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9-14 08:04:43 作者:彭彦洪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1、借款用途的审查有必要
根据法律规定,有的借款不受国家法律保护,如: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借款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规定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借款合同同样无效。因此,对于明知对方借款用于赌博、嫖娼、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仍出借,该债权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出借人还有可能涉嫌犯罪。
出借人在借款时应注意审查借款的用途,确保借款用途合法,维护债权的有效性。因而,出借人应尽量要求借款人在借条上写清借款的用途,有利于出借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借款人和出借人姓名和身份证号在借条上无错误
公民个人的姓名常发生重名,但每个公民对应有各自独有的身份证号。在借条上签写借款人和出借人正确、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保证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唯一性,才能保证出借人独享受法律保护的债权,保证出借人向其认可的借款人主张权利。正确的姓名和身份证号还能够避免因姓名及身份证号错误带来的诸多麻烦,如为证明出借人享有的合法债权,或承担还款义务的借款人的真实性所做的笔迹鉴定、其他证据的佐证等,以及债权丧失或不能实现的不利后果。
3、借条必须载明款项支付的方式
借款人在书写借条时,应当明确是在书写借条时是否收到了现金,如仅表述为王某借李某100万元,在实践中就会出现100万元是否实际出借的问题,发生纠纷后,出借人必须提供100万元来源的出处,还得证明100万元已经实际支付,否则可能出借了100万元现金,由于借条表述不规范,在发生纠纷时出借人作为债权人其债权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借条约定转账支付,必须约定清楚借款是从出借人处直接转账到借款人的账户。如果出借人和借款人一致同意借款可以直接转账到第三人处,应当在借条上明确,否则,在将来发生纠纷时借款人以未收到钱为理由拒绝还款。
4、借款约定利息超出国家规定,法律不予支持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公民之间的利率最高不得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必须注意到同类贷款,应当按贷款的期限确定贷款的种类,进而确定还款的利率。
5、借款利息如何支付
关于支付利息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而现实生活中,公民之间的借款往往没有约定得如此明确。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借贷双方可以达成补充协议,如果双方最终仍不能确定支付利息的期限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6、借款未约定利息的,视为无权主张利息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还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如果公民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贷款方就无权收取利息。
7、借款未约定借款期限,任何一方可随时主张权利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所以,如果公民之间的借贷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借款方可以随时还款,贷款方可以随时要求还款。
8、借款规定了还款时间,逾期还款应注意诉讼时效
借款规定了还款时间,在还款时间期满后的两年内,出借人不向借款人主张权利,两年期满后,法律不再保护出借人的权利。因此,《民法通则》对借款纠纷规定了2年的诉讼时效,但这里所指的2年并不是简单地从借款日起计算,而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计算。《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中断的实质就是出借人必须积极主张权利,否则,其权利不受法律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