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振举律师: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所考虑要素案例分享!

时间:2015-12-02 22:04:45    文章分类:婚姻继承

财富传承管理师,从优秀到卓越,婚姻家庭法律典型案例学习(7)


探望权及行使考虑要素案例分享


 

标题案处理的法理参考:王某辉诉柴某探望权纠纷案

1、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与被告柴某经介绍相识,2012年10月按农村习俗举行典礼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

(1)非婚生女:2013年9月12日生育女儿王某瑶,后双方解除同居关系。

(2)孩子抚养权:王某与柴某曾因王某瑶的抚养权纠纷诉至法院,2015年6月法院判决王某瑶暂随原告柴某生活,待其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决定。

(3)争取探望权:2015年7月20日,原告王某辉因探望权纠纷到法院起诉。

 

2、法律解读:

(1)父亲有探望权:法院认为,王某瑶与被告共同生活,原告作为父亲,有权探望女儿。

(2)探望权如何定:

:既要考虑不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

:又要增加女儿同父亲的沟通交流;

:又要减轻子女因父母解除同居关系而带来的家庭破碎感以及既有利于子女今后身心健康成长,又能维护原告合法权利。

法院判决:原告王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可于每月第一周周日上午9时至下午17时探望女儿王某瑶一次,被告柴某应予以协助。

法条链接:婚姻法第38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3、学习启示: 本案争议的一个关于探望权的诉讼。

(1) 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不直接抚养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法定权利。

(2)探望权纠纷:产生原因多且复杂,其根源往往是由于双方“草率”离婚时对处理子女抚养及对方探望子女考虑不周,以致于产生矛盾隔阂。

我国婚姻法对探望权的规定比较原则,仅有一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3)其它学习心得:                                              ?

 

说明  :

1、为便于学习、理解,吴律师对案例进行了适当的整理;

2、吴振,家族律师、法律硕士、法学院兼职教授、盈科全国保险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盈科全国家族信托法律服务郑州中心主任、中国财富传承管理师联盟理事、财富传承法律大讲堂首席律师,家庭财富风险自测与诊断Forwrid系统、家庭财富保障 Forwall系统、家庭财富整合传承Forwill系统的创建者!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河南 郑州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私人律师 合同纠纷 合同审查 调解谈判 遗产继承 婚姻家庭 保险理赔 银行保险 股份转让 公司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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