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以保险近因原则解“小蜱虫咬死人,保险理赔成大难题”!

时间:2015-05-30 11:47:05  作者:吴振举律师  文章分类:保险信托

律师以保险近因原则解读“小蜱虫“咬”出个保险大难题”

作者:吴振举律师

新闻事件:

2015年5月河南某报刊文 小蜱虫“咬”出保险大难题!

:河南信阳某农民被蜱虫叮咬,继而罹患“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不治身亡。

该农民留下一张含有意外险的保单,最高可赔30万元的保费,这让他的家人和某人寿公司纠结近半年!

 

针对新闻资料介绍,笔者结合法律事务,分享如下:

一、争议焦点:

迟迟未解决的原因:蜱虫叮咬导致感染病继而引发被保险人死亡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意外”,等待公司方面下结论。

焦点是“蜱虫咬伤染病致死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

(注:意外伤害,一般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所涉保单中关于意外伤害的约定为:“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且以此客观事件的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者身故,猝死不属于于意外伤害”。)

 

二、蜱虫叮咬致病的一些观点:

1、不属意外:蜱虫的叮咬,不会导致皮开肉绽的皮损,而是蜱虫体内的病菌引起人体感染——应属“蜱传疾病”(暂定名为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由感染导致生病,属于疾病的范畴,不符合保险条款中对意外伤害的定义。

2、属于意外:本案因蜱虫咬伤,被咬伤的人会发生以发热伴血小板减少为主要临床症状的“疾病”,这些疾病的是因为被蜱虫咬伤所致,应归属于“意外伤害”事件。

 

三、律师说法:

1、本案若对“意外伤害”理解的差异所致,则应以法律关于格式条款适用的规定处理。

所涉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多属格式条款,若本案关于“该意外伤害的约定”属于格式条款,则在当事人对意外伤害的理解产生分歧时,根据法律的规定,保险公司此时对“意外伤害”的条款解释不是唯一依据,应根据合同条款、案件事实及从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角度出发,综合考虑。

 

2、建议考虑保险的近因原则。

本案中,“蜱虫咬伤”本身符合意外伤害“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若该咬伤后发生以发热伴血小板减少为主要临床症状的“疾病”,是由蜱虫咬伤所致继而死亡,则根据近因原则,属于该叮咬应属于意外伤害。若死亡非叮咬所致,而是“其他疾病”致死亡,则不应归属“意外伤害”事件。

3、当事方的举证责任不同。

根据资料显示,家属初步证明了系被蜱虫叮咬后引发“疾病死亡”的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根据公平原则及综合考虑当事人举证能力等,保险公司应对该农民系“自身疾病”这一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综合新闻事件,笔者认为,该农民蜱虫叮咬致死,根据资料显示及保险近因原则,以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意外伤害致死为宜。同时,此案件被保险人已经死亡,若对其亲人多一些理解、多一些人文关怀,承担适当的社会责任,更值得点赞。

当然,以上只是笔者的分析,欢迎大家讨论,以利类似事件的解决!

 

(作者:吴振举律师15036040110)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河南 郑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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