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2-26 23:05:45 作者:孙继承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针对住房价格居高不下的问题,2月16日,北京市出台房地产“限购令”:无法提供本市有效暂住证和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此前《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中也有规定,持有北京工作居住证的外地人以及在京纳税5年以上且有纳税证明的外地人,才拥有摇号资格。
我们不妨从远一点开始讲起:秦始皇灭掉六国,并且统一了度量衡、文字、货币、统一了轨道的宽窄,结束了纷乱不堪的局面,实现了大一统,为国家的繁荣兴旺奠定了基础,也为中国以一个统一国家的面貌出现奠定了千年之基。毫无疑问,如果没有六国的统一,绝对不会有现代意义上的中国存在。现代西方国家同样也经历了一个由许多小的城邦向现代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发展、统一的过程。
在上述国家整合过程中、在近现代民主革命发展中,城邦国家的自由民、奴隶逐渐演变成了现代意义上的“国民”、“公民”的概念。作为法律概念,公民是指以一个国家的成员的身份,参与社会活动、享受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利并承担义务,且此种权利义务应由国家的法律加以规定。引申而言,公民法律关系有两个主体,一个是具有这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与此相对的另一个主体仅仅是指以统一的面目出现的国家,而省、州、府、县、市、郡等等都不能作为与公民概念相对的一方。
如果涉及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事务可以任由各省、县、市自行取舍的话,那么公民、国民也就不成其为公民、国民了,而只能称为一省的“省民””、一州的“州民”、一市的“市民”、一县的“县民。如此一来,同一个国家之内的公民在法律上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就不平等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就沦为一句空话。
如果一个国家强行以法律的名义规定,居住在一个区域的一部分人可以多享受权利,居住在另一个区域的一部分人应当少享受权利——换言之,公民享受权利多少的区分根据仅仅在于人们出生地不同、户籍登记地不同,而不是根据人们对国家的贡献(赋税、兵役等)大小,这样的法律就是不公正的、不正义的。“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如果国家非要这样规定,那么人们必然会蜂拥到可以享受到更多权利的地方,无法多享受权利的地方必然只剩下老弱病残,这样在同一个国家之内,必然出现富裕的省、市更富,而贫者更贫的局面,剧烈的社会动荡——社会革命也就难以避免了。所以作为一个国家而言,调节经济发展的政策、调整社会财富分配的手段必须与公民居住在哪里、户籍登记在哪里相脱离,并且由国家对经济贫弱的省、区加以扶持、帮助,这样才能“等贵贱、均贫富”,整个国家才能均衡发展、长治久安。
2000年的千年交替之际,世界上提出了一个划时代的概念——“世界经济一体化”,简言之就是全球的资本、劳动力、商品在各个国家之间能够自由流动,消除国别之间的阻碍经济贸易发展的障碍,各国经济之间彼此开放,不存在不合理的贸易壁垒。在国际上,我国希望不断地更深、更广地融入国际社会,但是在国内却又不断的设置更多的阻碍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合理的壁垒,舍弃国内各省市区均衡的、全面的发展,却奢求整个国家在全球的发展,多么的可笑、可悲、可叹啊!如果建立在这种思维模式上,整个中国就不如索性退回六国时代算了,或者在三十个省、市、区分界线上筑起一条十万里的长城,各省人民一律不得出省流动,整个国家只集中发展京津沪等大城市,中西部省市的那些穷鬼们穷死、饿死活该。俟各省市的人都死光光了,只剩下了京津沪等大城市,我国的现代化也就实现了!
律 师 孙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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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20日
