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磊律师解读“用人单位只签订试用期合同是否违法?”
时间:2012-03-16 16:01:10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案情介绍
我姓金,去年职高毕业后,经学校推荐,我进了本市一家三星级宾馆做客房部服务员。该宾馆与我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了两个月的试用期。在这两个月里,我每天都提前到宾馆,抢着干活,虽然工作非常辛苦,但我从不抱怨。在这期间,我因在收拾客房时拾到客人的贵重物品及时归还给失主,受到了领导的表扬。我对自己能被留下来很有信心。
试用期即将结束,我满怀信心地等着领导的通知,没想到单位人事部却以我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对此结果,我很纳闷也很气愤,这几个月我辛辛苦苦地工作,也没出过任何纰漏和失误,没想到竟然得到了这样的结果。与单位协商无果后,我决定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请问:某宾馆单方面认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就将我辞退的行为合法吗?
葛磊律师法律指南
《劳动合同法》第21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o"
《劳动法》第2 5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 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葛磊律师法律分析
金小姐,您所反映的情况涉及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能否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问题,我国法律对这种情况有明确规定。
我国《劳动法》第21祭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有权协商确定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劳动关系相对来说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在该期间内,劳动者要考察用人单位的相关情况,是否适合自己;用人单位也要考察劳动者的职业素质和身体素质是否能胜任本单位的工作。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现有不适应情况的,双方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我国《劳动法》第215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