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相约自杀 腾讯应否赔偿

时间:2010-12-08 14:11:30  作者:贾霆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QQ相约自杀 腾讯应否赔偿

 据《检察日报》2010年12月8日报道:

刚刚从“3Q大战”中平息的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又卷入了新的舆论旋涡。12月3日上午,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法院依法对全国首例QQ相约自杀民事赔偿纠纷案,即原告范黄河、门路(系该案死者小范父母)诉被告小张和腾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作出了判决:邀请小范自杀的被告小张和腾讯公司分别承担20%和10%的责任,赔偿原告11万余元和5.5万余元。 

腾讯公司到底应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这一问题引发了社会公众的热议。

从报道的案情来看,腾讯公司对6月初即已出现至6月23日还存在的邀请自杀的帖子没有删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七条规定“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要依法开展活动,发现互联网上出现违法行为和有害信息时,要采取措施,停止传输有害信息,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网站是可以发现不良信息的,而且有能力进行删除。当然,如果帖子出现的时间很短暂,那自当别论。腾讯公司一直未采取措施停止传输“相约自杀”这一可能危害他人生命健康身体权的信息,长期放任违法行为和有害信息的存在,不履行监控、事后处理的法定义务,我认为该公司违反了其法定的义务, 在本案中存在过错。传媒作为公众舆论监督的工具,其本身也应当接受社会的监督,不应当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

至于该公司代理人的观点存在两个问题:一,他提到的移动公司没有被当成被告,法院处理民事案件的原则是“不告不理”;二、移动公司无法对通话内容进行监控。

 

所以我认为法院判决站在理性的高度,对本案的裁判可以说是“高屋建瓴”,从警醒世人,“唤醒公众的社会责任感”的角度来讲,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

 

从法律人的视点看,这个案子的判决将开创网站承担这类赔偿责任的先河,在我国的法制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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