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8-31 15:23:10 文章分类:
外资银行并购法律问题研究
丁享叶 一、外资银行并购一般理论概述 (一)外资银行并购含义本文所指的外资银行并购,主要从外资银行和并购两个角度出发来解释。第一是外资银行的含义。一般认为,外资银行是由外国资本[1]在东道国境内设立、组建的或者参与组建的银行机构统称。外资银行的对应概念是东道国的内资银行,其划分标准在于资本来源的国别。第二是并购的含义。一般所谓之“并购”,是指“通过购买兼并而取得控制权”。然而,商务部2006年8月8日发布并于9月施行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对“并购”的作了扩大解释。根据该规定,“并购”包括: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等等。这个规定实际上扩大了“并购”的内涵。目前的外资银行除了收购与合并,还存在一种通过投资入股东道国银行达到其发展战略的现象。由此,本文将涉及外国银行资本的收购,合并,参股等方式都纳入外资银行并购的范畴。
(二)外资银行并购的特点 1.外资银行并购的特殊性银行业外资并购是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银行业中所进行的合并与收购活动,它是外资企业并购行为的一种,但在实际操作中又与一般企业中的外资并购有一定差别,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主要涉及的方面有:第一,外资银行并购与东道国金融安全有直接关系。第二,银行业外资并购主要是股份收购,资产收购占很小比例。第三,政府对银行并购中的干预远远多于一般的企业并购。这些其他企业并购所不具有的特点均是由银行业经营对象的特殊性及金融业在一国经济中的特别地位所决定的。
2.外资银行并购的风险性通过外资银行并购引进外资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可以使东道国改善银行业公司治理结构、提高管理水平、以及优化不良资产,而且获得市场开拓、提高自身竞争力等方面的好处。另一方面,外资的大量进入极可能会给东道国的金融安全带来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东道国的金融稳定直接受到外资金融机构经营的稳定性的影响。在并购过程中,一旦出现具有强烈投机色彩的短期资本和各类投资基金,东道国的金融稳定将很容易受到冲击,从而使金融安全受到威胁。
(2)东道国金融监管受到挑战。从总体上讲,东道国中的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金融监管手段和方式比较落后,监管漏洞在所难免,而外国投资者一般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经验,能够对东道国的政策,法制以及金融环境进行分析并利用这些真空漏洞,如果东道国政府如果不能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补救,其金融安全和金融主权将受到威胁。
(3)东道国金融市场可能因并购而产生垄断,影响国民经济发展。外资并购的最终目的是追求垄断地位,如果监管不当,外资银行很容易凭借其强大的资金和经营优势形成一种外资垄断的局面。一些处于劣势的中小银行可能会破产,并可能因此诱发银行业的信用危机。由于金融业具有危机发生的连锁效应,进而有可能导致整个金融业的恐慌,并进而危及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由此可见,银行业外资并购既是东道国银行业发展的机遇,又存在着威胁东道国金融安全的潜在可能性,这就要求东道国保持清醒的认识,并采取有效措施对外资银行并购活动进行监管和规制,以保证金融安全。
(三) 外资银行在华并购历程早在中国加入WTO之前,外资就已经开始介入中资银行。从总体上看,外资参股、控股中资银行的投资额在不断增大,投资比例呈上升趋势。在并购活动的空间范围上,外资并购由集中于沿海和经济较发达的中心城市,进而向落后地区和广大农村深入的趋势,但08年开始的金融危机对银行业产生重大影响,使得银行业并购趋势呈现迅速逆转直下。外资银行并购在我国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1)2001年入世之前,这期间的外资银行并购很少。1996年10月,亚洲开发银行以1900万美元的价格购买光大银行3.29%的股权,成为第一家参股中资银行的外资[2]。因为当时我国的外资银行监管体系极不完善,这期间的外资银行并购不多,主要以新设分行为主。
(2)2001年至2003年,外资银行并购紧跟中国银行业开放的步伐紧密前进。但仍以参股中小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为主要目标。2001年12月末,经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上海银行成为中国入世后首家由多个外资金融机构投资参股的国内商业银行。随后,美国花旗银行、加拿大丰业银行、德国复兴开发公司等也纷纷入股地方城市商业银行,浦发、西安商行、南京商行等相继成为外资并购目标。2003年以后,随着我国外资并购相关法规的大量出台和进一步完善,外资并购的对象也从最初的中小银行逐步扩展到较大的股份制银行和主要城市的商业银行以及国有独资银行,外资并购中资银行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3)2004-2007年,外资银行并购全面开花。在这一阶段,外资银行并购体现出参股途径和参股目标趋于多元化的新特点。且在并购活动的空间范围上,由集中于沿海和经济较发达的中心城市开始向内地和农村进军。2007年底以前,外资并购由集中于沿海和经济较发达的中心城市。此后开始向内地和农村发展。2007年12月,国内首家外资村镇银行—曾都汇丰村镇银行在湖北随州挂牌开业,外资银行开始转向中国农村金融市场。2008年汇丰银行将在内地农村设6至10家支行,未来两三年内大致会设立30家支行。目前,花旗、渣打、格来岷信托等外资金融机构也正准备通过设立村镇银行、入股农信社等方式,进入中国农村金融市场。[3]
(4)2008年开始,外资银行在中国的发展趋向萎缩。2008年作为国内金融业全面开放的第二年,外资行在华业务本来应得到“飞跃”发展,但是受2008年美国次级债危机对全球经济的负面影响,以及美经济可能衰退、国内采取“从紧”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影响,外资银行普遍出现经营困难,外资行的传统优势失去光辉。外资银行在中国有点“生不逢时”。[4]
外资进入中资银行,一方面是我国金融业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和履行入世承诺的必然结果,为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带来了契机。另一方面,从外资银行发展的历程和趋势也可以看出,外资银行的进入也是经历了一个由缓慢融入到爆发式发展再到突然萎缩的过程。这不可避免地对我国金融安全和稳定产生不利影响。银行业是现代国家的经济核心行业,而资本惟利是图的本性决定了如果我们不对外资参股中资银行的活动进行有效规制,抑恶扬善,外国银行资本势必会危害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威胁到我国的金融安全。因此,必须尽快实现金融体系结构合理化、进一步完善外资并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外资的监管。
二、外资银行并购的国际立法及他国立法的比较分析对我国外资银行并购的监管与完善,必须顺应当代银行法律制度的总体发展趋势。研究国际立法成果对各国的外资银行并购准入法律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各国在监管模式[5]及具体制度上相互影响、相互协调、日趋接近,同时国际合作不断加强,已经形成了一套全球范围内的成果。主要反映在1994年《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及WTO《金融服务协议》和巴塞尔协议框架。鉴于二者在全球范围内的重大影响,下文将集中介绍其中涉及到的外资银行并购准入法律制度。
(一)WTO框架下的银行业并购法律制度 1.WTO相关法律文件概述[6]本文所谓WTO框架,是指与金融服务贸易有关的协议,以及各成员方依据这些协议作出的具体承诺所组成的与银行业市场准入有关的多边法律框架。其主要目的是通过约束和规范成员方政府采取的金融服务贸易措施,来逐步推行金融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具体包括:①《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及《金融服务的附件》;②《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 ③《服务贸易协易》(FSA);④ GATS中对于服务贸易市场准入义务适用的例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