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是怎样审查处理民商事再审案件的

时间:2012-01-14 15:37:21  作者:孙继承  文章分类:法制之窗

 

2007年《民事诉讼法》的审判监督程序修改之后,为了应对再审案件的急剧增加,最高人民法院在原立案庭的基础上又成立了立案二庭,负责再审案件的受理和审查。立案庭审查完毕,再将符合条件的案件交审监庭予以再审。审监庭包括十个合议庭,其中七个庭从事民商事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收到的再审案件中80%都是民商事案件。

最高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再审申请实行的是“三阶”架构——即立案受理阶段、再审事由审查阶段、再审审理阶段。

第一,立案受理阶段。就是由立案庭审查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是否符合形式要件。符合形式要件的,予以登记立案,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进入下一个阶段即是否具有法定再审事由的审查。不符合申请再审形式要件的,告知当事人补齐形式要件或者按照信访程序处理。

立案受理阶段需要具备的形式要件是指:(一)提交符合要求的再审申请书、生效裁判文书以及相关材料;(二)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三)在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内;(四)属于依法可以申请再审的判决、裁定;(五)属于受案法院管辖。

 “近几年,最高法院收到的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案件数量,每年都在两万三或者两万五千件,其中85%的案件的当事人是重复申诉和申请再审的,当事人不断地要求法院裁定再审,而法院不予再审。这两万五件案件中真正符合司法标准、能够启动再审和改判的比例相当低。我们判断的标准一是要有错误,二是能够改判。如果案件确有错误且能改判,而且改判的效果还比较好,那么我们一定会裁定再审的。因为通过改判当事人就不再申诉或者申请再审了。但是,遗憾的是,在两万多件案件中,只有2000多件案件能够立案审查,大概占十分之一左右(2008年最高法院受理再审案件1625件, 2009年受理2085件,2010年受理2081件——本文作者注),而裁定再审的又占审查案件的十分之一左右,也就是说两万多件案件最后能裁定再审的只有两三百件”(最高法院立案一庭副庭长姜启波)。

最高法院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再审申请书等材料,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径行裁定再审”。可见,进行立案审查时,如果申请再审的理由特别充分,也可以直接进入再审事由审查阶段。

审判监督程序修订后,最高法院统一了再审程序的案号管理。当事人不服一、二审判决、裁定,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且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统一编为“民申字”;不服生效的再审判决、裁定,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符合申请再审受理条件的,统一编为“民再申字”;依据民诉法第177条依职权审查立案再审的案件,统一编为“民监字”;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编为“民抗字”。

第二,再审事由审查阶段。民诉法第179条规定的再审事由是法定的重大错误类型,再审事由对于决定是否再审、对于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能否得到保护意义十分重大,是最高法院审查再审申请的关键。民诉法对再审事由采取的是例举主义,民诉法第179条规定的十三项外加一款的事由明确的规定了可以再审的法定情形,这十四项法定再审事由是启动再审的钥匙。具备再审事由的以《民事裁定书》的形式裁定再审。也就是说,最高法院审查时就“看你的理由是不是符合第179条的哪一个理由。这个时候从法律的设置上来讲,审查案件的法官希望你找到一个客观性比较强的事由,我们俗称“抓硬伤”。如果这个案件存在了比较确定性错误的时候,法官就不具体审查了,就可以裁定进入再审。如果这个事由不太确定,比如是不是适用法律错误、事实不明,这样的审查就比较慢一些”(最高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宫鸣)。

第三步是立案庭将确有错误的案件,交给审判监督庭的下面的合议庭进行实质性再审。对于当事人而言,再审之后改判的可能性就比较大了。

2007年民诉法修订之前,涉诉信访与申请再审并没有一个严格的区分。民诉法修订后,再审案件与涉诉信访在审查、立案等方面有了明显的区别,并且正式使用了再审申请书这一法律概念。一份分析透彻、格式规范、制作精美的再审申请书对于再审立案、翻案极为重要,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再审申请书是从事再审案件律师全部工作的重心。

                                                   北京  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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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元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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