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件继承案件看证人证言与书证的区别

时间:2012-01-29 16:41:32  作者:孙继承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无法实现的遗愿

——从一件继承案件看证人证言与书证的区别

古城南京的一座楼房里住着七十多岁的胡大爷和他的老伴李大妈,他们有两个儿子,四个女儿。大儿子胡文功、三女儿胡文玲待老夫妻很不好,尤其是大儿子胡文功由于年轻时到东北上山下乡当过十几年的知青,吃了不少苦头,知青返城后他竟然把一腔怨气都撒在爹妈身上,连续多年都不去看望两位老人。俗话说“小女儿是爹妈的小棉袄”,这话一点也不假,老两口最疼爱的小女儿文红每天下了班都早早回家照顾瘫痪在床的老父亲。三十多年的老街坊马大娘、刘大爷时不时的来胡大爷家串门,陪他聊聊天、解解闷。

2003年初冬,一场纷纷扬扬的鹅毛大雪连下了三天,气温一下子下降了十多度,虚弱的老爷子终于顶不住了。这天他对文红说:“闺女啊,我最放心不下的还是你大哥啊,我知道他对爸还是怀恨在心啊,我还想向他解释解释”。文红听了这话眼圈也红了,赶紧就和姊妹几个商量尽快把大哥找来和老爷子见一面。给文功打手机,手机“嘟嘟”地响了几声就断了,文华敲开了大哥的家门,文功一脸的冷漠说了声“知道了”。可是,到了第二天下午还是不见文功的影子,文华又去大哥家,敲了半天门去没有人应声。这天晚上期盼再看大儿子一眼的胡大爷终于带着遗憾离开了人间。

时间一转眼就到了2010年,李大妈也80好几了,考虑到自己的年龄也不小了,老太太就寻思将自己和老伴的这套房子留给出力最多的小女儿文红,老太太一提出自己的想法,几个子女都同意出一份放弃对父亲遗产的继承份额的声明,但是文功、文华坚决不同意。一家人吵吵嚷嚷了很多天,老太太一怒之下将文功、文玲起诉到了法院。

李大妈哪儿来的这么大的底气呢?原来胡大爷生前多次对前来串门的马大娘、刘大爷说过同样的话:“我这一辈子没有什么值钱的财产,自己过世后,现在居住的这套房子以后就归老伴养老吧”。起诉前李大妈找到了马大娘、刘大爷请他们为自己作证,了解胡家情况并同情李大妈的两位老人都爽快地书写了情况说明。

这一天,文红替李大妈到区法院立案。立案庭的王法官扫了一眼,然后晃了晃这两份情况说明,不经意的随口说道:“法律对口头遗嘱有严格要求,这些东西都没有效力啊!”并不懂法律的文红对法官的每一句话都极为敏感,听了这番话她心里一沉。她对王法官说:“既然是这样那我就拿回去吧!”。一审时,文红也没有申请马大娘、刘大爷出庭作证。不久,法院的判决下来了,由于李大妈只有请求却没有任何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了,对判决满怀希望的李大妈既茫然又生气,颤巍巍一下子瘫坐在椅子上。

经过对李大妈提供材料的进行深入分析,律师认为,李大妈收集的马大娘、刘大爷的《情况说明》属于《民事诉讼法》证据中的证人证言,而不是以见证人身份对胡大爷口头遗嘱的记录——书证。证人证言与口头遗嘱的记录(书证)虽然都是以书面形式表现出来的,但是两者也有明显的区别:

(1)、制作的主体不同。证人证言是以证人的名义出具的,落款署名是证人;口头遗嘱的记录虽由代书人代笔,但仍是以立遗嘱人的名义制作的。

(2)、产生的时间不同。口头遗嘱一般产生于被继承人生命危急之际,而证人证言既可以产生于被继承人生前,也可以产生于其去世之后。这些材料是证人对胡大爷生前言行的回忆,因而属于证人证言,而不是其口头遗嘱的记录——书证。

(3)、法律的要求不同。法律对口头遗嘱有比较严格的时机、见证人、失效条件的要求,而对证人证言,法律只要求证人真实反映案件事实即可。总之,这些材料的证明力尽管不如遗嘱高,但也有证明力,也应当提交法庭,法院也应当采信。如果证人能出庭作证,证明效果就更好了。

作为律师,本人经常提到一句话:“法律有其专业性,认识汉字不等于懂得法律”,希望每一位当事人都引以为戒,遇到纠纷先向律师咨询以免贻误大事!

北京孙继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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