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与责任承担

时间:2010-08-31 15:21:39    文章分类:

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与责任承担 作者:丁享叶 时间:2010年06月18日 14时12分    

一、无单放货的含义


    

    又称无正本提单放货,广义的无单放货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包括承运人港务当局以及仓储公司等在内的货物持有人,在未收到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交给未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的放货行为。狭义的无单放货指承运人在收货人无正本提单的情况下的交货行为。现只就承运人无单放货进行探讨。


    

二、法律性质


    

    要界定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必须对提单的法律性质有正确的认识,对提单的法律性质没有争议的是其为物权凭证,即谁持有提单谁便享有对提单上列明的货物的所有权。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历来存在争议,主要有侵权说,违约说,及竞合说。侵权说认为承运人将货物交给无正本提单的提货人的行为侵害了正本提单持有人即货物所有权人对货物的所有权和处分权。依违约说,在货物由托运方交付承运人后,在托运人即货物所有人和承运人之间便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即是由承运人所签发船东提单所列明的内容,因此,提单又具有合约的性质,承运人负有依约将货物运送到目的港的并将货物交给正本提单持有人即货物所有人的义务,货物到港后,承运人将货物交给无正本提单的行为是一种违约行为,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追究承运人的违约责任。侵权违约竞合,是指对上述两种行为的综合,本人认为,基于提单及国际货物贸易运输的特殊性,由于承运人这一行为的确侵犯了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利益,因此竞合说更能全面而准确的反映无单放货的本质法律特征。


    

三、法律责任


    

(一)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


    

    理论上存在的争议导致司法实践无所适从,因此,承运人无单放货所导致的法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也是不一致的。但只要出现无单放货行为,即会违反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合同义务,同时也侵犯了合法的提单持有人对提单项下货物的物权,无论是依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起诉,造成损失,法院都予以受理并要求承运人承担责任进行赔偿。


    

(二)无单放货责任的例外


    

     在特殊情形下,虽然出现了无单放货的情形,但由于特定免责事由存在,承运人的法律责任承担有可能收到阻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种情形:


    

     1. 提单持有人认可。虽然出现了无单放货的行为,但该行为是基于正本提单持有人的确认并在事后予以承认的,承运人免除责任。英美衡平法上叫做\\\"弃权(waiver)或禁止翻供(Promissory estoppel), \\\",弃权是一方对合约权利的明确放弃; Lord Denning《法律的训诫》中将禁止翻供解释为:\\\"一人以他的言论或行为已使另一个人相信依照该的言论或行为办事是安全的,而且的确是按照他的言论或行为办了事的时候,就不能允许说话人或行为人或所做的言行反悔,即使这样做对他是不公平的。我国民法及合同法及司法实践中对权利的放弃也予以了认可。


    

2. 法律规定。依照目的港所在地的法律,如果要求承运人在没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依据一定的条件必须交付货物,则承运人的法律责任免除。


    

3.物权凭证功能丧失。提单持有人有可能基于某种原因而将提单进行处分,在这种情形下,提单已经丧失了其物权凭证功能,承运人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交货,可以免除其法律责任。如\\\"粤海电子有限公司诉招商局仓码运输有限公司等无正本提单交货提货纠纷案\\\"中,提单持有人已与提货人就提单项下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做出了明确约定,其所有权已转移给了提货人,提单持有人虽持有提单,但不具有对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2000年8月11日最高院在回复福建省高院并抄送厦门海事法院的司法解释中也表明东海经贸公司因此而丧失了向承运人索赔提单项下货款的权利。


    

4. 提单灭失。提单在转递过程中有可能会出现遗失、被盗、等原因而使提货人未能得到提单。在这种情形下,如果提货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为提单受让人,且对正本提单去向做出满意解释,承运人有权将货物交给提货人。但一般应经法院公示催告程序后凭担保提货。经公示催告程序后,相关权利人若不主张权利,则该提单的物权凭证效力在法律上得已消灭,承运人无单放货责任因此得已免除。


    

四、相关问题


    

    国际贸易中,由于代表物权的提单和实际货物在承运人正式签发提单后实现提单凭证与货物的分离运送,特别情形下,会出现承运人完全履行了运输义务,按时将货物运送到目的港,而提单出现邮寄丢失被盗等情形。


    

    依照法律规定,承运人必须将货物交给正本提单持有人 。而收货人手中却没有正本提单。这种情况如果不能得到及时处理,不仅会给收货人带来直接经济损失,而且产生货物毁损的风险,同时也会影响银行信用证业务、进出口押汇及其他相关业务,以及影响承运人的航次安排而带来连锁损失等,所以,其带来的各方面的损失是非常巨大的。由于提单的丢失多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导致,各方都没有过错,即便邮寄公司有过错,根据法律规定,需要其承担的责任较之各方损失补偿连杯水车薪都谈不上,因此,在排除信用证欺诈的情况下,各方一般会通过及时的协调沟通,让承运人及时重新签发提单,或者采用电子提单的方式,尽量降低损失和风险。如果承运人拒绝签发新的提单(因承运人重新签发提单会存在风险,承运人一般会要求第三方(一般情况下是银行)出具保函),或者因条件限制无法采用电子提单时,采取副本提单加保函的方式提货也是有效解决该问题的一个办法。


    

 (老丁:非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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