谎的原因除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是其被羁押前有人为其开脱甚至直接教他到公安机关后作虚假供述,这一点已经被向某、王某、罗某、钟某等人的证言所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暴力”和“胁迫”自然不难理解,所谓“其他手段”,应该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进行强奸,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强奸;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强奸;假冒治病强奸妇女;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等。本案中被告人利用被害人醉酒后无力反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情形当然属于法律规定中的“其他手段”。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二、对被告人量刑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一部分“量刑的指导原则”第3项规定“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量刑的时候要考虑案件的社会影响。本案发生后,鉴于被告人身份的特殊性以及案件背后的复杂背景,本案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社会公众的空前反响(在百度里输入“戴避孕套不算强奸”可以搜索到150万个网页),媒体一片质疑,网民强烈愤慨,可以说是“民愤极大”! 公安机关立案后,被告人虽然在某些人的授意下去了公安机关,但他并不是去投案自首(其讯问笔录里说的很清楚),他是为了给自己开脱。被告人直到今天仍然为自己的行为辩解,拒不认罪,希望法院在对其量刑时予以从重考虑!
三、被害人关于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的请求合法有据。
案件发生后,被害人到相关医院治疗,支付了数千元的检查费和医药费和手术费用;在案件开始时,由于被告人在案件背后的操作和相关部门的推诿,使被告人无法得到应有的惩罚,被害人的冤枉无法伸张,被害人母女先后到毕节市、毕节地区甚至贵州省政法机关上访告状,到处找新闻媒体投诉,还委托北京律师代理本案(因为是法律援助,故律师没有收取代理费用),这期间被害人不但支付了数千元的交通费用,而且还误工几个月的时间,其男友还因为本案而丢失了自己心爱的工作,因此案给被害人造成的心理压力更是沉重无比,其间的经济损失何止是35000元?!故,被害人所主张的经济损失应当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被告人王忠贵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严惩;对被害人主张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应当予以赔偿。
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被害人代理人:贾霆
北京孙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本律师联系电话:1355287648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