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磊律师解读“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可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

时间:2012-05-31 14:44:07  作者:2012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一、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又称中小股东异议股价权、少数股东请求收买权,是指在股东大会就合并、解散、营业让与等公司重大事项进行表决权和表决时,如果股东明确表示了反对意见,而该事项获得了决议通过,则该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公司价格收买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根据新《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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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劳动纠纷 保险理赔 房产纠纷 股份转让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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