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上市公司破产程序中信息披露的一点建议

时间:2010-09-17 23:16:54  作者:彭彦洪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上市公司与一般公司相比最具特色的是其能够利用证券市场面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向成千上万的社会公众筹资,广泛地吸收社会上的闲散资金,从而迅速扩大企业规模,增强产品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因此,上市公司的投资者由成千上万的社会公众所构成,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同广大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和社会稳定紧密相联。

为此,《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明确了上市公司应对法律规定的事项以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四大类方式进行披露。该管理办法对临时报告应披露的重大事件以列举方式阐明了20种对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类别和触发披露义务的标准。通过实践,笔者认为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列举的20中应披露的重大事件之外,上市公司依据《破产法》进入破产程序后发生的一些对投资者有较大影响、可能影响证券市场引起证券价格波动的事件,如果上市公司未进行破露,则会损害投资者利益,不利于上市公司摆脱困境、避免破产,也不利于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首先,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破产申请在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通过此公告,千千万万社会公众投资者形成该上市公司经营不善甚至可能破产,其投资可能面临贬值甚至血本无归的后果的认知,对上市公司的信心遭受打击,并形成对二级市场的冲击。但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发现上市公司不符合破产受理条件时,将做出驳回破产申请裁定书。对此情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未规定上市公司应予以公告,社会公众投资者不能从有效的途径及时得知这一信息,也就不能及时对上市公司形成新的正确的认知,对上市公司产生的不良影响也不能及时化解。为此,上市公司应当担负起向社会公众投资者披露信息的责任,对驳回破产申请裁定书及早进行公示公告。

其次,在破产程序进行中,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可以做出履行或解除可能对上市公司财产造成重大影响的合同的决定。这类合同的履行或解除,无疑会缓解上市公司的窘况甚至使上市公司走出困境,或者使上市公司避免因合同履行对公司财产带来的更大损害。另外,管理人追回上市公司在破产前实施的不合法处置公司的重大财产,和追缴了上市公司出资人欠缴的对上市公司财产造成重大影响的较大数额出资额,均对上市公司的财产状况具有良好的改善作用,能够为上市公司恢复经营能力、清偿债务、重新正常运转并盈利注入新鲜血液和动力,对扭转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有决定性的作用。同时,这类信息也会使社会公众投资者对该上市公司重新认识和判断,并做出新的投资决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未规定上市公司对这类信息进行公告,使得社会公众投资者获取信息滞后,不能及时进行正确的投资;而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延迟,不利于公司进一步发展。因此,发生上述事项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进行相关信息的披露。

上市公司在破产程序中及时有效的以临时报告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不仅涉及到投资者的知情权,而且关系到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在破产程序中的监督管理。及时、全面、真实、准确地披露可能对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股票交易产生影响的重要信息,有利于投资者对其投资做出正确的选择,保护债权人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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