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12-26 10:40:10 作者:贾霆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常言说:“女大十八变,越变越好看”,此言果然不虚,村民委员会主任程国庆家的大闺女程小兰今年刚满十六岁,已经出落得十分漂亮。黑葡萄一样晶莹明亮的双眼,羊脂玉一样洁白的肤色配上亭亭玉立、凸凹有致的身材,在有着两千多人口的程家庄,被好事的年轻人背地里评为“第一美人”。据说,程家庄附近的十里八乡不知道有多少小伙儿暗恋着这个姑娘,为此,媒人几乎踢破了程国庆家的门槛。尽管前来提媒的有在部队提干的军官,也有跳出农门的大学生,但因孩子尚小,程国庆还是一一婉言回绝了。得罪了媒人,程国庆难免有些无奈,但仍然掩饰不住内心的自豪。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天真烂漫的程小兰并不知道,她已经被暗地里的一双贼眼盯上了。
盛夏的一天上午,程小兰随母亲一块儿下棉花地里干活儿。将近中午的时候,妈说下班吧?小兰看了一眼地头不远了,就说:“妈你先走吧,我把剩下的这点干完了就回”。想着还要给上初中的儿子做午饭,妈妈就先回家了。
又干了一会儿,小兰来到了地头的小河边。受不了天气的特别炎热,小兰看了看四周发现没人,就脱下衣服跳进了小河里冲凉。洗了一会儿,热气渐渐地下去了,小兰就上岸去穿衣服。这时,从旁边的棉花地里突然冲出一个人,一把从背后抱住了小兰,走向没过了头顶的棉花田里。挣扎中,小兰认出了这个人,原来他就是自己家的邻居程五。此人虽然年近五十,但是在村里十分霸道,加上其家族人多势众,几乎没有人敢招惹这个恶棍。小兰这时已顾不得别的,赶紧一口一个“大伯”地哀求他放过自己。可是,这毕竟是善良的愿望,一头恶狼怎么会放过到嘴边的绵羊呢?就这样,小兰被这个披着人皮的禽兽给糟蹋了。
发泄完自己的兽欲,程五盯着泪流满面、痛不欲生的小兰,一字一句地说:“听着,这个事天知、地知,你知我知,不许告诉任何人,包括你父母。只要泄露半点风声,我杀你全家!”说完就起身扬长而去。
不知道什么时候,起风了,天空中布满了乌云,一会儿的功夫暴雨就倾盆而下。面如死灰的小兰,躺在棉花下面的地上一动不动,任由风雨冲刷着自己的身体。老天爷,你看见了刚才发生的罪恶了吗?暴雨啊,你下得再猛烈些吧,快点洗刷掉我身上的耻辱!
回去后,小兰既没有向公安机关报警,也没有告诉家人。一想到程五那狰狞的面孔,小兰就直打哆嗦。这个坏种可是什么事都干得出来啊!就算不被其杀死,这事一旦传出去,自己也没办法嫁人啊。唉,打落牙齿往自己肚里咽吧。就这样,一桩人神共愤的罪恶就这样被隐藏起来了。
然而,舍身喂虎的结果只能招来更大的不幸。小兰的沉默不但没有让程五良心发现,反而让他感到一丝得意。此后,这个丧尽天良的家伙在后来的几个月里,一次又一次地强暴小兰。每一次的得逞,都给这个恶狼壮了一分胆儿。
终于有一天,小兰发现自己怀孕了!怎么办?自己刚十六岁啊,还没有嫁人,这在当地的农村可是一件不得了的事。无奈之下,小兰只好违心地找到程五,希望他能帮自己想出一个解决问题的办法。哪知道,这个举动再一次把小兰推向了灾难的深渊。
程五有个二十大几的儿子,叫程亮。程亮人倒是不坏,但遗传了其父亲程五身体方面的基因,长相很丑陋,加上天生鸡胸,身材矮小,还有其父在村里的名声,十里八村知道底细的姑娘没有人愿意嫁给他。这样一来二去的,眼看村里的同龄人都抱上了孙子,可自己的儿子至今没有人给说媳妇,于是,程五早把罪恶的目光又一次盯上了小兰。
这下小兰主动找上门来,程五两口子一合计,就想出了让小兰嫁给自己儿子程亮的注意来。可是,跟小兰一说,姑娘当然不愿意。程亮无论是长相还是年龄跟自己都不般配且不说,一旦嫁到了他家,程五这个色狼不是更有机会接近自己了吗?再说,自己的父亲在村里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虽然说不上是什么官儿,但在村里至少是个有头有脸的人物,自己一旦接受这个结果,让父母的脸面王哪里放啊?
得知小兰的态度,程五就伙同其老婆策划了一桩更大的阴谋。
这天,程五悄悄地找到小兰,让她晚上到其家里商量下一步的解决办法。天真的小兰并没有意识到越来越近的危险,就瞒着父母来到程五的家里。刚一进门,程五两口子就扑上来,把她手脚都捆上,嘴里被塞上了棉花,然后用被子蒙着被装上一辆农用机动三轮车。半个小时后,程五一家三口带着被绑的小兰,连夜驾车离开了程家庄。
再说小兰的父母程国庆夫妇。眼看女儿小兰晚上出门后一夜未归,两人焦急万分,但始终也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一天、两天,日子一天天过去了,小兰始终没有回来。为此,小兰的妈妈几乎哭瞎了眼睛。日子久了,村里渐渐地传出了一些关于小兰和程五的风言风语,善良的程国庆夫妇却无论如果也不相信自己的女儿会跟程五一家有什么瓜葛。但是,与小兰失踪的同时,程五一家也在村里突然消失,这个情况不能不让程国庆不寒而栗。然而,这个生性梗直却缺少谋略的庄稼汉子却始终没有报案,只是用自己的方法,发动所有的亲友到各处寻找小兰的踪迹。但是,天下之大,人海茫茫,到哪里能找到自己心爱的女儿呢?
一年半的时间就这样过去了。
这天,小兰的妈妈正在家洗衣服,无意中一抬头,突然发现自己的女儿回来了,此刻正站在自家的门口,好象是犹豫着不知道该不该进来。不对啊,女儿是一个人出去的,现在门口站着的女子可是怀里抱着个孩子啊!还有,小兰到现在刚刚十七岁,可是眼前的这个女子却已是满脸的沧桑,头上已隐隐地出现了几根白发。
然而,这个女子的确是小兰。
她当初是被劫持走的,现在真的回来了,但却不是自己逃回来的,她是被人赶出来的。
原来,程五一家带她逃离程家庄后,天亮前到达了四百里外的颍南市。然后,程五找到他在颍南做生意的姐姐帮他在偏僻的郊区租了一个独门小院,一家三口轮流看守着小兰,在这里住了下来。直到八个月后,小兰生下一个女儿,程五一家才放松了对她的看管。此后,程五便让儿子程亮跟小兰住在一起,并以夫妻相称。
时间一长,五口人的生活开支就成了问题。无奈,程五夫妻到街上摆摊儿卖廉价服装,并托人在一家玻璃纤维厂给儿子找了一份临时的工作。但是,为防止小兰逃跑,他们出门前还是会把院子的大门锁上。事已至此,生米已做成了熟饭,小兰尽管心里有一万个不愿意,可是想想目前的处境和刚出生的女儿,也只好忍辱偷生了。好在程亮虽然人长的丑,但对小兰还算不错。
这样的日子又过了大半年。
忽然有一天,小兰发现程亮晚上没有归家,程五两口子的脸上则是阴沉沉的,半夜醒来还会听到程五老婆的哭泣和程五的呵斥声,也不知道到底发生了什么事。直到一个月后,小兰终于壮着胆子问起了程五的老婆,这个为虎作伥、可恨又可怜的女人才向小兰道出了实情:原来程亮在上班时不小心碰到了车间里的电线,被当场电击死亡。唉!程亮这个名义上的丈夫,从死一直到火化,可怜的小兰竟然没有被允许看上一眼!
厄运还不止于此。程亮一死,程五两口子可能是心情不好吧,见到小兰母女就横挑鼻子竖挑眼的,整天不给好脸色。可恶的老太婆心烦的时候还骂小兰是丧门星,克死了他们的儿子。再后来,程五两口子的生意也不好做了,就干脆收拾行李不干了,并勒令小兰带女儿走人,至于是回家还是改嫁跟他们再也没有任何关系了。
听完小兰字字带血的哭诉,程国庆这个血性汉子差点气炸了肺。自己百般宠爱的宝贝女儿,竟然被程五这个畜生蹂躏成了这样!此仇不报,誓不为人!
于是,程国庆冲进厨房里,从里边拿出一把菜刀,出门就奔向了程五家。程五虽然无赖,但他看到程国庆一副拼命的样子,也不敢再耍横,连忙跳墙逃走了。程国庆悲愤交加,一脚把程五老婆踹翻在地,然后从地上捡起一块半截砖,把程五家的锅碗瓢盆砸了个稀烂。闻讯赶来的同族亲属也义愤难当,大家一起上前,把程五家院子里的树木全部砍倒,屋里的粮食也倒进了厕所和猪圈里。最后,余怒未熄的族人干脆搭人梯把程屋家的三间正房也拆为平地。
两天后,村里来了一辆警车,程国庆被戴上手铐送进了看守所。
这样一来,程国庆从被害人家属一下变成了被告人。按照《刑法》第二百其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依法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经过一系列的拘留、逮捕、讯问和预审手续后,案子从公安机关移交检察院、法院。好在最后法院量刑时考虑到了案件的起因,认为程国庆的行为“法无可恕,情有可原”,从轻判处程国庆有期徒刑六个月,赔偿程五经济损失两万元。
出狱后,程国庆心里的怒火依然无法平息。自己的女儿被害成这样,自己坐了半年的大狱,祸害女儿的坏人却仍然逍遥法外!程国庆不甘心,这才想到去公安机关控告程五强奸、非法拘禁。
然而,公安机关立案后,经过一个多月的调查,最后告知程国庆:因为时间太久,无法掌握程五犯罪的证据,只好作撤销案件处理。
程国庆不服,申诉到人民检察院。检察院调取了公安机关的案卷,经认真研究,又作出了维持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决定的书面裁定。
我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认识程国庆的。
那天中午,程国庆的一个在县人大工作的远房表弟带着他找到我们律师事务所。尽管事情已经过去了很久,程国庆叙述起女儿被欺凌的情景时依然是须眉倒竖、眼眶欲裂。
我一点也不怀疑程国庆陈述的事实,虽然我也一直在克制自己,但听完其陈述也不由得热血贲张。但是,事实是要靠证据来证明的,司法机关需要的是法律上能认可的事实。案件本身已经过去了将近两年,作为强奸案件,本身不可能会有人证,物证随着时间的流失也早已湮灭了。尽管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结论不能让被害人接受,但现在确实已经无法查找控告程五犯罪的证据了。
“难道这事就只能这样了吗?!”程国庆仍然不甘心。
是啊,难道就这样便宜了程五这个恶棍吗?小兰,这个苦命的姑娘!还有那个襁褓里的无辜女婴!程国庆遭此浩劫后几乎家破人亡,还有能力抚养这对可怜的母女吗?我在苦苦地思索。
突然,我觉得脑海里灵光一现:程亮是因工伤事故身亡的,其打工的厂里应该给予了赔偿和抚恤金。如果能找到这方面的证据,程五又不敢承认小兰生下的女婴是自己造的孽,对外声称是儿子程亮的骨血。那么依据相关法律,该女婴有权分割程亮的这笔死亡赔偿金。
程国庆听了我的分析却直摇头。其实,何止是他呀,就连小兰对这个问题也是一无所知。但是,无论如何,我的这一想法还是给了程家父女一丝希望。最后,他们决定委托我代理小兰母女打这场官司。程国庆表示:无论官司最后出现怎样的结果,他都要坚决地打下去,否则,就对不起自己的女儿!
可问题的关键是:到底有没有这笔赔偿款?到哪里去找这家玻璃纤维厂呢?
可怜的小兰在颍南市住了一年多,但是,几乎从来就没有出过居住的院子。这个院子在颍南市的什么位置?程亮打工的工厂全名叫什么?位于哪个地方?对我提出的这一系列的问题,小兰都无法给出答案。
怎么办?
经过我的耐心启发,小兰终于回忆起来在颍南市的一些支离破碎的生活片段。她告诉我:他们居住的地方不远有个自由市场,名字好象叫“莲花”什么的;另外,听程亮偶然说起过,他们那个工厂在环城路的边上,老板好象很有来头,是个政协委员什么的。
好,既然有了一些线索,我们就可以顺藤摸瓜,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跟所里办理过相应的手续,我就带着程小兰乘车去了颍南市。下了车一打听,才知道颍南市有两个区,市区面积约100公里,120万人口。在这样一个中等规模的城市,要查找一个不知道具体名称的玻璃纤维厂,说起来不难可事实上做起来并不容易。
我先是在车站买了一份《颍南市地图》,在居住的小旅馆里拿着放大镜查找了两个小时,始终无法找到小兰说的那个工厂。于是,我干脆带着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先后到颍南市工商企业管理局和市区的两个分局,要求对方协助查找这个玻璃纤维厂的相关资料。三个单位跑下来,我用了将近两天的时间,但是,那个神秘的“玻璃纤维厂”却始终若隐若现。因为根据我查阅的工商档案记载:颍南市区内共有不下二十家制造玻璃纤维的厂家,我们根本无法确定到底哪个才是我们要找的对象。下一步的工作如何开展?经验告诉我:没有别的捷径,只能用笨方法,一家一家的找吧。
就这样,我们一直把这二十家有关联的工厂问了个遍,没有一家工厂的职工名册上有“程亮“这个名字。唉!难道真的连老天爷也跟我们作对吗?
就在我们快要绝望的时候,我想起出发前小兰说过的话,就拦下一辆出租车,要司机拉着我们沿着环城路缓缓地行驶,希望那个工厂会像奇迹一样出现在我们眼前。
也许是苍天有眼,或者说心诚则灵吧?跟司机聊天时,他告诉我们:在市区环城路的东北角上,原来是有一家玻璃纤维厂,今年年初的时候,颍南市沿环城路大规模拆迁,这家工厂搬到市外五、六公里的开发区去了。一年前,好象听说这个厂里出过一个工亡事故,死者是外地来的一个临时工。他是这个工厂的下岗职工,所以才知道这么一个情况。
嗨!这真是“踏破铁鞋无觅处,得来全不费工夫!”得到这个消息,我兴奋得几乎跳了起来。
半小时后,我们到达了这个名称叫“中州腾达玻璃纤维厂”的工厂,看上去果然规模不小。进去找到该单位的办公部门一了解,才知道我们找不到这里的原因:这个厂是在省工商局注册的企业,颍南市工商企业的档案里当然无法查到;新出版的《颍南市地图》记载的则是今年的最新数据资料,这个工厂已经从环城路搬到这里来了。就这样,我们将近三天的精力算是白费了!
好在,皇天不负有心人,我们还是把它给找出来了。
接下来,办公室协调法务部门,帮我们查找到了去年发生的那起触电事故的档案。根据该档案记载,发生事故后,程五多次到厂里闹事,并扬言要到省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告状,最后厂里作出了适当让步,一次性支付给程亮家属工亡补助金15万元、供养亲属生活费10万元、抚恤金6万元,合计31万元人民币,领款人的签名正是“程五”。
案情的进展印证了我当初的推断。程五,这个无耻、贪婪的小人,我终于抓住你的狐狸尾巴了!
于是,我要求该厂给我们出具相关证明。可是,人家一听我们说是打官司用的,联想到程五的奸诈、蛮横,人家死活不愿意出书面证明。毕竟人家也怕惹火烧身呀,民营企业不是国家机关,尽管《律师法》规定律师有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案情所需要的证据资料,但是其前提是要经过人家的同意。这跟公、检、法机关的强制调查权有着明显的区别,没有办法,这就是我们的国情!
最好,经过我们好说歹说,人家答应给我们一份当时处理赔偿问题的协议复印件。正是这个复印件,后来成了我们起诉立案的关键证据。
回来后,我以程小兰和其女儿苗苗的名义起草了《民事起诉状》,向夏阳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考虑到协议书复印件的法律效力问题,在开庭前,我们向法院提交了一份书面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到“中州腾达玻璃纤维厂”调查取证。
一个月后,案件如期开庭审理。程五就坐在我对面的被告席上,看着这个秃脑门、小眼睛的丑陋男人,我恨不得把做记录的钢笔一下戳进他的眼睛!可是,理智告诉我:作为法律工作者,一定要理智,你的一举一动必须符合法律程序!律师的职责是从法律的角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用武力除暴安良。
被告程五向法庭答辩称,赔偿款是“中州腾达玻璃纤维厂”专门赔偿给他夫妻二人的,与程小兰、程苗苗没有关系。针对他的胡说八道,我一针见血地指出: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工亡补助金15万元和抚恤金6万元是用工单位补偿给与死亡职工共同生活的亲属的,两原告有权利分得其中的一半;供养亲属生活费10万元是专门用于抚养死者未成年子女或者无劳动能力的其他亲属的,被告夫妻尚有劳动能力,故该项补偿款应该全部归程苗苗所有。被告得到上述补偿后,故意隐瞒该事实,企图达到独吞全部补偿款的目的,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基本的人伦道德,请求法庭在分割补偿款时予以考虑,酌情让其少分甚至不分。
夏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程小兰与死者程亮虽然以夫妻名义同居,但并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依法不能认定为夫妻关系。但考虑到双方曾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事实,法院酌情从程亮的工亡补助金和抚恤金中分给程小兰适当份额。原告程苗苗作为死者程亮的女儿,有权对工亡补助金和抚恤金进行分配,供养亲属生活费应全部贵其所有。为此,作出判决如下:被告在三日内向原告程小兰支付人民币3万元,向原告程苗苗支付人民币16万元;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已于15日后产生法律效力。
案件至此已经尘埃落定。虽然我没有办法将程五这个恶人绳之以法,但总算通过法律途径为弱女子程小兰和其女儿讨回了维持基本生活的费用,粉碎了程五昧起全部补偿款的黄粱美梦。我想:这个作恶多端的家伙,后半生也不会好过的,他一定会在社会道义和自身良心的谴责中度过其不光彩的余生。(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本文作者:北京市博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贾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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