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磊律师解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的程序和限制?”

时间:2012-05-31 14:43:24  作者:2012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一、从各国或地区公司立法的规定看,无论何种类型的公司,股东的出资均可转让,但因公司的性质不同,法律对股东出资转让的限制也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虽然具有资合性。但因股东人数不多,股东又重视相互间的联系,因此也具有人和性。为了维护公司股东彼此信赖的需要,股东出资的转让受到较严格的限制。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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