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磊律师解读“公司合并的一般程序?”

时间:2012-05-31 14:47:12  作者:2012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一、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二、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三、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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