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富传承管理师:从优秀到卓越,婚姻家庭法律典型案例学习(1)

时间:2015-11-23 15:51:11    文章分类:婚姻继承

案例1:协议离婚承诺房产给孩子,离婚后一方可否反悔撤销赠与?

——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1、基本案情:

于某某和高某某01年登记结婚,03年生育孩子高某,感情不和,09年2月法院调解离婚。

(1)房产赠与孩子:离婚时,一处房产未分割,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高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高某所有。”

(2)一方反悔:13年 1月于某某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高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高某,目前还处于于某某、高某某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高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59号房屋。

(3)另一方高某某观点:“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高某,正是因为于某某同意将房屋赠与高某,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我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该支持于某某的诉讼请求。”

2、法院裁判:
  法院观点:

(1)赠与是离婚的基础: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59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于某某与高某某早已达成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即双方约定将59号房屋赠与其子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

(2)基础不可动摇:在于某某与高某某离婚后,于某某不同意履行对诉争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要求分割诉争房屋,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亦有违诚信。故对于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于某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于某某提起上诉,上诉法院维持原判。

3、学习启示: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

(1)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

(2)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因此,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即若双方赠与人都同意,则可以撤销)。

(说明该:为便于微友学习、理解,吴律师对案例进行适当的整理,所整理的案例来源: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5/11/id/1752044.shtml)

(吴振举,家族律师、法律硕士、法学院兼职教授、盈科全国家族信托法律服务郑州中心主任、中国财富传承管理师联盟理事、财富传承法律大讲堂首席律师)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河南 郑州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私人律师 合同纠纷 合同审查 调解谈判 遗产继承 婚姻家庭 保险理赔 银行保险 股份转让 公司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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