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2-26 12:09:15 作者:孙继承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北京某区有一个从事彩钢板生产、安装的建友公司。2009年建友公司承揽了一个工程,工程需要制作、安装一批铝塑装饰板。建友公司就与生产铝塑板的万和公司签订了一份承揽协议书,工程款120万元。几个月之后,万和公司将铝塑板安装完毕,但是由于质量有问题总是开裂、脱落,工程发包人拒不向建友公司支付工程款,建有公司也无力向万和公司付款。
万和公司将建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但是万和公司又担心建友公司到庭之后提出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反诉或者抗辩,于是就耍了一个小聪明。立案之后,他们就多次给建友公司打电话,称“我们已经撤诉了,你们不用到法院应诉了”,建友公司虽然也收到了法院的传票,但还是轻信了万和公司的谎言而没有到庭应诉。开庭时只有万和公司一方到庭,于是人民法院缺席判决建友公司向万和公司支付120万元工程款。
一、两家公司与人民法院之间分别是什么关系呢?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民事诉讼法所调整的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有如下特点:
第一、当事人始终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当然主体。法院受理原告人的起诉状后,原告与法院之间发生了一种社会关系;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被告收到起诉书副本后一般要向法院提交答辨状,被告与法院也发生了一种社会关系。
第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种多面系列联系。所谓“多面”是指法院与原告、法院与被告、法院与第三人、法院与证人、法院与鉴定人、法院与勘验人、法院与翻译人员等“面”结成的关系分别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可见,诉讼虽然是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但只是双方各自向法院提交证据、陈述事实,分别与法院发生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并不产生诉讼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在法院原告与被告是不发生关系的。本案中,被告由于轻信了原告撤诉的谎言而没有到庭应诉,失去了举证、申述的机会。
二、万和公司的行为在法律上应该怎样理解?
原告万和公司故意向被告建友公司传达错误信息的行为,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就是指在民事诉讼过一程中,行为主体故意破坏和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妨碍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的构成要件有:第一、行为主体,既可以是案件的当事人,也可以是其他诉讼参与人,还可以是案外人;
第二、行为在客观上妨碍和干扰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引起了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后果。行为可能表现为作为,如伪造证据或毁灭证据、指使他人做伪证等;也可以是不作为。
第三、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的。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希望或放任妨害民事诉讼结果的发生,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造成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结果且追求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第四、行为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行为一般是在诉讼过程中。同时具备了上述四个构成要件,就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法院可以对行为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有以下五种: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可见在本案中,万和公司的小聪明性质很很严重的,轻则将会被训诫、罚款、拘留,重则还将受到刑事追究。所以,这样的小聪明还是不玩为好!
孙继承律师 135 2105 3870
2012年2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