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络侵权第一案”代理始末

时间:2011-01-17 09:09:23  作者:贾霆  文章分类:办案手记

“中国网络侵权第一案”代理始末

 

初识张可可,是在网络上听到她的歌曲《可不可以这样用心去爱》。这个来自江南水乡的温柔女子,以其清秀脱俗的气质、空灵清新的歌声迅速走红了网络歌坛。不曾想,一年后的她竟成了我的当事人。

2005年,和许多北漂族一样,她放弃了留大学任教的机会,凭借着对流行音乐的天赋、敏锐感触、专业的声乐修养和知识积淀,怀揣着一个绚丽多彩的梦想来到北京。她的到来给音乐界增添了无穷的活力,也带给公众带来巨大的震撼。  2006年4月,她推出了由林俊杰等人参与写歌的首张个人EP《可不可以这样用心去爱》,这首歌让她一夜成名,成为继“芙蓉姐姐”、“天仙妹妹”之后又一位网络明星。随后,她加盟中视亚太国际传媒公司,成了该公司旗下的签约歌手。

就在这时,一件让张可可没有想到的事发生了。

2006年5月19日,在天涯社区的“了望天涯”版块中,一个署名陈默的网友发表了一篇文章,名为《18万PK一夜情的谣言故事》。在这篇文章的众多跟帖中,一个网名“菜霸”的人出现了。

  菜霸在跟帖里说,张丹丽(张可可曾用名)靠出卖肉体才获得签约机会,靠炒作出名,后来怀孕并“由陈墨陪着去北京某医院做无痛流产”,同时在帖子上并配发了张可可演出的照片。文中还说“她还在孝感读职高时,就因为生活作风问题被开除了……”

  令张可可和她的经纪公司感到忍无可忍并不得不采取措施的,是因为菜霸的攻击具有两个重要的细节:一是菜霸在回帖中,虽然说的是张丹丽,但是附上了张可可大学时期的演出照片,这张照片甚至连张可可的经纪公司都从来没有见过,这让菜霸的诽谤文字变得更加难以辨别。二是网上熟悉菜霸的人都知道他是湖北天门人,天门离张可可读书的湖北孝感非常近,这更容易让人觉得菜霸所说属实。

张可可一时被推向了舆论的风口浪尖。面对众人质疑的眼神和言语,她心力交瘁,不甘心自己受辱。为了捍卫自己的名誉,张可可决定奋起反抗。  

她首先想到的是要求天涯社区停止侵权,并协助她查找发帖人菜霸,但天涯并未作出任何回应。

这个时候,她想到了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张可可的经纪人向她推荐了我当时所在的北京市兴航律师事务所。一年前,我们所曾经代理这个经纪人打赢了一场起诉一个当时在影坛红得发紫、被演艺术圈捧为“影帝”的著名演员拖欠其十几万元中介费的案件。

办理过委托手续后,该所指派主任律师邓群和我一起承办这个案子。

经过对案情的初步分析,我们认为:网络空间尽管是虚拟的,但通过网络折射出来的人的行为却是真实的。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侵权的,也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该案的直接侵权人是那个网名叫“菜霸”的发帖人。如果要起诉,必须查明这个人的真实姓名、年龄、住址等基本信息,因为虚拟的网名不能成为被告。但是,如何才能找到这个“菜霸”呢?

到目前为止,真正有过网络诉讼的国家除网络发源地美国外,还有英国、中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少数几个国家。对于网络上发生的一切,一般都是十分迅速的,也不留有什么痕迹,这就为侵权调查的取证、举证造成极大不便甚至不可能。而没有证据,在法律实务上就很难操作。 经过一番研讨,我们认为:为了准确、快捷地找到侵权人“菜霸”,以张可可个人的名义在网上发布声明悬赏查找,也许不失为一种有效合法的手段。

 2006年6月20日,张可可在网上发出“万元悬赏令”,希望悬赏得到“菜霸”的真实姓名和详细地址。内容大致如下:  

本人张可可,是北京的一名歌手。2006年5月19日,“菜霸”在【天涯社区】[了望天涯]版上一篇名为《洗版前因:18万PK一夜情的谣言故事》的帖子之后陆续发了数篇跟帖。跟帖指名道姓地称某人与我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还陪同我去北京某医院做了无痛人流,污蔑我是靠出卖身体才获得签约的机会。这是恶意的人身诽谤与攻击,严重侵犯了我的名誉权。为了澄清事实真相、维护个人名誉,我将在近期内起诉“菜霸”,追究其法律责任,现在本人急需得到“菜霸”的真实姓名和详细住址以便马上对他进行起诉。有了大家的帮忙,我相信肯定能尽快将此网络暴民绳之以法,还我清白名誉,还大家一个文明干净的网络社区……第一个提供“菜霸”真实姓名和详细住址者(必须二者兼备)赏金人民币10000元,线索提供者的信息将严格保密。知情者可将信息发至邮箱zhangkeke8888@sina.com。

事实证明这招确实管用。自从张可可重金悬赏以来,“菜霸”的踪迹一度在网上销声匿迹。为下一步诉讼做准备,张可可又找到湖北一家知名调查公司,全权委托这家公司秘密调查“菜霸”。这家调查公司经过几个月的明察暗访,终于确认了菜霸的真实身份。

2006年8月12日,律师陪同张可可赶赴“菜霸”的老家天门市某小镇。然而,大家惊讶的发现,“菜霸”的家里已经人去楼空。

  原来,5天前“菜霸”因为涉嫌敲诈深圳腾讯公司已被深圳警方连夜带走,同时带走的还有他的电脑主机。警方公布的资料表明,“菜霸”非法侵入腾讯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逐步取得公司域密码及其他重要资料,进而取得多台服务器及PC机的控制权限,并在13台服务器中植入木马程序,窃取了价值较大的网络虚拟财产,并向腾讯公司及其总裁进行敲诈勒索,勒索的价码高达几十万元。  

此外,我们从警方还了解到:近两年“菜霸”利用黑客技术攻击和威胁过许多网站,还盗过许多五位数QQ号码,利用网络技术在互联网上制造了多起事端,成为著名的“网络黑客”。

   这个虚拟世界中的“菜霸”,是个极具有争议性的人物。在一些网友的眼中,他是一个传奇黑客;而在另一些网友的眼中,他则是一个虽然拥有过人技术却涉世不深的少年。他先后有几个ID号:“传说中的处男”、“朽木”、“菜霸”、“天涯种菜基地集团有限公司的菜总”等等。

  其实“菜霸”进入网络的时间并不长。在短短的两年时间内,他完全靠自学成了一名网络高手,表现出来的网络天赋确实让人震惊。菜霸常以“黑”一些论坛为乐,而且说到做到,几乎没有失手过。在一次次的黑客行动中,从攻击别人到侵入网站,“菜霸”每次都全身而退。他最“偏爱”的就是“天涯社区”,几十台服务器对于他来说如同虚设一般,进出自如。菜霸最著名的一次“黑客行动”是在网上发帖,声称一个星期内要黑掉“天涯论坛”,结果网站设置的层层围追堵截也没有拦住他,最终天涯还是被黑。

这个颇像武侠小说中亦正亦邪的江湖人物的少年,凭着自己的性子做过不少坏事,但也有过“侠义之举”,据传,一位重庆少女在天涯发帖称要服“不知道是否够量”的安眠药,让这个世界“少一个多余的人”,“菜霸”及时锁定了她的IP地址,进入当地的电信系统和户籍系统调出该女孩的详细个人信息、家人信息及住址,并及时报警,从而挽救了一个21岁女孩的花样生命。

最能显示“菜霸”“号令江湖、莫敢不从”威风的,当属替网络当红作家“当年明月”出头。

“当年明月” 在天涯推出连载历史随笔《明朝的那些事儿》后,点击率与网络影响相当惊人。不知道“当年明月”是否真的参与了太多的网络热捧或炒作,总之在其成名之后谣言和挑衅也铺天盖地而来,尸体等恐怖图片不停跟上他的“明朝的那些事儿”。“菜霸”接到“当年明月”的电话求援,出于心底那点小小的绿林气概,毅然决然担任“当年明月”新浪博客的网络管理员,并发布了自己的“小管公告”,表明这是他“菜霸”的地盘儿。从此,竟然真的再也没有人敢在“当年明月”的博客里胡闹。

然而令人大跌眼镜的是,这个名躁一时的“网络奇人”竟然是湖北天门县一个16岁的失学少年。

“菜霸”名叫鄢某某,他的父亲坐过牢,出狱后撇下母子远去深圳打工。初三下学期时,鄢某某便辍学离开学校。当时他只有16岁,性格孤僻。父亲外出后,含辛茹苦的母亲带着他投靠到一个亲戚家,靠弹棉花来维持母子俩的生活。据他亲戚说,鄢某某一天只吃两顿饭,早晨母亲送一碗粥,晚上吃点米饭和蔬菜,基本不下楼。亲戚家里装了宽带,鄢某某整天呆在房子里上网。直到菜霸被深圳警方带走,其母都不明白自己的儿子整天在屋里呆着,怎么还会涉嫌犯罪呢?唉!网络离这位不幸的母亲实在太远了,生活的沉重早已让她心力交瘁。当这位母亲得知自己的儿子还诽谤了北京一位歌手后,她泪流满面,不知道说什么好,只能连连向张可可表示道歉。

面对这个一贫如洗的家庭,大家感觉很无奈。张可可说,她心里酸酸的,不知该如何是好。

怎么办?维权的道路似乎走到了尽头。

我们不得不再一次静下来思考。

经过对案件线索的梳理、分析后,我们认为:“天涯社区”作为一个网络论坛,它不但有能力而且有义务对论坛上发表的帖子进行监管。发现存在有违反法律法规、违反社会公德或侵犯公民名誉、隐私等不良信息时,网络后台应当及时删除或屏蔽。令人不解的是,自2006年5月张可可第一次向天涯要求删帖起,至今已经过去了三个多月,然而,天涯竟置若罔闻,仿佛什么事也没有发生。

经过与张可可商议,我们决定改而起诉天涯社区的所有者和管理者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但众所周知,“天涯社区”是全球华文电子公告服务商中最为著名的网站之一。其点击率、影响力和业内知名度一直堪称华文BBS之最,其最著名的“天涯杂谈” 板块所刊载的文本内容曾经多次被凤凰卫视中文台、中国中央电视台、《南方周末》等主流及其他众多的传统传媒转载,影响力十分广泛深远。“天涯在线”在创设之初的宗旨便是以人文关怀和传播文明为己任,因此,短短数年间便在华文网络文化圈内赢得了广泛的声誉,一度曾经是全球华人的精神家园。但成绩和骄傲属于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属天涯社区的过去,近年来“天涯社区”有些板块的一些作为,已经远远背离了人文关怀这一创设的初衷,特别是近来的“天涯杂谈”几乎成了一个口水、谩骂之地,经常有侵犯名誉权的现象发生。

面对天涯社区这样的强大对手,我们要想让它低头,就必须拿到铁的证据。

于是,我们建议张可可对记载有“菜霸”诽谤她的内容的“天涯社区”网页进行证据保全。随后,经纪人陪同张可可到公司所在地的宣武区公证处作了公证。 

2006年8月底,我们代理张可可向北京市宣武区法院提起名誉权诉讼,要求被告海南省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一、停止侵权,删除“采霸”所发的帖子;二、在新浪、搜狐等著名网站发布声明,向原告张可可道歉;三、赔偿原告张可可取证费、律师费、精神损害抚慰金11万余元。

随即,该案被全国各大网站报道。一些好事的媒体甚至将该案称为“中国明星状告网民名誉侵权第一案”、“2006年十大网络纠纷案件” 之一。

然而,诉讼的道路也是一波三折。

被告接到起诉状副本后首先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他们也聘请了一个颇有名气的北京律师,该律师提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确定管辖法院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受理。本案原告是湖北人,而被告的公司在海南,双方与受理案件的北京宣武区法院风马牛不相及,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或者将案件移交海南法院审理。

宣武区法院要求我方就此问题进行答辩。

我们提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规定:名誉权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原告张可可的工作单位中视亚太国际传媒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宣武区,被告的侵权行为必然会在原告的同事和单位中产生不良影响,那么,该单位的住所宣武区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另外,原告发现被告侵权帖子所使用的计算机终端设备也位于宣武区,通常认为网络侵权案件中计算机终端设备的所在地也可以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为此,我们向法庭提交了张可可的工作证、中视亚太国际传媒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宣武区公证处所作的《公证书》等证据。

宣武区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依法驳回了被告的管辖异议申请。被告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以同样的理由裁定驳回了被告的上诉。

2007年1月23日上午9时,这桩官司在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第19法庭开庭审理。各大媒体闻讯后也蜂拥而至。当天获得旁听资格的有中央电视台、河北电视台、《法制晚报》、《新京报》等十多家新闻媒体,其中中央电视台法制频道还进行了实况转播。庭后,河北电视台、《东方卫视》对我们进行了专题采访。

在法庭上,我宣读了起诉书:2006年5月,菜霸在被告经营的天涯网发布帖子,无端捏造张可可怀孕并去“北京某医院做无痛人流产”的谣言,并配发了张可可的演出照片,还诽谤张可可与其签约公司老总有染,“还在读职高的时候,就因为生活作风问题被开除了……”,此事虽纯属捏造,却给张可可的正常生活和演艺市场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原告与天涯网提出交涉后,该网站置之不理,致使侵权的帖子在论坛存在一百多天。作为天涯社区的所有者和管理者,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尽合理审查、监管义务,没有及时删除上述侵权文章,致使上述谣言在网上广为流传,不但败坏了原告的名誉,使歌迷对其人品产生怀疑,同时也给原告的心灵造成极大的创伤。为此,原告将索赔金额中的精神抚慰金变更为50万元。

被告的代理律师向法庭答辩:海南天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成立后即在天涯社区建立了完善的设施,但对描述性文字却无法删除,天涯社区不具备侵权的故意性。对于网友诽谤事件,属于个人言论,这些言论不足以降低其社会公众形象。对其整个事件被告方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被告方还认为:原告操作此案纯属商业化炒作,并以此取得不当利益。

针对被告不负责任的说法,我方反驳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精神,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本案当事人张可可作为一个颇具知名度的职业歌手,就天涯网的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来说,无论是直接经济损失还是精神损失都要明显高于普通人,司法实践中类似的判例并不少见。所以,为此索赔100万元并没有超越法律规定的幅度。

庭审中,先后有三位歌迷出庭为张可可作证,证明在网上看到“菜霸”所发的帖子后,曾经一度怀疑过张可可的人品。

庭审前后历时一百分钟。鉴于被告提出“菜霸”所发的帖子中的女歌手是“张丹丽”而非张可可,对原告的名誉并不构成侵害,法庭宣布休庭,要求我方下次开庭时补充证据,以证明“张丹丽”与张可可是同一个人。

  庭审结束后,张可可说:“天涯说我在炒作,难道我为自己讨个公道也叫炒作吗?我所做的一切都是有法律依据的。按照天涯的逻辑,是不是我被诽谤了,就忍气吞声,任由网友与天涯胡作非为?我想不管是谁,做错了就得受到惩罚,我想法律会给我一个满意的结果。” 

  张可可签约的经纪公司总监戴开明先生向媒体表示:“我们公司支持艺人进行名誉维权行动,艺人就是我们的品牌,我们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是为了公司的生存发展,可现在网络环境实在糟糕,如此的不负责任,缺乏高度的人文的社会责任感,我相信张可可一定能胜诉。”  

2007年3月20日,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本案,我方向法庭提交了张可可的户口簿等证据,以此证明“张丹丽”系原告张可可的曾用名,原告符合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

法庭辩论阶段,我发表了以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原告名誉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经过宣武区公证处于2006年5月29日公证的打印“天涯社区”网页,足以证明有一个署名“菜霸”的网民在被告主办的“天涯社区”网站上,捏造事实并使用了大量的流氓语言,多次对原告的名誉进行了无耻地攻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二)款规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毫无疑问,该网民的恶劣行径已经严重地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菜霸”虽然是直接侵权人,但他的侵权行为是通过在“天涯社区”上发帖实现的,那么“天涯社区”是侵权行为的载体,正因为它为直接侵权人提供了一个不健康的平台。另外,被告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网站的主办单位和管理者,负有保障网民言论不对其他人造成名誉侵害的义务,这方面法律上是有要求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七条规定:“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要依法开展活动,发现互联网上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时,要采取措施,停止传输有害信息,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本案被告恰恰是疏于管理,没有尽到法定的审查和及时删除义务,不但让不法网民的侵权行为得逞,而且致使侵权网页保留了三个多月(5月19日发帖到2006年9月7日才删除)。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对电子公告实施有效管理。被告在第一次开庭时辩称自己有一套完备的信息过滤技术,设立了网友投诉机制,我们认为,再完善的机制,如果你不去贯彻、落实,都只能是一纸空文;再先进的技术,如果你不去应用,就只能是“水中的月、镜中的花”。虽然网络信息具有广泛、快捷、及时、随意、互动等传播特点,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不可能事先对信息行使编辑控制权,但仍可对信息内容进行事后监控,对有害信息予以删除、修改,或采取技术手段防止有害信息的传播。而且这种事后监控应是一种积极的、主动的、全面的行为,而非被动的、消极的行为。如果要求受害者投诉后,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才履行对有害信息的删除、修改之责,这无疑将受害者享有的投诉的权利,作为其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应履行的一项义务来对待,对受害者显然不公。所以,被告在本案中存在极大的过错,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精神,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本案中令人愤慨的是,网民“菜霸”侵权的手段是指名道姓,比之于“含沙射影”地嘲笑漫骂更令原告无法忍受。试问,捏造“大肚子”、“人流”之类的无端污蔑,对一个普通的未婚女性意味着什么?更何况,原告张可可是中视亚太国际传媒公司影响力最广的签约歌手,就天涯网的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来说,无论是直接经济损失还是精神损失都要明显高于普通人,司法实践中类似的判例并不少见。所以,原告为此索赔100万元并没有超越法律规定,其要求被告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承担律师代理费和取证费用的请求也完全合法。

综上所述,被告对网站疏于管理,存在过错,造成原告的名誉权严重受损,依法应当承担法定的赔偿损失、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相关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庭审结束后,张可可和其签约公司以及知悉这个案情的社会公众的和我们的感觉一样,认为我方的要求一定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然而,开庭之后一连好几个月,案件却迟迟没有消息。其间,张可可多次要求我们跟法官联系催问审理结果,我们都耐心地向她解释要相信法律、相信司法机关,这个案子一定会有一个公正的说法。但是,一直等了六、七个月,我们也感觉法院的做法有点异乎寻常:每次给法官打电话,都说别着急,很快就有结果了,可是过后就成了泥牛入海,一直没有结果。为此,应张可可和其经纪公司的强烈要求,我们向宣武区法院发出了《律师函》,要求该院依据法律规定尽快作出判决。

这下很快就有了结果,三天后的2007年10月25日,宣武区法院就此案作出了判决。

法院认为: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网站的经营管理者,管理义务仅限于一般性的审核义务,审核网络社区里的文章内容是否具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发布、发表的言论。对网友发表的特定性事件的言论及评述,被告天涯在线从客观上无法也不可能一一核实,对其真伪的判定显然超出了网络经营者的审查能力。且被告已删除涉案文章,履行了网站经营管理者的管理义务。综上,被告在经营过程中并无侵权的故意或过失,故原告张可可要求被告承担名誉侵权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可可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律师代理费3000元、取证费1000元的诉讼请求。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张可可认为是极其不客观不公正的。作为其代理律师,我们认为:被告侵权的事实客观存在,法院对此事实也进行了确认,且不说帖子的内容纯属捏造,即使真有其事,也应该属于原告的隐私,任何人都无权将之公之于众。被告对“菜霸”的行为不予制止,也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屏蔽,其行为明显违背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但是判决却认为被告不存在侵权的故意或过失,这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此外,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应该在6个月内审理结束,而本案自去年9月立案以来到今年10月份才作出判决,时间长达13个月,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

为此,张可可在法定期限内按照上述观点提出了上诉。

2008年3月1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该判决认为:首先,案件中涉及的帖子内容,应属“菜霸”所述事件本身的真实性问题,而非侮辱、诽谤性语言;其次,“菜霸”的跟帖中涉及的“肚子大了”、“做无痛人流”、“因生活作风问题被开除”等内容是否真实,相关法律、法规并没要求网络经营者对此进行核实,据此天涯网络公司并无过错。第三,隐私是个人的真实信息。所谓侵犯隐私,是指该真实信息未经个人允许不得非法披露或传播。鉴于张可可对帖子中描述的事实予以否认,故该事实不属于隐私,且未侵权。据此,市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这个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中国明星状告网络名誉侵权第一案”终于尘埃落定。

 

事后,我对该案的代理过程进行了深刻的反思:

本案中被告侵权的事实十分清楚,正确确凿,法律关于这方面的规定也明白无疑,这样的一个案件为什么却以败诉而告终呢?是我们的代理不力抑或程序中出现了差错?然而,通过对自己行为的检点我们始终找不到问题的症结所在。

说心里话,起初我并未对法院的公正产生过丝毫的怀疑,对这样一个媒体关注程度极高的案件,我坚信法院一定会秉公裁判。直到几个月后,我代理一个女作家再次起诉“天涯社区”侵犯名誉权的案子而到朝阳区法院开庭时,又遇到了本案被告的代理人。开庭之前的闲聊中,他用那种很明显的揶揄的语气说:贾律师,你连法院都敢发《律师函》,牛啊!兄弟佩服!这时,我脑子里总算豁然明白了。

所谓“律师函”,是指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向案件的相对方发出的法律文书。一般是就有关案件的事实和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披露、评价,进而向对方提出要求以期达到一定的效果。它的本质是一种代理委托人向对方进行交涉甚至进行合法威胁的法律行为,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律师函”一般用于经济纠纷案件的起诉之前,主要是针对合同的相对当事人,措辞一般较为严厉。像本案这样直接给法院发出“律师函”,实践中甚为罕见。但是我们认为我方只是依据法律向法院表达了我方的观点,指出其超过法定期限的做法不合法律规定,我们的行为虽然有违常规但并不违法。再说,即便是作为代理律师,我们的做法欠妥,伤及了司法机关的尊严,法院也不应该把帐算在当事人的头上,径行判决其败诉啊!

更进一步的问题是,该《律师函》是我们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发给法院的,具有一定的保密性,连张可可及其经纪公司都不知晓函件的内容,也从未向媒体披露过此事,那么被告方是如何知道这件事的?如果两者没有幕后的接触,法院有必要把这件影响其光辉形象的事情告诉被告吗?

个中玄机,只有当事方心里清楚。

 

附照片:作者(右一)作为代理人与张可可(左一)、邓群律师(中)在法庭上

 

 

[相关法律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七条

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要依法开展活动,发现互联网上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时,要采取措施,停止传输有害信息,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

 

[类似案例链接]

 

学历资格考试网(http://www.va1314.com/xl/viewthread-4804.html)报道:

2006年6月14日 ,一网名为“牙疼妹妹”的网友在天“天涯杂谈”栏目连续发帖称张鑫林为“百昧”:“侮辱本姑娘的人已调查清楚,警方正在全力缉拿”;“百昧,真实姓名张某某,原籍湖南益阳市桃江县,家有母亲、女儿(领养),无业人员;常流窜地北京、深圳”;“张某某曾被拘留15天”。此外,他和家人的许多个人隐私都被披露,帖子上还说他有一个姓曾的情人。并将张鑫林的真实姓名、住址、通讯号码予以公布,称“湖南警方正努力查办。”

张鑫林曾向天涯公司相关栏目的版主投诉,天涯公司三日后将帖子删除。

2006年7月,张以“天涯网站”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怠于履行法定义务,致使其个人隐私以及对其进行诽谤的内容在网站上传输长达75小时,自己的正常生活受到严重侵扰,精神受到严重损害为由,将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告上了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要求“天涯网站”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对电子公告实施有效管理。 被告的网站上,公布了关于张鑫林个人信息方面的资料,是对其个人隐私权的侵犯;网站上散布的关于张鑫林“曾被治安拘留”等内容,则是一种诽谤他人的行为。这些信息的传播,构成了对张鑫林名誉权的侵害。“天涯网站”作为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未尽到充分的监控管理责任,对侵权事实的形成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当年12月27日,桃江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海南省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张鑫林精神抚慰金3万元,并赔礼道歉。  

110法律咨询网(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155533.html)报道:

2007年12月29日晚,王某的妻子姜某从自己居住楼24层楼上跳下自杀。姜某生前在网络上注册了名为“北飞的候鸟”的个人博客。在自杀前2个月,姜某在自己的博客中以日记形式记载了自杀前2个月的心路历程,将王某与案外女性东某的合影照片贴在博客中,认为二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自己的婚姻很失败。该博客披露了王某的姓名、工作单位地址等信息。姜某在自杀前,将自己博客的密码告诉一名网友,并委托该网友在12小时后打开博客。

姜某自杀死亡后,姜某的博客被打开。姜某的大学同学张某得知姜某死亡后,于2008年1月11日使用“北飞的候鸟”这个名称注册了非经营性网站,还将该网站与天涯网、新浪网进行了链接。2008年1月10日前后,姜某的博客日记即被一名网民阅读后转发在天涯网的社区论坛中,后又不断被其他网民转发至不同网站上,引发众多网民的长时间、持续性关注和评论,一些网民在参与评论的同时,在天涯网等网站上发起对王某的“人肉搜索”,使王某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详细个人信息逐渐被披露。

王某认为“北飞的候鸟”网站侵犯了其隐私权和名誉权,故起诉要求张某立即停止侵害、删除侵权信息,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余元。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作为“北飞的候鸟”网站的管理者未尽到应尽的管理责任,泄露王某个人隐私的行为已构成对王某的名誉权的侵害,张某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作出判决:张某删除网站上的侵权文章、由张某在其开办的网站上对王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公证费共计5684元。

侵权责任法网(http://www.qinquan.info/148v9.html)报道:

2005年6月24日,网络用户K007中国博客网在博客中发表了题为“烂人烂教材”的日记,该日记中描述:“陈堂发果然是个狠琐人,从他写的书可见一斑,没有任何逻辑可言,甚至没有自己的观点……简直就是流氓。难怪一遍下来什么都记不住。最烂的教材……”等。

  2005年12月20日,陈堂发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起诉这个博客网的管理者杭州博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其名誉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网络中介服务的提供者虽然未主动发布不良信息,也未改变所传输信息的内容,但其行为违反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7条规定的监督控制、停止传输有害信息的法定义务。为此作出判决:

一、杭州博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在中国博客网首页刊登致歉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并保留10天;二、赔偿原告陈堂发经济损失1000元。。

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人民网(http://legal.people.com.cn/GB/13436903.html)报道: 

自2010年6月初起,张某多次在腾讯不同的QQ群上向不特定的对象发出“浙江男找一起烧炭自杀”、“浙江男找一起自杀的联系我1590642****”等内容的自杀邀请。上海海事大学学生范某看到后,与张某联系。双方约定一起自杀。6月24日早7时,范某与张某到旅馆开房间准备一起烧炭自杀。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头痛难忍,张某用水浇灭了炭,终止自杀,并劝范某也放弃。下午5时左右,张某不理会范某“不要走,再来一次自杀”的要求,独自离开宾馆。晚上11时范某身亡。

遭丧子之痛的范某父母将张某与腾讯公司一并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一直未对这种可能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益的有害信息采取措施,将有害信息及时删除,致使范某与张某相约并实施自杀。腾讯的行为违反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七条规定,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判决:腾讯赔偿范某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的10%,计50612.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5561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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