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12-08 14:22:19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看了《丈夫虐死妻子获刑6年半 结婚一年曾报警8次》这篇新闻,我感到十分震惊:二十一世纪的今天,在我们国家的首都,竟然还会发生这样令人发指的案件!愚昧?冷酷?还是残忍?!从个人感情上说,我认为将被告人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都不为过!但是,感情毕竟不能代替法律。还是让道德法庭去接着审判这个冷血的丈夫吧!
作为法律人,我只想就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谈一下自己的浅见:
所谓“虐待罪”,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其客观表现一般是对被害人实施肉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迫害的行为。这种行为,就方式而言,既包括积极的作为,如殴打、捆绑、禁闭、讽刺、谩骂、侮辱、限制自由、强迫超负荷劳动等,又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如有病不给治疗、不给吃饱饭、不给穿暖衣等。就内容前言,既包括肉体的摧残,如冻饿、禁闭、有病不给治疗等,又包括精神上的迫害,如讽刺、谩骂、凌辱人格、限制自由等。
虐待行为一般都会程度不同地给被害人造成精神上、肉体上的痛苦和损害,其中有的后果还相当严重,例如,由于虐待行为人使被害人患了精神分裂症;虐待行为致使被害人身体瘫痪、肢体伤残;将被害人虐待致死;被害人因不堪虐待而自杀等等。
正因为虐待行为往往会造成被害人身体伤害的后果,所以,“虐待罪”容易与“故意伤害罪”混淆。司法实践中,主要是从主观故意上区别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出于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摧残和折磨的故意,在实施虐待行为过程中,即使造成被害人轻伤或者重伤甚至死亡后果的,其行为仍然构成虐待罪,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但是,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并且在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则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不构成虐待罪。
由此不难看出,两级审判机关对本案的定性还是没有问题的。就其量刑方面来说也符合法律的精神,之所以判处被告人6年半的刑期,应当是充分考虑了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案发后的表现和本案的后果等综合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