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给企业家的忠告

时间:2013-06-23 23:09:23  作者:孙继承  文章分类:生活与法

 

律师给企业家的忠告

——避免因低级错误导致的合同纠纷

在律师执业活动中,除了遇到合同的效力、履行、违约等有关合同内容的纠纷以外,还会遇到因当事人低级错误而产生的纠纷,此类纠纷原本可以避免,但因当事人的大意造成了无法挽回的巨额损失,有人还为此丢了性命。所以此类低级、简单错误不可不防。

一、随意将公司印章交给别人,任意在法律文件上签字或盖章。有个当事人在酒席上被人灌醉了酒后,稀里糊涂地在对方提前准备好的法律文件上签了字。纠纷产生后气得住进了医院,对方后来又假惺惺的去医院看望他,该人一气之下不治身亡。还有个民营企业家,因急于出去参观,就将公司印章交给一个股东,并签署了一份空白文书以备急需,结果被早有二心的股东借机勾结外人签了一份欠条,给公司招致很大的麻烦。

古语云,“私凭文书官凭印”,这句话反映了人们的契约意识及契约的证据作用。现行《合同法》第三十二条也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因此,企业家们千万不要轻视签字、盖章的意义,它体现了民事主体对合同所记载的意思表示的同意和认可。随意将公司印章交给别人,任意签字盖章,会造成法律文书内容与形式的不一致——从内容上看,的确不是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但从形式上看公司印章又是真实的。而法律的特点恰恰是形式优于内容,司法机关只能从作为证据的合同书的形式上去推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真假,因此出借印章、随便签字的败诉风险非常大。

二、对于合同的变更、补充,不明确约定另以打印的方式进行。有的公司特别是小公司,签订的合同书往往未明确约定合同的变更、补充须另行以打印的方式进行。履行过程中,对合同变更未达成一致后,个别别有用心的人就在己方所持的合同文本上直接进行涂改,然后诬称是对方修改的。由于对方其他证据不能对案件作出有力的佐证,这种明显虚假的证据竟然得到了司法机关的支持。“各方当事人对某一事实在认识或表述上存在分歧,其中一方在记载或者表述时擅自断章取义,删除了对其不利的有关内容”(见何家弘、刘品新著《证据法学》第三版第397页,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因此,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尽量明确约定合同如有变更、补充,另以打印的方式进行,双方均不得直接在原合同文本上直接修改、涂改。这样就可以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

三、忌正文与落款之间留出过多的空白。当合同书的最后一页文字只有很少几行的时候,如果单纯从排版考虑的话,落款以落在页面的下半截,即在正文和落款之间留出一段空白比较美观、均衡。但如果从交易安全的角度考虑这是很危险的,因为对方可以将盖有印章的下半截裁下来制作虚假的文书证据,例如欠条、借条等,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所以如果合同书的最后一页文字只有很少的几行,落款的位置也不要太低,不要在正文和落款之间留出太多的空白。

四、合同书的正式版本除了在落款处盖章以外,还应该加盖骑缝章。有一个租赁合同,承租人投入巨资装修后作为超市,但由于疏忽直到纠纷发生后才发现合同书各页之间的骑缝章对不上。因为有的交易,订约过程比较复杂、先后会有多个合同版本,这时为了防止别有用心的人在签约后偷换对其有利的一页或数页,就必须加盖骑缝章,避免合同文本不一致的麻烦。

五、在对方欺骗之下,将合同书文本交给对方当事人。“合同是当事人具有共同性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合而同知”。因此,应意识到即使很好的合作伙伴都有发生纠纷的可能,一旦纠纷发生,双方就成了利益对立的当事人,原先的合同书就成为诉讼证据。但有的当事人非常狡诈,他会在双方矛盾还没有完全爆发时以各种理由骗取对方的合同书,而对方因没有任何防备而上当,到了矛盾爆发计划主张权利时却没了原始证据,只能吃哑巴亏。民事活动中的其他证据也应当尽量避免让他人保存,以免太阿倒持,对己方不利。

民事活动十分复杂,人心各异,所以我们在签订合同时要处处留心,防止落入对方设置的陷阱,给自己带来损失。

                          北京 孙继承律师

                            手机:135 2105 3870

                             2013年6月23日星期日

执业机构:北京市信格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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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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